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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科技服务产业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企业有效应对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强力支撑。本文通过分析WTO规则下我国科技服务业的现状,总结了我国科技服务业发展的主要症结,并结合对比分析国外发达国家在促进涉WTO事务科技服务业发展方面的经验做法,在政府服务职能完善、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发展和企业应对能力建设等方面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科技服务业;WTO规则;发展桎梏;创新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20-0045-01
中国加入WTO虽然获得了平等、自由和规范的贸易机会,但是也面临巨大的挑战,甚至对一些行业来说会遭遇非常残酷的竞争环境。同时,逐步走出国门的“中国制造”因技术、标准等的现实差距也将遭遇愈来愈严格的贸易壁垒。中国已连续6年成为全球遭遇反补贴调查最多的成员。在多次被迫直面美国、欧盟提起的WTO争端诉讼过程中,中国政府逐步领悟WTO理念、熟悉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更深刻认识到大力发展科技服务产业,特别是服务WTO规则的科技服务业不仅是转变科技管理机制的要求,也是加快科技跨越式发展,促进经济转型的迫切需要。
一、WTO规则下我国科技服务业的发展概况
科技服务业是运用现代科技知识、现代技术分析研究方法,以及经验、信息等要素向社会提供智力服务的新兴产业,主要从事科技研究、推广、评估、孵化、鉴定、交流、咨询、培训等服务活动,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新型产业形态,是推动经济产业结构升级优化的关键产业[1]。按服务功能不同,我们将科技服务业分为创新的研发服务业、服务于生产的工业设计创意服务业、服务于创业的创业服务业、服务于社会的信息咨询服务业4类[2]。
要真正了解WTO对科技服务业带来的具体影响,就不能仅仅局限在对WTO的一般性了解上,还要进一步了解其与科技服务业相关的一些具体协议和规定[3]。其一,《贸易技术壁垒协议》(TBT),各个国家根据本国已有的国家标准或技术水平制定相应的进口条件,中国入世后在这个方而的受挫颇多;其二,系列绿色贸易壁垒,进口国政府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由,以实施限制进口贸易的目的,我国目前已加入31项国际性环境公约;其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引入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来处理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并详细规定知识产权法律的实施程序等;其四,《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分为禁止性补贴、可起诉补贴、不可起诉补贴三类,只要符合协议规定和条件,成员方可自由使用,不受限制;其五,《反倾销协议》,针对出口产品价格过于低廉,而对原有国产品市场造成严重影响现象的一种控制和制裁,目前共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实施了反倾销立案和调查(其中欧盟作为一个整体)。加入WTO后,正是因为这些规则的存在,我国企业在把握巨大机遇的同时,也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战。而科技服务业的兴起和发展则帮助企业有效了解、规避和运用这些WTO规则,以逐步适应全球化的市场经济体系。这其中,科技服务业中的信息咨询业主要事务就与WTO及其相关规则密切相关,其他三类科技服务则是通过企业、行业或产业间接服务于WTO及其相关规则。
我国科技服务业发展起步较晚,但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入世程度的进一步加深,国家政策对科技服务型组织、企业的扶持,我国科技服务业发展已有一定规模。近年来,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科技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为经济发展对以提供知识型服务和高附加值服务为特征的科技服务业需求增大。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投资额为2176亿元,同比增长27.8%;全年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10240亿元,比上年增长17.9%,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97%。2012年全国共有R&D人员约40万人,比2011年增长了3万人,且呈逐年递增趋势,企业规模也从中小型逐步向综合型集团企业发展,越来越得到国家与政府的重视。
二、WTO规则下我国科技服务业发展桎梏
我国目前虽然己经颁布了《科技进步法》、《成果转让法》、《专利法》等多部有关WTO规则的科技活动法律,但相关的法律体系并不健全。各级政府初步建立了的一整套科技政策,其中有些行之有效,但有些形同虚设,迫切需要调整[4]。熟悉并能运用WTO规则的高素质专业性机构、人才的缺失和内生机制的缺乏等等,而这些问题的积累,正逐步成为制约我国科技服务业发展的瓶颈。
1.标准体系建设落后
