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信息权利表达是社会主体合法信息利益诉求的现实反映,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维护自身合法信息权益的基本前提。通过分析社会弱势群体信息权利表达的影响成因,指出该群体信息权利表达的特点,并深刻揭示了弱势群体信息权利表达的价值意涵,以期为社会弱势群体的信息权利保障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与价值导向。
〔关键词〕信息权利;权利表达;弱势群体;权利保障;权利救济;信息公平;信息贫困;信息障碍
DOI:10.3969/j.issn.1008-0821.2011.12.005
〔中图分类号〕G203;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821(2011)12-0018-03
Study on Information Rights Expression of Social Vulnerable Groups
——Causes,Characteristics and SignificanceLi Haoqing
(Library,Chinese Peoples Armed Police Forces Academy,Langfang 065000,China)
〔Abstract〕Information rights expression is the practical reflection of legitimate information interests claims of social subject,and is the basic premises of safeguarding legitimate information interests of rights subject which is given by law.Through explaining the causes of information rights expression,the paper pointed out the expression characteristics of information rights of vulnerable groups.And it deeply elaborated the significance of information rights expression of vulnerable groups,in order to provide the necessary theoretical foundation and value orientation for information rights guarantee of vulnerable groups.
〔Key words〕information rights;right to express;vulnerable groups;rights guarantee;rights remedy;information fairness;information poverty;information obstacle
诚然,公民的一切权利践行是以权利表达开始的。信息权利表达是社会主体合法信息利益诉求的现实反映,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维护自身合法信息权益的基本前提,它体现了现代法律制度对权利主体的社会价值尊重与人文关怀[1]。在当下社会,随着人们信息及法律意识的深化,多元主体对信息利益的争夺越发激烈,并形成层次分明的利益格局。在各方利益博弈过程中,社会弱势群体的信息权利表达、主张与救济等方面因多重因素的影响,常常处于劣势/被侵害状态,而这一切往往都是围绕“以信息权利表达为基点”所展开、形成的。本文探讨社会弱势群体信息权利表达的影响成因,并指出该群体信息权利表达特点以及权利表达的价值意涵,以期为社会弱势群体的信息权利保障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与价值导向。
1 弱势群体信息权利表达的影响成因
在当下社会,影响弱势群体信息权利表达的因素是十分复杂的,有政治、经济因素,也有社会、文化因素等。从社会与个体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制度性因素与主体性因素已成为弱势群体信息权利表达的主要影响成因。
就社会层面而言,根据韦伯的社会分层理论,一方面,权利主体间的差别无处不在,它是具有一定社会意义的差别,是主体间在社会或制度性资源的占有和支配能力以及程度上的差别,这种差别直接导致了权利主体间社会地位的差别。由此分化而成的强势群体,在对公共信息政策制定/执行过程的影响、对公共舆论的影响以及公共话语权的控制能力等方面形成了“绝对差别”优势。处于劣势地位的弱势群体,其信息权利表达程度必然在很大程度上被削弱。另一方面,信息社会中信息能力的分层以及信息鸿沟的扩大,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在强势群体对信息技术的垄断下一部分人不懂得现代信息技术,缺少学习机会以及学习能力低而逐渐落后于知识时代和信息社会,也使得弱势群体的信息权利表达进一步弱化。正是源于弱势群体的社会地位与民主参与程度及效能的低下、对信息政策的弱影响力以及现行制度自身的缺陷等方面因素影响,使得现有的制度资源配置不均衡和信息权利保障制度不完善,进而形成弱势群体信息权利表达的制度性障碍。
从个体层面来讲,权利主体权能不足已成为弱势群体信息权利表达弱势的主要症结之一。在法律意义上,所谓权能指的是权利主体在表达、行使与维护权利时所要凭借的手段与方法。而弱势群体信息权能不足,除了受现有信息政策与法律等制度性因素影响外,主要指向为主体的信息权利意识缺失和信息贫困问题。具言之,信息权利意识[1]是指权利主体对于信息权利的认知、理解、态度主张、价值期望,以及主体对于实现其信息权利方式的价值选择/判断。这里的信息权利意识缺失主要表现为权利主体对信息权利的无知、保护信息权利意识及能力的低下——不知道信息权利有多少,不知道信息权利的内容和界限,不知道信息权利受到侵害怎么办,等等。这就使得弱势群体在信息权表达与维护上往往陷于被动或受侵害的境遇。所谓信息贫困(Information Poverty),指的是信息主体获取、吸收和表达信息的能力不足或渠道缺乏,其主要体现为主体信息/知识能力上的匮乏。在日常信息活动中,处于信息贫困的弱势群体经常会遭遇到种种信息障碍或是受到信息不公。这里的信息障碍是指信息主体获取、吸收和表达信息机会的丧失或受到限制,而无法与其他人在同等基础上参与社会的信息活动/生活。信息不公是相对信息公平而言,其主要包括信息鸿沟、信息垄断、信息霸权以及信息歧视等。实质上,信息贫困就对一部分信息主体的获取、吸收和表达信息机会、渠道及选择权的剥夺,是信息不公所导致现实结果。由此得出,弱势群体信息权能不足构成了该群体信息权利表达的主体性障碍。
