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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灾害的破坏力惊人,后果惨烈,而要恢复灾区的正常生活与生产活动,绝非易事。综观世界各国的发展实践,对地震损失补偿主要有政府补偿、商业保险补偿、社会捐赠及自我补偿4种模式。地震保险作为一种资金储备和经济补偿的手段,其作用和效率不容忽视。开展地震保险是实现社会互助、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提高抗震救灾能力,稳定社会的有效途径。国际上许多国家,如美国、日本、墨西哥、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等都已开展了地震保险业务。尤其日本、美国在这方面起步较早,并且随着经历地震次数的增多,其法律法规逐步完善,商业运营方面也逐步成熟。我国处于环太平洋地震带,地震分布广、破坏力强、灾害损失极为严重。建国以来,我国因地震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600亿元,而我国的地震风险管理体制完全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发展起来的产物,震后灾区重建基本靠政府补贴和社会捐赠,主要解决公共设施和最困难群体的住房恢复重建,一般公众和企业对地震造成的经济损失常常是“听天由命”。2008年四川汶川大地震进一步凸显了我国地震风险补偿机制的不足,从而在一开始就给灾后重建留下了难题。我国地震保险制度远远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尤其这次大地震更加凸现经济社会对我国地震保险制度需求的紧迫感。通过借鉴国外的地震保险制度,结合我国的国情,完善我国地震保险制度需要指导原则和具体措施并举。其指导原则有建立政府适度参与主导的原则;采取适合中国的强制性和自愿性相结合原则;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实现风险的多层次分担原则。其具体措施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设立专项地震保险基金;建立科学的地震风险评估体系与风险分散体系;增强公众的地震保险意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