国外之所以频繁使用本国为主的标准法规,主要原因是我国的标准化工作起步较晚,且是依照前苏联的标准化模式建立发展起来的,与国际接轨的程度较大,因此难以对发达国家所设置的WTO规则做出反击,这也是我国入世后应对WTO规则的“硬伤”所在。据统计,在1S0和IEC颁布的11700多个标准中,我国只采用了约4500个,而早在80年代初,英、德、法、日等发达国家采用标准己达80%以上。
2.基础性保障资源薄弱
信息、人才和资金是保障科技服务机构发展的三大基础要素,目前,我国这三大资源要素都还比较薄弱。一是通报信息系统薄弱。在信息化时代,企业能否成功出口产品,占有完整、准确的信息,是至关重要的,也是克服WTO规则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目前,我国大多数技术监督情报所,除馆藏国际标准、国家标准、部分行业标准外,国际先进的标准体系以及有关国家的技术法规非常缺乏。二是科技服务业高层次科技人才匮乏。由于缺乏统一的资质认证,科技服务业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这已成为制约我国科技服务业快速发展的瓶颈。三是科技服务组织、机构缺少资金保障。科技项目的研究机构在拿出可以产业化的产品之前已经投入了大量科研资金,往往再难拿出资金来委托科技服务机构进行技术和市场论证,势必要求科技服务机构预先垫支部分资金,并承担一定风险。这对于以市场导向为主、以科技服务为生的组织或机构来说是难以承受的。 3.行业协会发展滞后
我国入世后企业遇到了日益频繁的贸易壁垒,造成较大损失,相关行业协会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也是重要的原因之一。在国外,主要承担WTO规则预警的组织是行业协会或商会。我国的行业协会发展历史较短、法律定位不明确、组织功能有缺陷、缺乏独立的行为能力,人员的专业性不强,不能与国外行业协会平等对话。目前,我国行业协会参与技术性贸易壁垒相关服务的情况不是很多,在应对贸易壁垒的过程中存在传达信息不及时,协调、监督、约束企业行为能力不足等问题。
4.企业对认证和合格评价制度建设的认识欠缺
WTO为了规范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认证制度,在协议中将认证制度扩展为合格评定制度。合格评定是各国制定贸易障碍的惯用的又合法的手段。取得合格评定的出口企业在商品出口时较少遭遇障碍;反之,没有取得合格评定的企业在商品出口时往往会受到限制。目前,我国经过认证的企业虽增幅较大,但总数较少,有些企业仍未意识到进行合格评定的重要性,这些不仅制约了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科技服务产业的发展。
三、国外科技服务业发展实践的经验借鉴
科技服务业在国外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相比之下,我国的科技服务业仅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高新科技产业的发展而兴起,可以说它是一个全新的产业。而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结构合理的科技服务体系[5]。这就决定了借鉴国外成功的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经验的必要性。
1、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普遍重视科技服务业良好制度环境的营造,通过该政策法规体系的建设和完善,促进了科技服务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促进了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提升了国家竞争力。例如美国通过营造健全的政策环境、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政府科技计划、直接支持科技服务机构等,构建了完善的法规和制度体系。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科技服务业的法案,包括《专利和商标法修正案》(即著名的《拜杜法案》)、《史蒂文森一威德勒技术创新法》、《小企业技术创新进步法》、《联邦技术移转法》等。这些法律法规涉及到科技服务的各个部门和环节,极大的促进了美国科技服务业的发展。
2、形式多样层次分明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以专业知识、专门技能为基础,与各类创新主体和要素市场建立紧密联系,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重要的支撑性服务。例如英国就构建了由政府、公共机构和私人公司三个层次组成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其中,政府机构包括全国各地建立的240个地区性“企业联系办公室”等,有效承接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公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包括英国皇家学会、皇家工程院等科技咨询机构,还包括各大学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科技园、全国性的专业协会、公益性科技中介组织等;私人公司是英国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主体,英国技术集团(BTG)是英国最具代表性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其致力于从市场的实际需要出发挑选技术项目,并通过最有效的手段将技术推向市场。
概括起来,美国的科技政策重在创造科技发展和应用的环境,以市场为导向,较少有对科技服务体系的直接支持;日本的科技政策则是以政府直接引导和支持某些关键技术领域为特点,科技服务体系只在成果转化项目提供直接的支持和服务;德国科技服务业发展模式介于美国和日本之间,既注重良好的环境,也注重对支持成果转化的科技服务体系的直接支持;而英国以科技中介为科技创新结点的发展模式能够全面充分的利用整个科技创新体系中所有的资源。因此,科技服务业的发展应依据各国的科技、经济和文化情况选择一条适合本国国情的发展途径。
