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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国家主权都是历史的产物,根据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事物始终处于一个变化、发展的过程中,并且必将经过产生、发展、灭亡的过程。而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的发展,对传统的国家主权理论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进入21世纪以来,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国家间相互依赖和利益交织更加突出,面对环境污染、灾害传播、温室效应、跨国犯罪以及反恐斗争等这些人类共同的难题,单个国家力不从心,无法单独应对。世界各国间利害得失的关联性和共同性越来越多,逐渐形成了“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紧密关系。为了维护和扩展自身利益,越来越多的国家已意识到多边合作和区域一体化是应对全球化有效的战略选择。 拥有27个成员国、5亿人口的欧盟,是世界上经济最活跃的地方之一。目前,欧盟是全球GDP增长最强劲的地区,达到了140万亿美元,已经超过了美国①。对外投资也居世界领先位置。欧洲联盟作为当今世界规模最大、实力最强、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一体化组织,不仅对欧盟各成员国,对欧洲地区,而且对整个世界的政治、经济发展都起到了推动作用。欧洲联盟的产生渊源,其独特的内部运行制度和外部特征也因此成为中外学者关注的焦点。 欧洲联盟区别于其他国际组织和民族国家的最显著的特点就是欧洲一体化运行所建立起来的欧洲一体化机制。数个民族国家将部分主权转移到一个国家之外机构,并通过一系列程序、机制而达到对主权的共同行使。这一行为的结果就是欧洲的一体化,而为了有效的行使这部分让渡主权而形成的规则、机构、程序,即为欧洲一体化机制。对于一体化机制的起源、存在和发挥作用,众学者各持己见,争论不休,形成了各种理论派别。其中对一体化内部运行机制的解释与论述比较有代表性的,主要有政府间主义和新制度主义两类观点。政府间主义坚持民族国家的中心地位,认为欧盟一体化的进程就是政府间的讨价还价和机构间的妥协决定的,而否认超国家机构组织在一体化进程中发挥独立的作用,认为体现各成员国利益的欧盟理事会主导着欧盟一体化进程。而新制度主义认为一体化决策是各个机构共同作用的结果,超国家的欧盟委员会和欧洲议会对决策具有能动的影响。本文即以新制度主义理论为基础,通过对欧盟决策机制和法律保障机制的超国家机构的成员结构设置、权力模式等的考察,阐释这些机构超国家性质的表现及权力运作机制,从而分析超国家机构在一体化过程中的能动作用及其所受限制与制约。 本文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欧洲一体化机制的概念和本文所涉及的一体化机制的内容及其必要性进行介绍。一体化机制是整个欧盟存在发展的制度基础,内容庞大,且处于不断变化的过程中,不可能在一篇论文中完成对整个一体化机制超国家性质的分析。因此,本文选取的研究对象为一体化机制的核心——一体化决策机制,及相关的法律保障机制。第一部分主要对这两个机制进行理论解释和概念界定,并论述了这两个机制的在一体化机制中的地位作用,及其相互关系。 第二部分即开始对欧盟层面的决策机制和法律保障机制中的超国家机构——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和欧洲法院的成员结构设置、权力模式等进行考察,探析欧洲一体化机制的超国家性质的表现形式。这三个超国家机构的成员构成都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并能够独立的在决策机制和法律保障机制中发挥作用,各机构之间并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形成了互相制约、互相合作的关系。 第三部分是文章的总结部分,在前文的研究分析基础上,对一体化机制的超国家性质进行评估。经过分析,本文认为欧盟的超国家机构在欧盟第一支柱内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能够在决策过程中产生能动性,对成员国政府施加影响,并保证欧盟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这些都为全球区域一体化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可兹借鉴的经验。但是,欧洲一体化的超国家机制也还并不完善。比如,为了保证权力在欧盟机构间均分,而导致了决策效率比较低;在第二、三根支柱内,超国家进展比较缓慢等等;欧洲法院缺乏法律强制执行工具,对个别成员国违法的处理并不能得到有效执行。 为了解决欧盟超国家机制中的这些问题,本文认为欧盟制宪是欧洲一体化机制未来的出路之一。欧盟宪法条约可以从法律上赋予欧盟法律及欧盟权限以合法性,凸现了欧盟的超国家性质,并通过对欧盟机构的改革提高了决策效率、改善了决策机制,使一体化机制更加适应东扩后的欧盟。目前欧盟宪法条约由于没有通过全民公决而被搁置,但并不是彻底的失败,欧盟决策者还在对条约中的一些内容进行调整。欧盟的未来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其超国家性质也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对此我们将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