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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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行为会给饮酒人和社会公众带来一定的危害,饮酒人遭受的损害很难通过其他途径得到救济,但对于此类案件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进行规制。共同饮酒行为本质上属于情谊行为,在一般情况下不能导致法律关系的形成,但基于风险社会和信赖关系的基础理论,共同饮酒人之间存在一定的谨慎义务。如果共同饮酒人未履行基于先行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或安全保障义务,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司法和学界对共同饮酒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理论基础并未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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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行为会给饮酒人和社会公众带来一定的危害,饮酒人遭受的损害很难通过其他途径得到救济,但对于此类案件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进行规制。共同饮酒行为本质上属于情谊行为,在一般情况下不能导致法律关系的形成,但基于风险社会和信赖关系的基础理论,共同饮酒人之间存在一定的谨慎义务。如果共同饮酒人未履行基于先行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或安全保障义务,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司法和学界对共同饮酒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理论基础并未达成一致,究其原因在于其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定位存在差异,我国安全保障义务的定位应当参照德国的一般安全义务,属于《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上位概念,其地位是作为义务的一般依据。共同饮酒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理论基础应当是基于先行行为产生的安全保障义务,此处的安全保障义务参照德国“一般安全义务”进行扩张性解释。当共同饮酒人的行为满足一般过错归责原则及过错、因果关系等构成侵权责任成立的要件时,应当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对共同饮酒人的责任划分需要考虑诸多因素;在特殊情形下也存在适用公平责任的空间。最后结合共同饮酒致损类案件在司法审判时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以期对此类案件的裁判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酒后驾驶肇事、酒后摔伤、酒后猝死三个典型案例发现此类案件在司法审判时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并进一步归纳出本文的争议焦点。三个争议焦点按照司法审判的逻辑顺序为:共同饮酒人应否承担侵权责任;每个责任主体承担的具体比例如何确定;如果共同饮酒人不承担侵权责任能否适用公平责任一般条款。第二部分,根据争议焦点结合国内外案例及主流观点,主要对共同饮酒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基础及具体责任比例的确定进行具体的分析。对共同饮酒行为需要进行法律规制,主要措施即依照先行行为理论、安全保障义务理论将每个饮酒人酒后可能出现的一部分风险划分给其他饮酒人承担,而先行行为理论和安全保障义务理论也并非泾渭分明的两个概念,应对其有准确的认识。第三部分,列举了对共同饮酒致损类案件的研究启示:从严认定共同饮酒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对共同饮酒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进行类型化指导;特定情形下(即适量饮酒诱发隐藏疾病或导致猝死)可考虑适用公平责任一般条款以救济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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