四、完善我国科技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我国目前正处在经济结构调整,发展转型的关键期,也是加快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系的新阶段,为充分发挥科技服务工作职能,促进科技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要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创新发展。
1.进一步加强政府服务职能的管理
健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一套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符合国情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促进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的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
加强认证机构建设。进一步加强ISO9000和ISO14000认证机构建设,提高认证机构作为独立的第二方认证主体的服务功能,扩大认证范围,提高认证工作在国内外的影响力和权威性,加强与更多国际权威机构的交流合作,建立与国外权威机构认证的相互认可机制。
建立WTO贸易壁垒预警机制。尽快构建应对WTO及TBT的职能部门,建立良好的预警机制,加强对国际环保及各项认证标准的研究,及时收集、整理、跟踪国外的TBT措施;同时,将新问题、新经验及时分析研究、归纳总结,建立信息中心和数据库,及时把信息反馈给有关部门和企业。
大力培育科技服务业高层次人才,构建专业性人才内生机制。重视科技服务业的高智力、高技术的特殊性,设立科技服务业人才扶持专项,在实现科技服务从业人员规范认证的同时,对企业给予扶持和奖励,为高层科技人才发展提供广阔空间。
完善出口政策。积极开拓多元化市场,灵活运用出口策略,同时实施出口产品品种多元化和出口时间均衡化,避免因产品品种少和出口时间过于集中而给进口国市场带来的明显压力,进而减少遭遇进口国TBT。
2、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健全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大力加快研究和制定规范我国科技中介服务过程中科技需求方和供给方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与其相对应的权利,逐步明确各类科技中介机构在进行服务的过程中的地位、权利和业务范围、内部组织形式和外部名誉机制。逐渐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政策法律体系,最终形成政策扶持到位、监管机制全面、法律定位明确、产权责任明晰的良性环境。
大力发展官方和半官方性质科技中介。借鉴美国成立具有广阔服务维度的小企业管理局、有区域竞争优势的德国行业协会、英国作为“产学研”结合点的企业联系办公室和日本最具官方代表性的国立科技中介结构做法。大力支持和建立覆盖面广、服务效率高的官方和半官方性质的科技中介。 建立有效的激励和保障制度。设立“科技中介服务专项”,以无偿资助的方式,支持科技中介机构围绕企业的创新需求提供中介服务,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各级财政科技经费中,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支持科技中介服务的专项资金。按照国家相应政策实行科技中介型企业创业零收费,根据企业不同特点和阶段,给予经费资助和创业扶持。设立中介服务政府奖,对从事科技中介服务,引进和转化科技成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大力宣传具有资质条件的平台类科技中介机构。公开宣传平台类科技中介在科技创新及其成果转化中的作用和地位,消除社会对中介的一些不良认识,塑造科技中介机构的积极正面形象。依托行业协会建立科技中介机构信誉评价体系。建立信誉评价信息发布和查询制度,使信誉监督管理社会化。
3、强化企业应对能力
重视信息搜集与对接。政府服务部门、行业组织、机构等应积极协助企业建立和完善各类产品进出口信息系统,及时、全面、系统、准确地搜集、整理、分析发布各类产品有关国际市场供求总量与结构、技术改进与创新、技术标准与法规、环保标准与法规等方面的动态信息资料,并及时帮助企业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产品结构,改进生产与制造技术,更新设备,改善管理,避免盲目性。
积极引导企业加快技术创新步伐。提高产品尤其是高新技术领域产品的科技含量,是突破壁垒、拓展我国贸易范围的最佳途径。科技服务业需着重引导企业主动争取政府扶持技术创新的政策,建立适应新形势的资金体系,加大技术研究与开发的投入力度,进一步完善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和分配机制,不断调整产业结构,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实施“走出去”战略。实施“走出去”战略是跨越WTO规则的有效途径,通过在进口国就地生产、加工,让“销售地”变为“生产地”,即可利用当地技术资源,又可避开针对进口的壁垒,尤其是绿色壁垒和信息技术壁垒。
参考文献
[1] 蒋鹏军.关于大力发展科技服务业的建议[J].辽源日报,2014(06).
[2] 李晶,黄斌.科技服务业新分类及发展形势分析[J].企业科技与发展,2011(23):8-10.
[3] 郝云宏,曲亮,王淑贤.从WTO规则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政府扶持体系[J].经济师,2004(05):25-26.
