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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驰名商标是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的前提。我国的驰名商标由行政和司法两种途径认定,而便捷、低成本的司法认定更具司法保护的稳定性和终极性。一般商标权人利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中的瑕疵、漏洞,通过虚构的商标侵权纠纷,向法院提起以认定驰名商标为目的的虚假诉讼,获取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的外溢利益。对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的虚假诉讼问题进行研究,设计出一套具体的防范及规制措施,对规制虚假诉讼行为,完善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和监管制度有着重要意义。社会各界对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立法本意的曲解成为滋生虚假诉讼的诱因,驰名商标认定制度内部设计上的漏洞也为虚假诉讼者留下了寻租空间。虚假诉讼是一种有着特殊侵权表现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异化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侵蚀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公共利益。域外对程序性违法行为多采用程序法为主,实体法为辅的规制模式。程序上采用驳回起诉,认定诉讼行为无效或处罚金;实体上确立侵权损害赔偿机制。目前一系列立法和行政综合治理手段为规制虚假诉讼奠定了较好的现实基础,但同时规制虚假诉讼也存在法律上的困境:对虚假诉讼进行认定和处罚存在法律适用上的障碍;民事程序法上缺乏保护可能受到侵害的案外人的相关程序;我国集团诉讼制度的不足成为消费者通过诉讼途径维权的瓶颈。规制虚假诉讼的基本思路应是:利用立法手段明确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和行政认定的效力,完善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规范驰名商标的宣传和广告制度;建立虚假诉讼案件的预防和识破机制。程序法上,可以借鉴国外比较成熟的案外第三人撤销判决之诉制度,有限度地引进美国的消费者集团诉讼制度;实体法上,明确虚假诉讼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及侵权责任解决程序,构建完整的虚假诉讼侵权损害赔偿机制。规制虚假诉讼的关键在于具体制度的设计与落实。如何在商标法中设计明确的驰名商标认定程序,第三人撤销判决之诉制度应如何具体地适用于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应如何合理地借鉴美国消费者集团诉讼制度等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深入分析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