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价排名服务商审查义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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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排名服务作为互联网经济迅速发展的产物,自产生以来便颇具争议,尤其是在2016年“魏泽西事件”发酵后该服务更是被热烈讨论,随之而来的便是关于竞价排名究竟性质如何、在搜索引擎中为用户提供搜索服务的服务商是否应承担审查义务以及承担审查义务范围的讨论。目前在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关于竞价排名服务的性质主要存在两种争议,一是认为竞价排名仅仅是技术手段产生的一个链接,二是认为竞价排名服务属于广告,但通过近五年的判决书梳理笔者发现在这两种争议之外实务界有时会直接回避关于对性质的讨论。因此本文的核心问题便是如果认定竞价排名服务为广告,竞价排名服务商是否应当承担审查义务及承担何种审查义务。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案例梳理,目的在于提出问题,引出目前竞价排名存在的问题及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根据近十年的判决书梳理,发现在不同权利类型的判决中法院关于竞价排名服务的定性、审查义务以及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方面都有所不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多集中两点,一是于竞价排名服务商提供的服务是单纯的技术链接即信息检索服务还是广告,二是是否有审查义务的问题。第二部分主要是在总结出目前在实务界竞价排名服务存在的侵权类型后,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如《广告法》、《互联网广告暂行管理办法》以及《电子商务法》和北京高院的审理指南等对是否为广告进行分析,基于此本文论证出竞价排名服务属于广告,因此第三部分将探讨其承担审查义务的理由。第三部分在经过上述论证认为竞价排名为广告后,对竞价排名服务商的审查义务进行分析,主要分为两点,一是承担审查义务的正当性基础,从获利角度以及控制力角度得出竞价排名服务商承担审查义务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二是分析竞价排名服务者承担审查义务的标准、范围和方式,在此我们确立起分层审查义务的方式,由此引入第四部分对法律责任的分析。第四部分主要对竞价排名服务者承担审查义务的范围、标准和法律后果进行讨论,本文认为在审查方式上服务商应承担分层审查义务,在行为人将他人的商标设置为关键词构成侵权时,服务商应承担帮助侵权责任,本部分主要对侵权行为的构成进行分析,探讨何为“过错”以及责任承担的原则和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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