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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城镇化现状、经济发展、工业化水平及发展趋势已表明:我国已经进入农村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阶段。农业生产力水平提高,农产品供求基本平衡,工业化进程加快,服务业增长迅速,城镇经济实力增强,使推进农村城镇化的物质条件基本具备。城镇化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农村城镇化的发展道路是一个战略体系。作为一种经济发展战略,要求实现社会公平,既要消除城乡二元制度和二元结构,又要在国家区域不平等发展的政策中保证不同区域的人有平等的发展权,保证公平,把“先富”与“后富”的选择权归于社会,而不是政府;作为一个促进社会进步的战略,绝对不是简单的把农民集中到城镇来,而是要实现现代文明在农村和农民中的传播,这是农民整体素质全面提高的过程,是我国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和前提条件。地方政府是农村城镇化建设的具体执行者,地方政府行为是健康城镇化的关键。地方政府的行为对在农村城镇化的发展起重要作用,过度的政府干预会让城镇化走向歧途,导致过城市化或者逆城市化现象。完全放弃政府干预也是不符合我国的国情的,因为由于市场本身的缺陷,完全通过市场进行资源配置可能导致公众得不到应有的服务,影响政府的公共权威。因此地方政府在追求义理性的同时也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员,应如何定位地方政府的角色并优化其行为保证城镇化建设健康的开展是当前研究的热点。本文除导论之外,主要分三个部分对城镇化进程中的地方政府行为进行研究。第一部分阐述了城镇化以及地方政府行为的一般理论,通过考察我国农村城镇化建设的现状,进一步分析了地方政府行为与这些现状的关联关系,指出因为市场的不足和缺陷、城镇化建设需要前瞻化的规划以及政府的职能需要等原因,地方政府有必要通过调控、规划、引导、规范等作用方式来有效介入农村城镇化建设。第二部分论述了我国地方政府介入城镇化建设的现实障碍;主要是从政府和市场的矛盾;政府利益和公众利益的矛盾等方面进行分析,找到地方政府不能有效介入农村城镇化建设的深层原因。第三部分提出了优化城镇化中地方政府行为的原则和具体措施,如何保证地方政府在农村城镇化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这就要求地方政府在介入城镇化建设的过程中遵循法治原则、公平原则、高效原则、服务原则。通过转变执政观念、转变政府职能以及制度环境的优化来优化地方政府的行为,保证农村城镇化建设健康有序的开展。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对农村城镇化进程中的地方政府行为的研究,认为城镇化归根到底还是要以人为本,政府应该营造一个有利于进城农民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这无论是对社会还是政府都是一个全新的工作。此外还应把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落实到地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动中去,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建立服务型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