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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里的利益分析理论(governmental interest analysis),国内学者普遍翻译为“政府利益分析说”,本文称其为“柯里的利益分析理论”或“支配利益分析说”。该理论是美国乃至世界冲突法上的重要理论,且对中国具有重要的启发和借鉴意义。本文拟分四大部分来系统研究这一理论,全文共四章,前后附有引言和尾论。第一部分为引言,对选题的背景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章采用的研究方法进行说明,以提挈全文。正文第一章论述了柯里利益分析理论产生的背景。第一节考察了柯里的生平和主要法学成就,为下文客观评价柯里理论的优点和局限性打下基础。第二节指出劳伦森、库克和卡弗斯对美国传统冲突法体系的批判成就卓著,为柯里的利益分析理论打下了理论基础。第三节指出,美国20世纪早期的法律现实主义运动批判了法律形式主义,强调法的社会性,为柯里利益分析理论的产生奠定了有力的法哲学基础。第四节分析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一系列适用州劳工赔偿法处理跨州事故的案件,并指出这些案件为柯里理论的产生提供了实践基础。第二章阐述了柯里利益分析理论的内容。以柯里解决真实冲突态度的变化为标准,柯里理论可分为两个阶段。在前一阶段里,柯里建立了其理论的三大模型——虚假冲突、真实冲突和无着落案件。司法实践的发展和学者的批评使柯里认识到其过重的法院地法倾向问题,推动了柯里态度的转变。在其理论的第二阶段,柯里提出“温和和有限制的解释”以及“显然冲突”的概念,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其理论早期过于严重的法院地法倾向问题,也为部分真实冲突的解决提供了新的途径。无利益第三州的分析体现了柯里对其理论的进一步细化。在解决真实冲突问题上,柯里坚持其反对法院比较利益大小的立场,主张把这一问题交给国会解决。第三章分析了围绕柯里利益分析理论的争论,是本文的中心章节。第一节讨论了柯里理论名称及有关术语的争论,指出柯里从来就是在私法范围内讨论问题的,他既注重公共利益又注重私人利益;通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的译法不恰当,加深了学界对柯里理论的误解。第二节讨论了柯里理论在方法论上的争论,指出柯里理论本质是一种单边主义的方法,它密切结合美国实践,倡导个案分析,是美国冲突法对普通法传统的回归。第三节讨论了柯里理论的宪法限制问题。柯里及其追随者认为利益分析理论没有违反宪法限制条款,反对者们则进行了反驳。第四节讨论了围绕真实冲突和无着落案件的争论。柯里通过国会解决真实冲突的想法,遭到了来自学界和司法实践的双重打击,但他仍坚持反对法院比较利益大小。柯里最终也没能提出有效的解决真实冲突的办法,他以回归法律教师立场之举表达了自己的无奈。柯里也没能很好地解决无着落案件的问题,对这一问题的讨论主要发生在柯里去世之后,拉里·克雷默对无着落案件的分析被认为是对柯里理论的完善。第四章讨论了柯里利益分析理论的影响。文章首先分析了柯里理论对美国冲突法理论的影响,指出柯里理论影响了美国现代的大部分法律选择理论,也影响美国乃至世界的冲突法教育,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也很大程度上吸收了柯里的利益分析理论。第二节分析了柯里理论对美国冲突法实践的影响,并重点分析了对美国冲突法影响最大的两个州——纽约州和加州在法律选择上的实践。尽管美国公开宣称遵循利益分析方法的州已经很少,但是利益分析已经成为美国现代法律选择方法的一部分,在实践中影响深远。第三节分析了柯里理论对欧洲的影响。尽管批评居多,柯里的理论还是在欧洲引起了极大的回应,对欧洲冲突法的理论、立法和实践都产生了影响。结语评价了柯里理论的局限性和优点,结合中国实际论述了柯里及其理论对中国的影响和启示。文章指出,柯里理论对中国冲突法的理论、立法和司法实践都产生了影响,但其理论背后的思想价值尤其值得中国学者借鉴。中国的冲突法研究要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注重比较法研究以及提倡开放性的学术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