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刑诉法实施后检察机关内部执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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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后的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新的职责,对强化法律监督必将起到新的作用。与此相应,全面有效强化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内部监督,促进检察机关严格依法、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办案,才能更好的促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公信力的提高,从而更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强化检察机关的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基于此,笔者试就新刑诉法实施后检察机关的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谈几点认识。
  一、新刑诉法增加了检察机关的职责
  刑诉法修改,赋予检察机关在打击犯罪、惩罚犯罪方面更多的权限、措施。在职务犯罪侦查权方面,延长了特别重大、复杂案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对于自侦案件刑事拘留期限可以在现行的十四日之后再延长一日至三日;完善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增强了可操作性等。在审查逮捕权方面,对于逮捕必要性的法定条件予以细化,增加了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在公诉权方面,规定了简易程序检察机关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突出了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的职能以及诉讼规律的内在要求;在庭审程序中明确了量刑程序;扩大了检察机关出席二审法庭的范围;规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作用;设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申请的特别程序;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刑诉法修改,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体现在:一是增加了检察机关对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监督权,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二是增加了检察机关对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法律监督权,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三是增加了检察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法律监督权,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四是增加了检察机关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法律监督权,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五是增加了检察机关对公安司法机关在侦查程序中侵犯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法律监督权,人民检察院对其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六是增加了检察机关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法律监督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七是增加了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监督权,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八是增加了检察机关对再审案件的法律监督权,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九是增加了检察机关对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意见的法律监督权,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十是增加了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假释建议的法律监督权,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十一是增加了检察机关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的法律监督权,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十二是增加了检察机关对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法律监督权,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于人民法院的裁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
  二、完善检察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思考
  完善内部执法监督工作是规范执法行为确保公正严格执法的前提,是提高办案质量、正确行使检察权的基本保障。检察机关内部执法监督的任务是通过内部监督活动,及时发现和纠正检察人员的违法违纪现象,防止和减少检察队伍中违法违纪问题发生,保证检察权的依法正确行使,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正和正义。检察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要做到敢于监督,又要做到善于监督,注意工作的方式方法,力求取得最佳的监督效果。在目前已实施和执行的各项监督措施的基础上确有必要适应新刑诉法对内部执法监督作相应调整:
  1、整合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力量。现行的内部执法监督体制不利于促进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水平的提高。究其原因,主要是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明确,内部监督力量不足。有的检察机关将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工作放在案管中心,案件管理与监督职责不明确,案管中心以管理案件为主,监督职能极其有限;况且,不少检察机关还没有成立案管中心,现有的案管中心,设置的职能与归属也各不相同,有的将案管中心归为监察室,有的将案管中心归为控申科,有的将案管中心作为一个独立部门;绝大部分检察机关将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工作放在监察室,而人员力量却配备不足。面对案件多、程序广、工作量大的实际,检察机关只有健全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机构,科学划分职责,明确定位,配强力量,才能理顺关系,全面有效强化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充分发挥内部监督作用,促进检察机关严格依法、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办案,才能促进执法公信力的提高,从而更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要形成业务与纪检监督工作相结合的内部监督网络,整合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力量,真查实督,才能切实发挥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效果。成立由院领导、检务督察委员会、纪检监察联络员、执法执纪监督员、纪检监察部门等多种监督队伍,构建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网络,上述监督队伍各尽所长,优势互补,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层层把关,不图形式求实效,切实开展全方位监督,及时防范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促进公正规范执法。
  2、进一步完善和强化检察机关内部执法的各项监督措施。一是举报线索实行跟踪制,防止任何部门、任何人截留、隐匿举报线索,以防贻误查办战机。二是不捕案件一律实行同步共审制,防止不捕不当或个人说了算而出现执法不公行为。三是批准逮捕后改变强制措施实行会审制,杜绝执法的随意性。四是不起诉案件实行法定条件审查制,防止人情案和非法定条件提请。五是自行补充侦查案件、撤回起诉、不受案实行审批制。六是赃款赃物的扣押、追缴、管理、返回等流程应实行经主管检察长逐一审核制。七是撤销案件实行检察委员会集体审查制。凡自侦部门提出撤销案件的,经主管检察长同意和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及专职委员审查并经检察长决定提请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八是自侦部门内部监督实行逐案报告制。
  (作者通讯地址: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江苏 南通 226001;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江苏 南通 226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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