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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的修订应基于档案机构改革、《档案法》的修订、“十四五”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北京城市定位的转变及档案事业发展的数字化转型的时代背景,应以坚持党的领导、保证与其他法规衔接、破解现实难题、引领事业发展、突出北京特色为基本方向,参考新修订的《档案法》对现有条文进行修改、补充,结合北京档案事业发展实际情况与需要,进一步做好修订工作。
关键词:北京市 档案法 实施办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997年由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1],历经2001年[2]、2016年[3]两次修正。《办法》的颁布实施在北京市档案事业的发展、依法治档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4][5]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信息技术变革,档案工作内外环境发生巨大变化,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修订之后,《办法》中部分立法精神和条文内容显得不合时宜,亟待修订。本文基于《办法》中修订的时代背景,探讨修订应把握的基本方向,提出《办法》修订的具体建议。
(一)档案机构改革
2018年档案机构改革后,党对档案工作领导作用进一步加强。和其他绝大多数省份一样,2018年北京市档案机构改革后,档案行政管理职能划归市委办公厅,市委办公厅对外加挂档案局牌子,档案馆成为市委办公厅管理的市委直属事业机构。北京市各区档案机构也参照北京市档案机构改革模式进行了改革。《办法》部分内容与改革后的北京市档案管理体制已经不相符合,需要予以修订,以适应改革后的体制机制。
(二)《档案法》的修订
随着社会的发展,《档案法》的某些规定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档案法》自1987年颁布实施以来,经历1996年、2016年两次修正完善。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版《档案法》,这是33年来《档案法》第一次修订。修订后的《档案法》从原来的6章27条扩展到8章53条,且新增“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监督检查”两个专章,为档案工作变革与转型、创新与发展提供了较为充分的法律保障。[6]此次《档案法》修订是上层建筑适应档案事业发展的自我调整,是档案事业改革的具体体现,将在依法治档、加快档案事业发展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
(三)“十四五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十四五时期将是档案事业发展的重要时期,是机构改革做好后半篇文章的重要阶段。当前国家和各行各业正处于“十四五”规划编制时期,北京市也已经成立“十四五”规划编制专家咨询委员会编制北京市“十四五”规划,档案事业“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也已经全面启动。在“十三五”收官与“十四五”开局期间,恰逢机构改革的落地及新修订《档案法》的颁布实施,这为《办法》的修订既提出了新挑战,也为北京市档案事业的发展带来了新机遇。
(四)北京市城市定位的转变
北京作为中国的首都,其城市定位经历过多次重要的转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北京城市定位经历过1949—1979年的探索期、1980—2000年的明确期及2000年以后的深化期。[7]2017年发布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5年)指出,北京的一切工作必须坚持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科技创新中心的城市战略定位,履行为中央党政军领导机关工作服务,为国家国际交往服务,为科技和教育发展服务,为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服务的基本职责。落实城市战略定位,必须有所为有所不为,着力提升首都功能,有效疏解非首都功能,做到服务保障能力同城市战略定位相适应,人口资源环境同城市战略定位相协调,城市布局同城市战略定位相一致。将北京建设成为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是北京目前的发展目标。[8]在此背景下,《办法》的修订也必须立足北京新的城市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将北京市档案事业的发展与北京城市发展有机结合起来。
(五)档案事业发展的数字化转型
信息化时代的到来迫使档案工作加速向数字工作方向转变,档案事业发展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数字化转型压力。在数字化环境下,传统档案管理的理论、方法与技术等已经不符合要求。未修订的《档案法》及《办法》明显不能有效解决档案事业发展数字转型中存在的问题。档案事业发展数字化转型过程中,新修订的《档案法》增添了“档案信息化建设”专章,为档案信息化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远远未能满足档案数字化转型的法律需求。为此,立足档案事业发展趋势,北京市应做好《办法》修订工作,迎接档案事业发展数字化转型。
(一)以坚持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为前提
自古以来,档案工作就是一项政治性较强的工作。档案机构改革后,进一步突出了档案部门“为党管档”的职能定位。2020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办公厅主任丁薛祥在讲话中强调,要“牢记‘档案工作姓党’的政治属性”。2020年修订的《档案法》总则第三条明确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坚持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是档案事业发展的根本保障。北京市修订《办法》,应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明确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这是《办法》修订的基本前提和核心要义。
(二)以保证与上位法衔接协调为基础
《办法》于1997年通过,经过2001年和2016年两次修正。其立法精神和具体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与2020年修订的《档案法》、202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華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上位法存在一些冲突之处。《办法》应尽快修订、颁布,并保证条文内容与这些上位法衔接协调。此外,北京市还有1部地方性档案规章(《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和100多个档案工作方面的规范性文件[9],也应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修订后的《办法》予以重新审查,进行必要的修订。
