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罪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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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对有关寻衅滋事罪的文献进行整理、归纳时发现,有很多关于该罪的论点;但是笔者只选取了其中一点,即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问题。这个区分问题是寻衅滋事罪的重点、难点之一。寻衅滋事罪,我们很多人认为它是一个口袋罪,因为很多时候它不符合刑法的明确性原则,那么我们对它的罪状进行不断地梳理阐发,明确它的罪状;明确了它的罪状,就明确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首先研究寻衅滋事罪就是要明确其有存在确有必要,有其存在的价值。虽然寻衅滋事罪的“口袋化”现象严重,受到学界和司法界的诟病,但是在我国刑法不断完善的情况下,尤其是2020年12月26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第293条后新增设的一条,把违法催收高利贷情形从寻衅滋事罪中单独剥离出来另论,这是值得鼓励的。但是,虽然我国刑法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但是还有一些地方并不完善,如寻衅滋事罪的罪状方面不明确等等问题,以及本国国家情势发展面临多方面的机遇和挑战,需要寻衅滋事罪来规制一些未达标准但严重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情况。本文结构为绪论、正文、结语三个部分。其中正文部分的内容主要有以下:
  其一,在论述寻衅滋事罪的概述部分,笔者从该罪的历史沿革以及该罪的刑法定位体系出发,然后结合该罪的历史沿革与刑法定位体系,表明自己的态度,让人明白该罪成为“口袋罪”的原因在于,人们是不清楚该罪的罪状情况以及研究情况,后果就是罪状不明确,就很容易认为该罪是一个“口袋罪”,因此只有明确了该罪的罪状,就会明确了该罪与他罪的界限,也会让该罪远离“口袋罪”属性。
  其二,在论述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表现部分,笔者结合大量案例重点说明了对于随意、殴打的理解以及情节恶劣的认定,还结合案例论述分析了本类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区别,有助于帮助认识本类型寻衅滋事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时的处理办法。
  其三,在论述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行为表现时,结合大量案例重点说明了该几种犯罪类型情节恶劣的认定,并且分析了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行为表现构成的寻衅滋事罪,其中在恐吓行为部分结合《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的一条里面的恐吓行为进行分析论述;而且在本类型犯罪行为部分重点结合案例分析论述辱骂型寻衅滋事罪与强制侮辱妇女罪这两罪的认定区别。
  其四,在论述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表现时,笔者重点结合案例说明了这几种犯罪类型在情节恶劣方面的认定,以及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强拿硬要型、任意毁损型、占用公私财物型它们之间存在的各个认定争议焦点在于哪里,以及给出笔者的观点;随后也重点结合案例分析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任意损毁型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
  其五,在论述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行为表现时,除了论述传统的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也着重论述了网络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在此处论述了本类型犯罪的公共场所界定,并结合案例重点分析论述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此外,也结合案例论述分析了本类型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这两罪的认定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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