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记的不动产抵押上的债权救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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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财产流转过程中,担保法律制度是交易安全的重要保障,发挥着稳定交易、有效增信的作用。其中,不动产抵押以其价值相对稳定、市场认可度高、变现能力强等特性而成为日常债权担保中最为常见的形式。关于不动产抵押登记,从《民法典》第四分编担保物权第三百八十八条和第四百条中可看出,《民法典》延续了《物权法》和《担保法》中关于设立抵押权需以书面的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的相关规定。另在第四百零二条中规定,以相关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这也就意味着,《物权法》第十五条债物二分原则在《民法典》中并未改变。并且,新法依然采取了对抵押合同在不动产抵押未登记时的效力及相应的债务人责任不予明示的立法方式。面对这样的情况,深入研究不动产抵押未登记时对债权人在司法救济上的影响和梳理债权人的权利救济路径选择方案,对维护债权安全和促进我国经济良好运行具有重要的意义。全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有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笔者通过在裁判文书网上对涉及到“不动产抵押未登记”情形的案件进行统计和考察,总结出了司法实践中债权人在该情形下常见的两种诉讼请求类型和裁判情形,即债权人请求确认抵押权但法院不予支持的现实和请求实现抵押合同上的权利但存在裁判分歧的困境,并基于此梳理出在上述的债权救济过程中法院的审判思路。第二部分,笔者首先对物权行为理论和不动产抵押登记制度以及两者对债权救济的影响进行了概述和分析,阐明了在不动产抵押未登记的情形下债权人并不具备抵押权,但可根据有效的抵押合同效力请求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理论基础。之后重点分析抵押合同效力对不动产抵押未登记时债权人进行权利救济的影响。最后,结合第一部分总结的不同裁判结果,进一步提炼出了不动产抵押未登记时围绕“不动产抵押合同效力”进行司法裁判后产生分歧的理论原因。第三部分,笔者综合适用条件、法理基础、赔偿范围三方面对不动产抵押登记时债权人的权利救济进行了更深一步的思考,优化了债权人在不动产抵押未登记时债权救济的路径选择方案,并简要分析了债权人选择不同请求权时抵押人的责任承担和对司法裁判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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