社会弱势群体信息权利表达研究2 弱势群体信息权利表达的特点
在制度性与主体性等障碍因素的作用与影响下,我国社会弱势群体信息权利表达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2.1 信息权利表达与实现上的边缘性
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所具有较高的政治参与度和政治影响力不同,由于弱势群体游离在社会权力中心之外,其社会政治活动参与度不高,加之社会身份、文化程度、表达能力等限制,使得弱势群体在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过程中常处于被动的“失语”状态。尤其,关于制度性资源的分配、利用上,在动态的现实信息利益冲突与衡平过程中,互动博弈的结果往往趋于强势群体。作为利益受损的妥协方——弱势群体在利益博弈过程中逐渐地被边缘化。这种边缘地位决定了弱势群体在信息权利分配上必将处于一种非主宰地位,进而使得许多弱势群体应当享有的信息权益在法律上得不到确认、权利主张和要求又很难合理表达。
2.2 信息权利表达能力的低适应性
受自身权利意识薄弱以及社会各种条件的限制,弱势群体往往处于缺少组织力、凝聚力的松散状态,其信息权利表达能力呈现低层次性、低适应性特点。在利益表达机制不健全的社会,相对于其他群体而言,他们缺乏相应的组织形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在政治构架中缺少利益代表,在媒体上也很难发出他们的声音,在追逐自己的利益上,显然处于无力的状态[2]。一定意义上,信息权表达不仅是诉求信息利益,更是促使信息利益实现的必要过程环节。故此,弱势群体在信息权利表达能力的劣势,导致其信息权利更易受到忽视和侵犯,信息权利实现程度常处于较低水平。
2.3 信息权利救济的脆弱性
在信息权利表达过程中,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信息权益一旦遭到侵害,他们只能凭借自己力量或者诉诸国家的力量来寻求信息权利救济。一方面,由于社会弱势群体的不利位势,其信息权利在践行中很容易遭到歧视、偏见,来自公权力和他方权利的僭越和侵犯就在所难免,被剥夺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而他们自己却不具备救济自己权利的力量、条件和手段,即使有私力救济的能力,也往往是现代法律所否定的方式;另一方面,由于司法救济体制僵化,诉诸司法救济将会消耗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而社会弱势群体恰恰不具备这样的条件,由此导致了他们的权利救济上的脆弱性[3]。
3 弱势群体信息权利表达的价值意涵
3.1 保护弱势群体之尊严
作为一种综合性权利,信息权利是人权在信息域中的反映与延展。因此,对弱势群体信息权利之保护,在根本上是对弱势群体人权的尊重与保障。一是,它表明作为权利主体的弱势群体在维护自己的尊严和合法信息利益时,有了一种“终极凭藉”——人权,而这种凭藉表征着对弱势群体的尊严与价值的社会承认,并使他们获得社会意义上认同的平等的主体地位。二是,它体现出对“每个人都享有人的尊严”的价值诠释,主要包括:①每个人作为社会成员均有权享有促进其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政治、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权利,这是人人享有人的尊严的权利基础;②每个人都有权得到维护其人格、尊严的基本的经济及物质生活条件,这是人人享有人的尊严的现实基础;③弱势群体作为社会权利享有者,应享有同样的人格尊严和权利保障,这是人人享有人的尊严的价值基础。
3.2 体证权利保障之正义
保护弱势群体的信息权利是权利正义原则的必然延伸。它旨在防止强势群体在定制公共政策和利用社会性/制度性信息资源的过程中,不公正地剥夺、限制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或漫视地对待弱势群体的应有权利。正如哲学家约翰
〔关键词〕信息权利;权利表达;弱势群体;权利保障;权利救济;信息公平;信息贫困;信息障碍
DOI:10.3969/j.issn.1008-0821.2011.12.005
〔中图分类号〕G203;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821(2011)12-0018-03
Study on Information Rights Expression of Social Vulnerable Groups
——Causes,Characteristics and SignificanceLi Haoqing
(Library,Chinese Peoples Armed Police Forces Academy,Langfang 065000,China)
〔Abstract〕Information rights expression is the practical reflection of legitimate information interests claims of social subject,and is the basic premises of safeguarding legitimate information interests of rights subject which is given by law.Through explaining the causes of information rights expression,the paper pointed out the expression characteristics of information rights of vulnerable groups.And it deeply elaborated the significance of information rights expression of vulnerable groups,in order to provide the necessary theoretical foundation and value orientation for information rights guarantee of vulnerable groups.
