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长三角互通互享

来源 :中国水运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zh19860525anan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其他文献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应用,信息化技术成为推动国家经济水平和社会发展的主要动力,同时也是教育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教师,应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工具组织教学,一方面能够改善教学效果,另一方面旨在达成教师的专业化发展。三维动画能够打破单一化的信息表现形式,做到图、文、声、像并茂的可视化工具,可将学习内容以可视化形式表现,形象地表达现象与抽象之间的逻辑关系,打破学生的思维局限,引导其思维向
学位
继续性合同在解除理念上具有特殊考量,客观上的合同目的可否实现并非衡量继续性合同能否解除的唯一标准,其更关注双方信赖基础是否丧失、是否可合理期待相对方继续接受债务人履行这样的结果,由此导致其难以完全适用以一时性合同为基础构建的合同解除规则。对于定期继续性合同而言,由于当事人对合同期限之约定蕴含了合同终止的可能,故不适用《民法典》第563条第2款规定的不定期继续性合同的任意解除制度。但在定期继续性合同
学位
自拍在网络中流行,让网络中的个体有了一个新的认识自我的机会。社交网络时代的到来,使个人摄影发生了从“摄影中心化”到“社交网络中心化”的本质变化,分享记录与社交互动成为了人们发布自拍的最大动机。以熟人社交为主的微信朋友圈好友高度重合现实的人际关系,强关系属性突出,形成了全方位、立体化的网络人际关系,为人们的网络自我呈现与行为互动提供了展示与交往的舞台和观众。本文首先论述了青年大学生的自拍中存在的“物
学位
明朝李时珍的《本草纲目》是一部伟大的科学巨著,不仅对我国的药物学、植物学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还为语言研究提供了大量的语料。《本草纲目·菜部》释名内容丰富,涉及本草学、训诂学、词汇学等多学科知识,本论文以此为研究对象,分析其释名的原则与方法、语言表达方式和特点,并指出释名的谬误,从而进行修正、补充。本论文主要包括以下五个部分:一、绪论部分。首先对《本草纲目》的释名研究和汉语蔬菜类命名研究的著作进行
学位
《民法典》第524条所规定的是法定第三人代为清偿规则,该条规定了第三人清偿债务的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代为清偿通常是第三人的权利,但出于特殊目的考虑,特定情形下是第三人的法定义务。第三人清偿并非法律行为,在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构成无因管理。积极要件方面,首先,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解释上包括预期违约的情况,但不得突破文义射程。其次,第三人的主观方面,存在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但不必做出意思表示。最后
学位
近义量词是现代汉语量词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留学生在学习和生活当中频繁使用的词语。因此,对外汉语中近义量词的教学不容忽视。本文以留学生近义量词“条、根、支”习得的偏误分析与教学对策为研究对象,截取量词这一大范围中的一个细微点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通过对近义量词“条、根、支”的历时考察,总结偏误类型,归纳产生偏误的原因以及提出教学对策,以求为第二语言学习者和对外汉语教学提供借鉴和参考意见。本篇论文
学位
古代散文作为中华民族独特的语言宝库,凝聚着先人丰富的情思与智慧。当前语文课程改革正处于深化时期,古代散文阅读教学在中学语文教学中的地位逐渐得到重视。不仅教材篇目比重逐渐增大,甚至出现以《孟子》《老子》《庄子》等整本文化经典著作为核心的学习任务群。然而,当前教学改革的脚步却略显滞后,致使现阶段高中古代散文阅读教学依旧存在着诸多问题。为此,如何更好地改善和解决阅读教学中的问题,成为当下高中语文课堂教学
学位
在委托监护期间发生的,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纠纷中,有过错的监护职责受托人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由“连带责任”变更为“相应的责任”。但现有规范对“相应的责任”之概念尚无明确的解释,作为新兴事物的委托监护制度,其司法实践经验亦不足,需要我们加深对受托人侵权责任相关问题的理解,以更好地指导实践。故对受托人过错的内容、评价标准,受托人“相应的责任”之责任性质、构成要件、责任承担方式和责任份额确立规则的研究十分
学位
实践中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人格,债权人常无法向实际控制人主张债权。实际控制人能否适用公司人格否认规则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是以实际控制人与股东身份不能同时具备来否认公司人格否认规则对实际控制人的适用,另一种是以《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认定,不具有股东身份的实际控制人也有适用公司人格否认规范的机会。赞成实际控制人可以适用《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判决中,裁判依据混乱,判决中一般用
学位
公司设立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设立过程中,公司发起人必须要进行一系列的设立行为,使得设立中的公司逐渐具备法律要求法人应该具备的要素。我国目前法律规范对先公司合同的界定标准并不统一。《民法典》第75条以“为设立公司”作为标准,《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3条则以“为公司利益”作为标准。实践中通常以时间为标准,只要在设立过程中签订的合同都认定是先公司合同。对先公司合同的认定过于宽泛,导致在责任承担中,发起
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