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司法认定

来源 :苏州大学 | 被引量 : 3次 | 上传用户:sunshixi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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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非法持有枪支罪并未获得刑法理论学界的高度关注,直到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的发生。近年来,受我国严格管控枪支的政策的影响,于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相当多例因行为人持有玩具枪或者仿真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而其中2016年底发生的赵春华案是典型。该案被媒体报道之后,立即在社会上引发轩然大波,并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质疑。为何生活中司空见惯的摆设气球射击摊的行为会触犯刑事法律,这确实是令人大跌眼镜。刑法因枪支的特殊危险性而对擅自持枪行为进行非难,是有其合理性的,但是,将生活中司空见惯的摆设气球射击摊而持有玩具枪或者仿真枪的行为认定为刑事犯罪,则导致了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失衡,并过度限制了公民的行动自由,乃至无法取得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因此,以赵春华案为典型的这种司法现象值得深入探讨。本文以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为例,从主客观两个层面对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范式分析,从而为该罪的司法认定提供刑法理论上的指导。首先,从内容和形式上对“持有”进行了相应的界定,并在整个持有型犯罪的视野中去考察“持有”的司法证明问题;其次,阐述了我国枪支认定标准的变化过程,提出对“枪支”的概念进行限制解释并分析了进行限制解释的必要性;最后,在分析完“持有”与“枪支”这两个客观构成要件后,从主观层面上分析了行为人的认识错误问题,分别对事实认识错误、违法性认识错误及“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的认识错误进行了分析和论证。本文认为,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司法认定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从而确保罪责刑相适应。赵春华案中,客观层面上,赵春华对其所持有的枪形物具有实际的支配与控制权,符合“持有”这一犯罪构成要素。然而,赵春华所持有的枪形物并不符合另一客观构成要件——“枪支”。司法机关在进行定罪时,不能仅仅根据公安部颁布的枪支鉴定标准就认定涉案枪形物为法律意义上的“枪支”,而应以客观致伤力为基础区分刑法上和行政法上的“枪支”,对刑法意义上的“枪支”进行限制解释。而在主观层面上,赵春华对“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要素)并不明知并且其对枪支本身存在事实认识错误,其不认为自己所持有的枪形物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枪支,故而可以排除其故意,阻却其责任的成立。此外,对于持有枪形物的行为,赵春华也并没有意识到这是有可能违法犯罪的,故而其主观上存在违法性认识,可以减免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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