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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战结束后,文化权利作为人权中的重要内容,在越来越多的国家被强调。本文探究的“文化可及性”问题与文化权利中的部分内容关系密切。本文从欧洲各国的政府性文件入手,对文化可及性进行探讨。在欧洲一些国家的政府文件中,“access to culture”(文化可及性)这一表述频频出现,这反映出该问题的重要性。但是,通过对这些文件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本文发现欧洲政府倡导的“文化可及性”与文化权利所强调的内容并不完全相符。在文化权利的大背景下,文化可及性问题不仅应涉及文化对个体是否易得,更应考虑到个体参与文化的多样性,以及创造文化的自主性。但再将视线转向国内,我国公民的文化权利意识在整体上较为淡薄,且政府在群众文化的建设工作中,对个人文化权利的重视也尚且不足。因此,本文引入“文化可及性”的概念,主要将其作为反映个人“参与文化生活”的实现情况,一方面唤醒个人的文化权利意识,另一方面也为我国政府如何建设群众文化提供指导依据。本文首先将结合已有文献和研究,对本文的“文化可及性”和“社群舞蹈”概念进行界定,明确了两者的含义,并在此基础上归纳出“文化可及性”的表征和“社群舞蹈”的特征。其次,通过分析文化资本理论、文化霸权理和规训理论,本文将指出文化可及性在实现过程中存在的三方面障碍(分别由文化资本、文化霸权、规训产生,且其分别存在于文化可及性的三点表征中:接触、参与、创造文化)。在此基础上,本文将具体分析这三点障碍在舞蹈艺术领域的表现。针对这些障碍,本文通过对英国社群舞蹈的实地调查研究,试图阐述社群舞蹈模式对于突破障碍、实现文化可及性的路径。在这一部分,本文除了运用文本分析法,还通过参与式观察和访谈的研究方法,为研究收集到一手资料。最后,基于文化可及性的三点表征,以及英国社群舞蹈模式对文化可及性实现障碍的突破路径,本文试图从中总结出可为我国群众文化建设工作提供参考的若干建议。本文认为社群舞蹈的“人人皆能舞”的理念正体现出本文试图阐释的“文化可及性”所蕴含的观点。一方面,舞蹈这种以身体为媒介的文化形式对文化权利意识的增强具有特殊的作用;另一方面,社群舞蹈的模式也展现了公众接触、参与、创造文化的新方式。在当下文化自由和多元发展的时代,公民需要通过接触、参与和创造文化,以展现个人对文化的认知和表达。而这一时代下,我国群众文化的繁荣发展也离不开每位个体的加入。“文化可及性”的概念从个体接触、参与和创造文化出发,为我国政府建设群众文化提供一种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