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个人电脑以及智能手机的普及,我国互联网行业飞速发展,出现了以BAT为代表的互联网巨头。但互联网行业具有的竞争特性,如双边市场、网络效应、平台竞争、创新性竞争等,与传统行业存在差别,导致在适用反垄断法界定相关市场时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如“假定垄断者测试”的适用困难、消费者“锁定”等。文章在总结传统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及其考虑因素、分析互联网行业竞争特性的基础之上,认为:传统相关市场界定方法的核心在于替代性分析,这一点在互联网行业进行反垄断审查界定相关市场时仍然是适用的;但互联网行业本身具有的区别于传统行业的竞争特性使得在进行替代性分析过程中考虑的因素应当修订。对于互联网行业相关市场的界定,文章提出转换相关市场替代性分析考虑因素、改良传统相关市场界定方法以及超越相关市场界定的三种思路。 本文第一部分将梳理并分析传统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及其主要考虑因素。第二部分将在分析互联网行业竞争特性的基础之上,讨论传统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在适用于互联网行业时可能遇到的困难。第三部分将重点分析我国互联网行业反垄断司法案件中在界定相关市场时存在问题,并介绍美国及欧盟在互联网行业相关市场界定中的实践。第四部分将论述笔者关于互联网行业相关市场界定的分析思路,并以支付宝为例介绍移动支付这一新兴领域的相关市场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