关键词:北京市 档案法 实施办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997年由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1],历经2001年[2]、2016年[3]两次修正。《办法》的颁布实施在北京市档案事业的发展、依法治档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4][5]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信息技术变革,档案工作内外环境发生巨大变化,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修订之后,《办法》中部分立法精神和条文内容显得不合时宜,亟待修订。本文基于《办法》中修订的时代背景,探讨修订应把握的基本方向,提出《办法》修订的具体建议。
一、《办法》修订的时代背景
(一)档案机构改革
2018年档案机构改革后,党对档案工作领导作用进一步加强。和其他绝大多数省份一样,2018年北京市档案机构改革后,档案行政管理职能划归市委办公厅,市委办公厅对外加挂档案局牌子,档案馆成为市委办公厅管理的市委直属事业机构。北京市各区档案机构也参照北京市档案机构改革模式进行了改革。《办法》部分内容与改革后的北京市档案管理体制已经不相符合,需要予以修订,以适应改革后的体制机制。
(二)《档案法》的修订
随着社会的发展,《档案法》的某些规定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档案法》自1987年颁布实施以来,经历1996年、2016年两次修正完善。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版《档案法》,这是33年来《档案法》第一次修订。修订后的《档案法》从原来的6章27条扩展到8章53条,且新增“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监督检查”两个专章,为档案工作变革与转型、创新与发展提供了较为充分的法律保障。[6]此次《档案法》修订是上层建筑适应档案事业发展的自我调整,是档案事业改革的具体体现,将在依法治档、加快档案事业发展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
(三)“十四五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十四五时期将是档案事业发展的重要时期,是机构改革做好后半篇文章的重要阶段。当前国家和各行各业正处于“十四五”规划编制时期,北京市也已经成立“十四五”规划编制专家咨询委员会编制北京市“十四五”规划,档案事业“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也已经全面启动。在“十三五”收官与“十四五”开局期间,恰逢机构改革的落地及新修订《档案法》的颁布实施,这为《办法》的修订既提出了新挑战,也为北京市档案事业的发展带来了新机遇。
(四)北京市城市定位的转变
北京作为中国的首都,其城市定位经历过多次重要的转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北京城市定位经历过1949—1979年的探索期、1980—2000年的明确期及2000年以后的深化期。[7]2017年发布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5年)指出,北京的一切工作必须坚持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科技创新中心的城市战略定位,履行为中央党政军领导机关工作服务,为国家国际交往服务,为科技和教育发展服务,为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服务的基本职责。落实城市战略定位,必须有所为有所不为,着力提升首都功能,有效疏解非首都功能,做到服务保障能力同城市战略定位相适应,人口资源环境同城市战略定位相协调,城市布局同城市战略定位相一致。将北京建设成为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是北京目前的发展目标。[8]在此背景下,《办法》的修订也必须立足北京新的城市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将北京市档案事业的发展与北京城市发展有机结合起来。
(五)档案事业发展的数字化转型
信息化时代的到来迫使档案工作加速向数字工作方向转变,档案事业发展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数字化转型压力。在数字化环境下,传统档案管理的理论、方法与技术等已经不符合要求。未修订的《档案法》及《办法》明显不能有效解决档案事业发展数字转型中存在的问题。档案事业发展数字化转型过程中,新修订的《档案法》增添了“档案信息化建设”专章,为档案信息化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远远未能满足档案数字化转型的法律需求。为此,立足档案事业发展趋势,北京市应做好《办法》修订工作,迎接档案事业发展数字化转型。
二、《办法》修订的基本方向
(一)以坚持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为前提
自古以来,档案工作就是一项政治性较强的工作。档案机构改革后,进一步突出了档案部门“为党管档”的职能定位。2020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办公厅主任丁薛祥在讲话中强调,要“牢记‘档案工作姓党’的政治属性”。2020年修订的《档案法》总则第三条明确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坚持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是档案事业发展的根本保障。北京市修订《办法》,应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明确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这是《办法》修订的基本前提和核心要义。
(二)以保证与上位法衔接协调为基础
《办法》于1997年通过,经过2001年和2016年两次修正。其立法精神和具体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与2020年修订的《档案法》、202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華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上位法存在一些冲突之处。《办法》应尽快修订、颁布,并保证条文内容与这些上位法衔接协调。此外,北京市还有1部地方性档案规章(《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和100多个档案工作方面的规范性文件[9],也应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修订后的《办法》予以重新审查,进行必要的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