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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一场大型环境污染事故所引发的已不再是独立的某国内部问题,其造成的影响和波及的群体往往已超出其国界,因此,我们迫切需要就跨国环境侵权问题展开相关研究,以达到规制。在法律层面的事后救济上,虽然统一实体法公约在调整跨国环境侵权法律适用中具有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因其数量有限,且都是专门针对某一特定的领域,调整的范围较窄,而参加缔约的国家也为有限,所以大多数跨国环境侵权行为还是归于冲突规则的调整。另一方面,虽然在国际条约以及国内立法中规定跨国环境侵权特殊法律适用规则的现在还为数不多,但是针对特殊的侵权形态制定专门的法律适用规则是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本文总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节是对跨国环境侵权的统一冲突规则进行阐述。这包括了两个部分:首先是关于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国际条约中的统一冲突规则,包括了核能、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等特定领域达成的国际条约中有关统一冲突规则的规定,以及关于环境保护和损害责任的一般性条约中的冲突规则;第二部分是有关侵权的法律适用的国际条约中涉及到统一冲突规则的内容,涵盖了《罗马Ⅱ规则》、《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关于国际私法统一法的公约》和《布斯塔曼特法典》的内容。第二章节是各国国内法上的冲突规则。这里也是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某些国家规定的专门调整跨国环境侵权的特殊冲突规则,包括了瑞士、比利时、日本等国以及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对环境侵权立法修改作出的探讨等内容,虽然迄今为止专门为跨国环境侵权制定特殊冲突规则的数量较少,但这却是未来各国的立法趋势;第二部分是其他各国国内法上适用于跨国环境侵权的一般冲突规则,包括了侵权行为地法、对受害人有利的法、当事人意思自治法、最密切联系地法、当事人共同属人法以及未被普遍采用的法院地法、较好的法、政府利益分析的法、比较损害的法等内容。第三章节总结了适用于跨国环境侵权的冲突规则的发展趋势。主要包括了侵权行为地法仍占据重要地位、选择性冲突规则被普遍采用、对受害人有利的法律的大量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和最密切联系原则被引入以及在某些特定问题上保留着重叠性冲突规则五个方面。第四章节是在立足于我国关于环境侵权法律适用的立法动态之上,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及提出的完善建议。我国现行立法没有对跨国环境侵权作出特殊的冲突规则规定,而是适用调整一般侵权行为的冲突规则,这种做法带来极大问题。针对于此,笔者认为应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上加以完善。在国际上,积极参加相关的国际条约,在国内上,制定以损害结果地法为主并辅以有利于受害人法的冲突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