[4] 熊小奇.发达国家科技中介服务业发展的经验及启示[J].中国科技论坛,2007(11):50-53.
[5] 杨龙塾.我国科技服务业发展问题与对策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10.
[关键词]科技服务业;WTO规则;发展桎梏;创新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20-0045-01
中国加入WTO虽然获得了平等、自由和规范的贸易机会,但是也面临巨大的挑战,甚至对一些行业来说会遭遇非常残酷的竞争环境。同时,逐步走出国门的“中国制造”因技术、标准等的现实差距也将遭遇愈来愈严格的贸易壁垒。中国已连续6年成为全球遭遇反补贴调查最多的成员。在多次被迫直面美国、欧盟提起的WTO争端诉讼过程中,中国政府逐步领悟WTO理念、熟悉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更深刻认识到大力发展科技服务产业,特别是服务WTO规则的科技服务业不仅是转变科技管理机制的要求,也是加快科技跨越式发展,促进经济转型的迫切需要。
一、WTO规则下我国科技服务业的发展概况
科技服务业是运用现代科技知识、现代技术分析研究方法,以及经验、信息等要素向社会提供智力服务的新兴产业,主要从事科技研究、推广、评估、孵化、鉴定、交流、咨询、培训等服务活动,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新型产业形态,是推动经济产业结构升级优化的关键产业[1]。按服务功能不同,我们将科技服务业分为创新的研发服务业、服务于生产的工业设计创意服务业、服务于创业的创业服务业、服务于社会的信息咨询服务业4类[2]。
要真正了解WTO对科技服务业带来的具体影响,就不能仅仅局限在对WTO的一般性了解上,还要进一步了解其与科技服务业相关的一些具体协议和规定[3]。其一,《贸易技术壁垒协议》(TBT),各个国家根据本国已有的国家标准或技术水平制定相应的进口条件,中国入世后在这个方而的受挫颇多;其二,系列绿色贸易壁垒,进口国政府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由,以实施限制进口贸易的目的,我国目前已加入31项国际性环境公约;其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引入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来处理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并详细规定知识产权法律的实施程序等;其四,《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分为禁止性补贴、可起诉补贴、不可起诉补贴三类,只要符合协议规定和条件,成员方可自由使用,不受限制;其五,《反倾销协议》,针对出口产品价格过于低廉,而对原有国产品市场造成严重影响现象的一种控制和制裁,目前共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实施了反倾销立案和调查(其中欧盟作为一个整体)。加入WTO后,正是因为这些规则的存在,我国企业在把握巨大机遇的同时,也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战。而科技服务业的兴起和发展则帮助企业有效了解、规避和运用这些WTO规则,以逐步适应全球化的市场经济体系。这其中,科技服务业中的信息咨询业主要事务就与WTO及其相关规则密切相关,其他三类科技服务则是通过企业、行业或产业间接服务于WTO及其相关规则。
我国科技服务业发展起步较晚,但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入世程度的进一步加深,国家政策对科技服务型组织、企业的扶持,我国科技服务业发展已有一定规模。近年来,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科技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为经济发展对以提供知识型服务和高附加值服务为特征的科技服务业需求增大。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投资额为2176亿元,同比增长27.8%;全年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10240亿元,比上年增长17.9%,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97%。2012年全国共有R&D人员约40万人,比2011年增长了3万人,且呈逐年递增趋势,企业规模也从中小型逐步向综合型集团企业发展,越来越得到国家与政府的重视。
二、WTO规则下我国科技服务业发展桎梏
我国目前虽然己经颁布了《科技进步法》、《成果转让法》、《专利法》等多部有关WTO规则的科技活动法律,但相关的法律体系并不健全。各级政府初步建立了的一整套科技政策,其中有些行之有效,但有些形同虚设,迫切需要调整[4]。熟悉并能运用WTO规则的高素质专业性机构、人才的缺失和内生机制的缺乏等等,而这些问题的积累,正逐步成为制约我国科技服务业发展的瓶颈。
1.标准体系建设落后
国外之所以频繁使用本国为主的标准法规,主要原因是我国的标准化工作起步较晚,且是依照前苏联的标准化模式建立发展起来的,与国际接轨的程度较大,因此难以对发达国家所设置的WTO规则做出反击,这也是我国入世后应对WTO规则的“硬伤”所在。据统计,在1S0和IEC颁布的11700多个标准中,我国只采用了约4500个,而早在80年代初,英、德、法、日等发达国家采用标准己达80%以上。
2.基础性保障资源薄弱
