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再审启动程序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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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制度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在程序或实体上有严重缺陷,按照法定条件提起或申请再审,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的诉讼制度。这项制度对于维护司法公平、实现社会正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我国现行的民事再审启动程序借鉴前苏联模式,职权主义色彩浓厚,忽视当事人处分权,突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职权再审模式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需要逐步改革完善。本文鉴于现行民事再审启动程序存在的弊端,以再审相关理论为指导,从民事再审启动主体、启动事由、启动时限三方面探讨如何重构这一机制,为建立社会主义的司法和谐建言献策。本文首先从主体、事由、时限三个角度对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启动程序的现状及特点作了大概介绍,接着分析现行再审启动程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指导思想有失偏颇、法院和检察院的监督权与当事人处分权相冲突、启动事由原则化、当事人启动再审缺乏程序保障。将视角由国内转向国外,介绍了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包括法国、德国、日本民事再审制度的特点,并将我国再审启动机制与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原理进行比较,从中探寻我国可以借鉴的内容。接着深入挖掘重构我国民事再审启动程序的理论基础。其一是源于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既判力理论。它强调既定判决所确定的内容的基准性和终局性,对法院和当事人具有极强的拘束力。树立既判力制度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提高诉讼效益,实现程序安定,维护司法权威。依照该理论,重构我国民事再审启动机制应当在维护判决的终局性和实体公正之间进行协调与平衡。其二是有关当事人处分权理论。“意思自治”是近代西方国家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之一,并一直影响着后世各国民事立法。意思自治体现在民事诉讼法领域便是程序上的处分权即诉权。当事人对于涉及自身实体权益的案件享有决定起诉与否的选择权。根据这一理论,应对我国民事再审启动程序中法院和检察院再审的发动权作出相应变革。最后在前文的基础上,提出了重构民事再审启动程序的具体设想。在启动主体上,摒除法院的介入,限制检察院的参与,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提供保障;在启动事由上,详细列举了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十一项事由;在启动时限上,通过对国外立法的借鉴,设置了申请期限的上限;在法院审查程序上,明确了管辖范围、审查的内容及方式。改革再审启动程序,并不是摒除该项机制,而是旨在对之加以正确引导,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功能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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