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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金融市场之一,便利的通讯和宽松的金融政策使其长期饱受恐怖犯罪、洗钱罪以及其他有组织犯罪的困扰。美国很早就认识到惩治犯罪和追缴犯罪资产使犯罪人丧失犯罪能力的重要性,颁布了大量没收犯罪资产的法律法规,包括1982年《综合没收法案》、2000年《民事资产没收改革法》、2001年《美国爱国者法案》等。在国内主要通过刑事没收和民事没收两种主要的途径没收犯罪资产,扩大犯罪资产没收的适用范围,使其不仅包括财产犯罪,还囊括毒品犯罪、腐败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等罪名。同时扩大美国司法机关的职权,应美国的申请,法庭发布针对犯罪资产的扣押令或禁止令,成立清算小组没收犯罪资产,防止犯罪人利用法律漏洞转移非法财产。 在国际上美国司法部己将追缴犯罪所得作为国际司法合作的重点工作,并先后加入《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包括追缴犯罪所得国际合作的多边国际公约,还与一些国家和地区缔结了含有“资产分享协议”内容的双边刑事司法互助协定。当前根据调查显示,美国已成为我国腐败分子转移非法资产的主要选择地点之一,大量贪官携款外逃美国,但是由于我国没有与其签订引渡条约和双边刑事司法互助条约,中美之间欠缺有效的追逃追赃机制,实际操作非常困难,大量资产被非法转移到美国,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利益,也不利于我国的反腐工作和廉洁政府的建立。 因此通过实例研究美国没收犯罪财产的实体和程序性法律规定,不仅对认识和完善我国犯罪资产追缴制度提供了资料,还为我国借助这种制度在美国起诉和应诉,追缴犯罪资产提供了工具。当前我国应积极同美国磋商,在追赃追逃方面展开更紧密的合作,除通过传统途径外,还应积极寻求其他方式,实现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