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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服务贸易的发展,服务贸易中的保障措施成为WTO十分关注的一个问题。本文就《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简称GATS)第十条“紧急保障措施”(Emergency Safeguard Measures,简称ESM)规定,探讨了GATS中紧急保障措施制度的一系列问题。全文共分为五部分: 第一部分,对GATS中紧急保障措施制度的提出及其发展进行了历史回顾,认为:前乌拉圭回合中,各成员方之间在服务贸易谈判进入实质性阶段之前所进行的激烈交锋,预示着以后有关服务贸易中紧急保障措施制度谈判的艰难;乌拉圭回合中,有关服务贸易中紧急保障措施实现了从意见或提案、到草案、再到正式文本的制度形态转变;多哈回合中,由于各成员方对《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十条“紧急保障措施”规定的理解存在差异,建立ESM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问题一直悬而未决,致使服务贸易理事会不得不五次推迟ESM的谈判截止期限。 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各成员方之间有关GATS中紧急保障措施条款的论争并对其原因进行了剖析。首先,就各成员方在对《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十条“紧急保障措施”规定的理解上所存在的差异进行了分析,认为有关GATS中紧急保障措施条款的论争的焦点问题有三:ESM的概念问题(即ESM的概念如何定义,是否可以参照GATF第19条);ESM的必要性问题(即GATS第十条是否认可了ESM的必要性,WTO现有条款是否为成员应对紧急情势提供了充分保障,建立ESM是否有利于服务贸易的进一步自由化,以及ESM如何体现出服务与货物的区别)和ESM的可行性问题(即由于服务贸易的无形性、难以储存性、服务贸易数据的缺乏、服务贸易提供方式的差异等原因,建立和实施ESM在技术上是否可行)。接着,介绍和评析了主要谈判方在以上焦点问题上的立场。最后,对各成员方之所以存在理解差异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主要在于:服务贸易自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服务贸易自由化程度低以及成员方之间利益分歧较大。 第三部分,从贸易政策、政治和法理的角度,阐述了GATS中紧急保障措施制度构建的必要性。贸易政策方面,无论服务贸易自由政策还是服务贸易保护政策,它们的采取取决于国家利益的需要。当一国开放服务市场之后,由于事先没有预见到的情形,导致国内相关服务业受到冲击,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