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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刑事法治的发展,规范竞合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刑事法律现象。近年来,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某些案件在规范适用上的疑难与争议,一些刑法学者对规范竞合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讨。然而,对于规范竞合的标准,相关研究仍显薄弱,无论是从理论廓清还是从实践需求出发,均有必要对此基本理论进行研究。全文主要分以下几部分:引言:概述全文的基本框架。第1章:规范竞合标准的价值基础。本部分认为规范竞合标准的价值基础在于:(1)规范竞合标准确立的必要性是规范竞合的必然存在,其主要原因在于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与广泛性、刑法中犯罪分类标准的多元性、严密刑事法网的需要、保护犯罪人合法权益的要求、文字的特性及立法技术的因素。(2)规范竞合标准构建的出发点是规范竞合的本质,即犯罪构成要件整体竞合,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都是竞合的要素,如果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任一要件完全相异,则二者不可能成立规范竞合关系。(3)规范竞合标准本身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即规范竞合标准必须是从规范中推导出来的,或者至少于刑法规范相一致、必须简洁明了,有自身具体的构成要件、必须有益于判断具体的规范竞合关系、必须符合人们的思维习惯。(4)规范竞合标准的确立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第2章:规范竞合标准的形式构造。本部分在对形式逻辑标准批判的基础上,确立规范竞合的成立范围,再在形式上构造具体的规范竞合标准:(1)规范竞合标准是犯罪构成要件的整体竞合,即犯罪客观方面实行行为重合、其他犯罪客观要件相容,犯罪主观方面类型一致,犯罪客体和犯罪主体相容,而且此四要件是作为一个整体而发挥作用的。(2)犯罪客观方面实行行为整体重合,其他犯罪客观要件相容,而实行行为是基本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3)主观罪过类型一致,即不同规范规定的罪名所要求的主观罪过均是故意或过失,而不能一为故意,另一为过失。(4)犯罪客体相容,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犯罪客体之间的重合关系,可以是包容重合关系,也可以是交叉重合关系;二是犯罪客体之间非重合相容关系,即不是逻辑上的对立而是可以共存的关系。(5)犯罪主体相容,即规范竞合的成立并不要求犯罪主体间存在重合关系,仅要求不同规范规定的犯罪主体之间具有相容性。(6)规范竞合的否定标准是构成要件的分离性存在,即构成要件之间相矛盾、对立、不能共存,犯罪构成任一要件的分离,必然导致规范之间不可能成立规范竞合。(7)规范竞合的检验标准是包容性犯罪构成要件组合的存在,即组合中包含着不同规范的构成要件的成分,这种组合所表述的构成要件上的犯罪行为可以同时符合竞合中的各别规范。第3章:我国刑法中的规范竞合现象。本部分在对理论界几个具有争议的规范竞合范例进行阐述的基础上,对我国刑法中存在的常见规范竞合现象做了一个粗略的列举。结语:对本文的基本观点作了简要的归纳、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