信息、人才和资金是保障科技服务机构发展的三大基础要素,目前,我国这三大资源要素都还比较薄弱。一是通报信息系统薄弱。在信息化时代,企业能否成功出口产品,占有完整、准确的信息,是至关重要的,也是克服WTO规则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目前,我国大多数技术监督情报所,除馆藏国际标准、国家标准、部分行业标准外,国际先进的标准体系以及有关国家的技术法规非常缺乏。二是科技服务业高层次科技人才匮乏。由于缺乏统一的资质认证,科技服务业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这已成为制约我国科技服务业快速发展的瓶颈。三是科技服务组织、机构缺少资金保障。科技项目的研究机构在拿出可以产业化的产品之前已经投入了大量科研资金,往往再难拿出资金来委托科技服务机构进行技术和市场论证,势必要求科技服务机构预先垫支部分资金,并承担一定风险。这对于以市场导向为主、以科技服务为生的组织或机构来说是难以承受的。 3.行业协会发展滞后
我国入世后企业遇到了日益频繁的贸易壁垒,造成较大损失,相关行业协会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也是重要的原因之一。在国外,主要承担WTO规则预警的组织是行业协会或商会。我国的行业协会发展历史较短、法律定位不明确、组织功能有缺陷、缺乏独立的行为能力,人员的专业性不强,不能与国外行业协会平等对话。目前,我国行业协会参与技术性贸易壁垒相关服务的情况不是很多,在应对贸易壁垒的过程中存在传达信息不及时,协调、监督、约束企业行为能力不足等问题。
4.企业对认证和合格评价制度建设的认识欠缺
WTO为了规范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认证制度,在协议中将认证制度扩展为合格评定制度。合格评定是各国制定贸易障碍的惯用的又合法的手段。取得合格评定的出口企业在商品出口时较少遭遇障碍;反之,没有取得合格评定的企业在商品出口时往往会受到限制。目前,我国经过认证的企业虽增幅较大,但总数较少,有些企业仍未意识到进行合格评定的重要性,这些不仅制约了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科技服务产业的发展。
三、国外科技服务业发展实践的经验借鉴
科技服务业在国外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相比之下,我国的科技服务业仅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高新科技产业的发展而兴起,可以说它是一个全新的产业。而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结构合理的科技服务体系[5]。这就决定了借鉴国外成功的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经验的必要性。
1、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普遍重视科技服务业良好制度环境的营造,通过该政策法规体系的建设和完善,促进了科技服务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促进了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提升了国家竞争力。例如美国通过营造健全的政策环境、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政府科技计划、直接支持科技服务机构等,构建了完善的法规和制度体系。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科技服务业的法案,包括《专利和商标法修正案》(即著名的《拜杜法案》)、《史蒂文森一威德勒技术创新法》、《小企业技术创新进步法》、《联邦技术移转法》等。这些法律法规涉及到科技服务的各个部门和环节,极大的促进了美国科技服务业的发展。
2、形式多样层次分明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以专业知识、专门技能为基础,与各类创新主体和要素市场建立紧密联系,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重要的支撑性服务。例如英国就构建了由政府、公共机构和私人公司三个层次组成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其中,政府机构包括全国各地建立的240个地区性“企业联系办公室”等,有效承接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公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包括英国皇家学会、皇家工程院等科技咨询机构,还包括各大学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科技园、全国性的专业协会、公益性科技中介组织等;私人公司是英国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主体,英国技术集团(BTG)是英国最具代表性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其致力于从市场的实际需要出发挑选技术项目,并通过最有效的手段将技术推向市场。
概括起来,美国的科技政策重在创造科技发展和应用的环境,以市场为导向,较少有对科技服务体系的直接支持;日本的科技政策则是以政府直接引导和支持某些关键技术领域为特点,科技服务体系只在成果转化项目提供直接的支持和服务;德国科技服务业发展模式介于美国和日本之间,既注重良好的环境,也注重对支持成果转化的科技服务体系的直接支持;而英国以科技中介为科技创新结点的发展模式能够全面充分的利用整个科技创新体系中所有的资源。因此,科技服务业的发展应依据各国的科技、经济和文化情况选择一条适合本国国情的发展途径。
