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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但与此同时,贫富差距逐渐扩大,社会矛盾越来越突出。政府在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失灵”的情况,而慈善组织能够调动政府以外的资源来满足社会需求,减轻政府负担,并且可以与政府展开合作解决问题。总之,慈善组织对于维护社会公平、保障人权、促进社会进步与和谐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慈善组织的存在和发展是必要的,政府和社会公众都要给予其支持。转型期,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重心之一就是由注重政治统治向社会管理职能转变。因此,我国政府是肯定和支持慈善组织的,并且在很大程度上主导着慈善组织的发展。其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我国自古代就有“政府统筹”、“政府慈善”的传统;二是转型期慈善组织存在和发展的条件有很大的欠缺,存在诸多问题:法律法规不健全、税收激励政策不完善、监督缺位、评估与反馈机制缺乏、自律机制缺失等。这些都需要政府发挥主导作用才能够解决和完善。由此可见,在转型期,我国政府与慈善组织应是主导型合作的关系。得出并深入分析这一关系,不仅为我国政府与慈善组织的关系研究提供参考,而且对发扬我国社会主义慈善文化、提高公众对慈善公益事业的关注程度、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首先介绍了社会转型、慈善、慈善组织的基本概念以及我国慈善组织的发展概况;然后借助国外政府与慈善组织关系的类型学理论,并结合转型期我国政府与慈善组织存在的若干问题,深入分析了政府的主导作用和慈善组织的合作角色。本文在分析转型期政府与慈善组织关系上存在的问题中,主要阐明了五个方面的问题: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慈善组织数量少、税收激励政策的不完善导致慈善组织募捐来源的动力不足、政府的监督缺位导致慈善组织公信力低、评估与反馈缺乏导致慈善组织募捐能力差、自律机制缺失导致慈善组织自身建设落后。根据这五个方面的问题,本文分别对政府和慈善组织提出了制度安排一一政府方面:优化法律制度环境、制定慈善捐赠的税收激励政策、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全社会对慈善组织的监督机制、建立信用评级机制、建设有我国特色的慈善文化,即政府的主导作用;慈善组织方面:加强慈善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有效的慈善意识培养机制、加强公信力建设、建立有效的募捐机制、建立合理的人才机制,即慈善组织的合作角色。最后以汶川赈灾救助为例来具体说明政府与慈善组织的主导型合作关系。笔者在分析的过程中参考了许多相关资料,但也有自己的创新之处,主要在于:目前在我国研究政府与慈善组织关系的理论中大多数是互动合作的平等关系,但笔者根据我国的传统和转型期的特殊国情,认为政府与慈善组织的关系是主导型合作关系,而且这一关系将长期存在。另一方面,由于笔者水平有限,在本文中也有不足之处:在制度安排方面只分别从政府和慈善组织的五个方面来进行分析,而这并不能够完全概括和说明政府的主导作用和慈善组织的合作角色,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