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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是使法律制度具有生命力的重要因素,刑事诉讼法作为一门重要的程序法,其各项制度首要的应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刑事诉讼的公正价值包括案件实体处理结果的公正和诉讼程序的公正,二者虽具有内在的统一性,但由于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又具有相对独立性,所以二者不可避免地在司法实践中发生冲突。刑事诉讼中的法官庭外调查制度充分体现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在实践中的矛盾与冲突。法官庭外调查权的存在是立法者基于谨慎行使刑罚权的考虑,由法官亲赴庭外调查核实存疑证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力求不枉不纵、实体公正。然而该过程与近现代法治理论关于国家权力行使合法性的要求相违背:现代刑事诉讼理论实行诉讼职能区分,法官只能依法行使裁判职能,但法官在庭外调查中自然要承担部分控诉或辩护职能(新发现的证据或不利于被告或有利于被告)。因此法官庭外调查制度实际就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之间的冲突及如何平衡的问题。大陆法系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国家由于其特有的诉讼文化传统对法官庭外调查持肯定态度,并予以具体规定。我国无论是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还是现行刑事诉讼法均对法官庭外调查予以保留,该制度在迅速查明案情、形成公正裁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目前我国刑诉诉讼法对该制度规定较为粗糙,特别是在程序规制上的缺失,使法官庭外调查权的行使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导致实践中无法有效制约权力运行中对控辩双方诉讼权利的侵犯。正如丹宁勋爵所言,“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1因此,研究该制度在程序上的进一步规范,以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可以看得见、触手可及的方式实现公正,对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意义重大而深远。本文以比较法研究为视角,辅以逻辑推理的方法展开论述。首先以分析法官庭外调查权的概念及特征为切入点;用逻辑推理的方法进一步探析法官庭外调查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局限性;对英美对抗式审判模式、大陆法系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和混合式审判模式关于法官庭外调查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归纳、比较、进而得出启示;文章最后对我国法官庭外调查制度的完善从庭外调查的启动、参与人范围、调查证据范围、调查手段四个方面提出完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