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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不可再生,其开发利用关乎国计民生,对国家长远发展有着战略性重大意义。我国矿政管理的核心内容是矿业权管理,矿业权管理即探矿权、采矿权管理,是政府相应的管理部门对矿产资源所有权和收益的管控,维护矿业权的公平公正。矿业权管理领域的法律依据是1986年制定、1996年修订后实施的《矿产资源法》,随后在矿业权登记、开采、转让等方面的相关管理规定及通知办法陆续出台,矿业权管理才进一步得到了规范。矿业权管理的主体是各级政府部门,其地位关键、作用举足轻重。科学合理地定位政府管理职能,直接影响着矿业权行政管理的效能,决定着执行有关政策的到位程度,并进一步关系到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及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问题。然而,矿业权管理的实践表明,现实中仍然有一些制约矿业权流转和矿业发展进步的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该项研究从实证的角度出发,以矿产资源相对丰富的A省为例,从地方层面入手分析我国政府矿业权管理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主要归纳出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矿业权管理主体混淆、政府职责的定位不科学以及与其他组织关系的处理不规范。研究发现,政府管理理念滞后、法律制度不完善、矿产资源管理体制机制不合理,是造成我国政府矿业权管理产生诸多问题的深层次原因。为了使政府矿业权管理的职能定位更加科学合理,本文对此进行了系统的分析,提出在遵循以矿业大局为出发点、理顺各级权责义务、协调维护各部门关系的原则下,构建起职能定位的基本框架。这个框架包括对创新定位管理理念、优化政府内部权责关系、理顺政府与非政府的关系以及建立保障机制的整体构想。研究认为,未来的政府矿业权管理改革,应从我国矿业经济发展国情出发,建议在管理方式上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分级管理就是在基本格局不变的前提下推行的分级授权管理模式,国土资源部下放除了战略性矿产资源以外的其他矿产的审批权至各级地方政府,并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定期调整授权;分类管理就是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作用差异性采取不同管理政策,鼓励勘查,科学开发,突出优势,避免浪费。本文还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完善措施:一是向服务型政府转变。转变政府的矿业权管理理念,合理划分各级政府权责,改革矿业权管理体制;二是加强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建设。充分发挥调节调控作用,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做好规划调控和公共服务,完善沟通与信息公开机制;三是理顺政府与其他组织的关系。促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规范矿业权管理中介组织。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保证国民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实现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执政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