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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WTO各成员方依法维护本国产业利益的重要手段,保障措施被称为多边贸易体制稳定运行的“安全阀”,不仅因为它能在特定的情况下,免除成员方的贸易义务,更是因为它能为成员方国内产业提供一个产业调整的机会,协调成员方之间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共同利益和成员国利益的冲突。 保障措施的适用条件是保障措施制度的中心内容。由于各个国家对保障措施适用条件的理解不同,使它成为保障措施争端案件争议的焦点。中国在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势必遭受其他国家的保障措施或者需要启动保障措施以保护本国产业,但我国的保障措施立法还不成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深入和完善。因此,本文从保障措施适用条件的一般理论入手,通过案例分析的方法,比较借鉴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展开对保障措施适用条件的研究。 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五部分。 第一部分阐述保障措施适用条件的基本理论。该部分首先界定了保障措施适用条件的概念。其次分析保障措施和反倾销、反补贴在适用条件方面的不同,主要体现在:针对的对象不同;实体条件不同;程序条件不同;对发展中国家的待遇不同。最后从经济学、政治学和法理学三个角度探讨了保障措施适用的理论基础。 第二部分分析WTO保障措施的适用条件。WTO《保障措施协议》的签订使保障措施回到了WTO法律框架之内,但基于对它的不同理解又使关于保障措施的适用争端不断。该部分以GATT第19条和《保障措施协议》为基础,通过解读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裁决,对WTO保障措施的实体条件和程序要件做出科学的分析。 第三部分论述美国和欧盟的保障措施适用条件及其特点。本部分首先以《美国法典》第19编中的“受进口损害的产业的积极调整”为依据,对美国保障措施的适用条件进行分析,指出美国保障措施适用条件的特点在于:实体条件宽松;程序要件操作性强;注重产业保护等。其次,以欧盟对一般国家采取保障措施所依据的3285/94号条例为研究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