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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对民族自决原则的发展进行的一项系统研究,并通过南斯拉夫解体这个案例做辅助分析。文章提及的南斯拉夫(或前南斯拉夫),是自1945-2006年,即从第二南斯拉夫开始,直到黑山独立这段时间内的南斯拉夫所涵盖的疆域范围。 本文从民族自决发展历程出发,围绕民族自决原则在冷战后的新变化和面临的困境,挖掘民族自决原则的本质内涵,梳理和考察历史与现实因素的互动。本文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一、南斯拉夫解体对民族自决原则提出了怎样的挑战,应如何应对;二、民族自决原则在冷战后面临的困境,应如何理解;三、民族自决原则与主权原则的关系,应如何看待。作者的主要观点如下: 首先,民族自决原则作为国际法的重要原则,在二战后的反殖民主义运动中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伴随着冷战的结束,一股全球民族主义浪潮迅速崛起,民族自决成为民族分离主义的借口,威胁世界和平与稳定。 其次,南斯拉夫解体是这次民族主义浪潮的代表事件。无论从解体的过程、原因来看,还是从解体的影响来分析,南斯拉夫的崩解都对民族自决提出了挑战。对此,笔者认为,民族自决的主体是国家民族,其内涵包括内部和外部自决两部分,在非殖民主义时代,尤其是冷战后,内部自决已成为主导。民族分离主义者夸大民族自决的适用范围,认为各民族都权通过外部自决独立建国,显然是不正确的。另外,一国内部的民族问题,首先应该由该国政府从本国民族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通过切实可行的民族政策争取解决的最佳途径。既便国际社会确有义务进行必要干预,也要充分发挥联合国的作用,避免少数国家或国家集体假借国际干预谋一己私利。 最后,民族自决原则和国家主权原则是相互依存、彼此制约的关系。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石,它的核心地位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动摇。民族自决权是国家主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维护国家主权的一项重要保证。丧失了民族自决权,国家主权必然受到损害,而丧失了主权的国家,民族自决权也就无从谈起。坚持民族自决权不等于坚持分离权,国际法律文件绝无支持从主权国家随意分裂、解体之意。 民族自决原则作为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受到推崇,但也要采取比较审慎的态度,就中国而言,一方面要继续加强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要照顾到民族的多样性,又要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安全,另一方面,也要积极参与国际法的编纂与发展,在促进世界和平发展的基础上,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在上述观点基础上,本文的基本结构和内容安排如下: 本文拟从历史和现实两个层面,结合前南斯拉夫解体的案例,沿着“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的逻辑顺序展开。 第一章依照时间上的逻辑,回顾了民族自决原则的发展历程。先从自决思想的渊源谈起,再较为详细的概括了民族自决原则如何从国际政治原则转变为国际法原则的历程,最后讨论了民族自决原则在冷战后的新变化。 第二章的重点分析前南解体的案例。首先梳理前南解体的过程,大致分三个阶段。接着分析解体过程中的民族问题因素,最后从国内外两方面说明了对民族自决的挑战。 第三章继续进行案例分析,但主要讨论的是民族分离主义对民族自决原则的误读上。从前南政府对民族自决原则的一些误读入手,对民族自决和民族分离主义加以区别,指出民族自决原则的国际法困境,反驳了当前对民族自决原则的一些指责。 第四章是文章的最后一章,主要针对民族自决和国家主权的关系进行分析,并在理情民族自决和国家主权关系的基础上,针对中国的民族问题,提出了一些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