证监会认定函的刑事证据效力研究——以冯某某、谢某内幕交易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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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内幕交易犯罪的认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尤其是在行为人是否属“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以及对“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认定方面。对上述方面的认定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因此实践中控方往往会向中国证券行业监管部门申请出具认定函,并作为证据提交,但对认定函的证据效力在理论界存在较大争议。在实务中辩方针对认定函的证据能力及证明力方面提出的异议往往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这使得认定函在内幕交易犯罪的诉讼过程中表现过于强势,辩护方对此也是诟病已久。基于此,本文以冯某某、谢某内幕交易案为出发点,以近年来内幕交易案件裁判文书为样本,对认定函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分析,以期为解决这一争议提供帮助。本文共两万余字,除引言部分,共由四章节组成:第一章节是对案件情况的介绍。在介绍案由和案情后,引出了本案的两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认定函不符合法定证据形式,不具有证据资格,并且辩方无法对其进行质证,法院根据认定函认定案件的主要事实,明显程序违法;第二种意见认为认定函的应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通行做法,认定函类同于刑事诉讼证据的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第二章节是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首先本文通过样本案例分析得出结论,证监会认定函对内幕交易犯罪的定性有着重要的作用。其次,本文从证据基本理论角度出发分析了认定函的刑事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问题。再次,本文分析了认定函的证据属性。此外,本文分析了基于当前立法背景下,内幕交易犯罪案件中认定函作为定罪依据存在的形式、内容及程序上的问题。最后本文对认定函进入刑事诉讼的可行性路径进行探讨,并提出可将认定函作为鉴定意见纳入刑事诉讼。第三部分是本案的分析与结论。本文经分析,本案中证监会出具的认定函,在现行立法下符合证监会认定函的出具程序,并且该认定函认定的内容与本案认定的事实具有关联性,同时该认定函的内容客观真实,能够与本案的冯某某与谢某的通话记录以及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但在质证程序方面存在些许不足。第四部分是研究启示。通过对认定函法律性质的分析及本案案情的分析,本文提出,应当完善对行政认定意见进入刑事诉讼的实质审查判断,在理论上将证监会认定函类同为鉴定意见,从相关工作人员的出庭接受质证以及专家辅助人的辅助意见两方面完善认定函的庭审质证程序。还可借助认罪认罚从宽的思路暂时性消解认定函在司法实践中的乱象以及可能出现的消极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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