四、完善我国科技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我国目前正处在经济结构调整,发展转型的关键期,也是加快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系的新阶段,为充分发挥科技服务工作职能,促进科技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要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创新发展。
1.进一步加强政府服务职能的管理
健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一套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符合国情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促进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的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
加强认证机构建设。进一步加强ISO9000和ISO14000认证机构建设,提高认证机构作为独立的第二方认证主体的服务功能,扩大认证范围,提高认证工作在国内外的影响力和权威性,加强与更多国际权威机构的交流合作,建立与国外权威机构认证的相互认可机制。
建立WTO贸易壁垒预警机制。尽快构建应对WTO及TBT的职能部门,建立良好的预警机制,加强对国际环保及各项认证标准的研究,及时收集、整理、跟踪国外的TBT措施;同时,将新问题、新经验及时分析研究、归纳总结,建立信息中心和数据库,及时把信息反馈给有关部门和企业。
大力培育科技服务业高层次人才,构建专业性人才内生机制。重视科技服务业的高智力、高技术的特殊性,设立科技服务业人才扶持专项,在实现科技服务从业人员规范认证的同时,对企业给予扶持和奖励,为高层科技人才发展提供广阔空间。
完善出口政策。积极开拓多元化市场,灵活运用出口策略,同时实施出口产品品种多元化和出口时间均衡化,避免因产品品种少和出口时间过于集中而给进口国市场带来的明显压力,进而减少遭遇进口国TBT。
2、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健全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大力加快研究和制定规范我国科技中介服务过程中科技需求方和供给方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与其相对应的权利,逐步明确各类科技中介机构在进行服务的过程中的地位、权利和业务范围、内部组织形式和外部名誉机制。逐渐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政策法律体系,最终形成政策扶持到位、监管机制全面、法律定位明确、产权责任明晰的良性环境。
大力发展官方和半官方性质科技中介。借鉴美国成立具有广阔服务维度的小企业管理局、有区域竞争优势的德国行业协会、英国作为“产学研”结合点的企业联系办公室和日本最具官方代表性的国立科技中介结构做法。大力支持和建立覆盖面广、服务效率高的官方和半官方性质的科技中介。 建立有效的激励和保障制度。设立“科技中介服务专项”,以无偿资助的方式,支持科技中介机构围绕企业的创新需求提供中介服务,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各级财政科技经费中,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支持科技中介服务的专项资金。按照国家相应政策实行科技中介型企业创业零收费,根据企业不同特点和阶段,给予经费资助和创业扶持。设立中介服务政府奖,对从事科技中介服务,引进和转化科技成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大力宣传具有资质条件的平台类科技中介机构。公开宣传平台类科技中介在科技创新及其成果转化中的作用和地位,消除社会对中介的一些不良认识,塑造科技中介机构的积极正面形象。依托行业协会建立科技中介机构信誉评价体系。建立信誉评价信息发布和查询制度,使信誉监督管理社会化。
3、强化企业应对能力
重视信息搜集与对接。政府服务部门、行业组织、机构等应积极协助企业建立和完善各类产品进出口信息系统,及时、全面、系统、准确地搜集、整理、分析发布各类产品有关国际市场供求总量与结构、技术改进与创新、技术标准与法规、环保标准与法规等方面的动态信息资料,并及时帮助企业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产品结构,改进生产与制造技术,更新设备,改善管理,避免盲目性。
积极引导企业加快技术创新步伐。提高产品尤其是高新技术领域产品的科技含量,是突破壁垒、拓展我国贸易范围的最佳途径。科技服务业需着重引导企业主动争取政府扶持技术创新的政策,建立适应新形势的资金体系,加大技术研究与开发的投入力度,进一步完善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和分配机制,不断调整产业结构,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实施“走出去”战略。实施“走出去”战略是跨越WTO规则的有效途径,通过在进口国就地生产、加工,让“销售地”变为“生产地”,即可利用当地技术资源,又可避开针对进口的壁垒,尤其是绿色壁垒和信息技术壁垒。
参考文献
[1] 蒋鹏军.关于大力发展科技服务业的建议[J].辽源日报,2014(06).
[2] 李晶,黄斌.科技服务业新分类及发展形势分析[J].企业科技与发展,2011(23):8-10.
[3] 郝云宏,曲亮,王淑贤.从WTO规则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政府扶持体系[J].经济师,2004(05):25-26.
[4] 熊小奇.发达国家科技中介服务业发展的经验及启示[J].中国科技论坛,2007(11):50-53.
[5] 杨龙塾.我国科技服务业发展问题与对策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