〔Key words〕information rights;right to express;vulnerable groups;rights guarantee;rights remedy;information fairness;information poverty;information obstacle
诚然,公民的一切权利践行是以权利表达开始的。信息权利表达是社会主体合法信息利益诉求的现实反映,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维护自身合法信息权益的基本前提,它体现了现代法律制度对权利主体的社会价值尊重与人文关怀[1]。在当下社会,随着人们信息及法律意识的深化,多元主体对信息利益的争夺越发激烈,并形成层次分明的利益格局。在各方利益博弈过程中,社会弱势群体的信息权利表达、主张与救济等方面因多重因素的影响,常常处于劣势/被侵害状态,而这一切往往都是围绕“以信息权利表达为基点”所展开、形成的。本文探讨社会弱势群体信息权利表达的影响成因,并指出该群体信息权利表达特点以及权利表达的价值意涵,以期为社会弱势群体的信息权利保障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与价值导向。
1 弱势群体信息权利表达的影响成因
在当下社会,影响弱势群体信息权利表达的因素是十分复杂的,有政治、经济因素,也有社会、文化因素等。从社会与个体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制度性因素与主体性因素已成为弱势群体信息权利表达的主要影响成因。
就社会层面而言,根据韦伯的社会分层理论,一方面,权利主体间的差别无处不在,它是具有一定社会意义的差别,是主体间在社会或制度性资源的占有和支配能力以及程度上的差别,这种差别直接导致了权利主体间社会地位的差别。由此分化而成的强势群体,在对公共信息政策制定/执行过程的影响、对公共舆论的影响以及公共话语权的控制能力等方面形成了“绝对差别”优势。处于劣势地位的弱势群体,其信息权利表达程度必然在很大程度上被削弱。另一方面,信息社会中信息能力的分层以及信息鸿沟的扩大,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在强势群体对信息技术的垄断下一部分人不懂得现代信息技术,缺少学习机会以及学习能力低而逐渐落后于知识时代和信息社会,也使得弱势群体的信息权利表达进一步弱化。正是源于弱势群体的社会地位与民主参与程度及效能的低下、对信息政策的弱影响力以及现行制度自身的缺陷等方面因素影响,使得现有的制度资源配置不均衡和信息权利保障制度不完善,进而形成弱势群体信息权利表达的制度性障碍。
从个体层面来讲,权利主体权能不足已成为弱势群体信息权利表达弱势的主要症结之一。在法律意义上,所谓权能指的是权利主体在表达、行使与维护权利时所要凭借的手段与方法。而弱势群体信息权能不足,除了受现有信息政策与法律等制度性因素影响外,主要指向为主体的信息权利意识缺失和信息贫困问题。具言之,信息权利意识[1]是指权利主体对于信息权利的认知、理解、态度主张、价值期望,以及主体对于实现其信息权利方式的价值选择/判断。这里的信息权利意识缺失主要表现为权利主体对信息权利的无知、保护信息权利意识及能力的低下——不知道信息权利有多少,不知道信息权利的内容和界限,不知道信息权利受到侵害怎么办,等等。这就使得弱势群体在信息权表达与维护上往往陷于被动或受侵害的境遇。所谓信息贫困(Information Poverty),指的是信息主体获取、吸收和表达信息的能力不足或渠道缺乏,其主要体现为主体信息/知识能力上的匮乏。在日常信息活动中,处于信息贫困的弱势群体经常会遭遇到种种信息障碍或是受到信息不公。这里的信息障碍是指信息主体获取、吸收和表达信息机会的丧失或受到限制,而无法与其他人在同等基础上参与社会的信息活动/生活。信息不公是相对信息公平而言,其主要包括信息鸿沟、信息垄断、信息霸权以及信息歧视等。实质上,信息贫困就对一部分信息主体的获取、吸收和表达信息机会、渠道及选择权的剥夺,是信息不公所导致现实结果。由此得出,弱势群体信息权能不足构成了该群体信息权利表达的主体性障碍。
社会弱势群体信息权利表达研究2 弱势群体信息权利表达的特点
在制度性与主体性等障碍因素的作用与影响下,我国社会弱势群体信息权利表达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2.1 信息权利表达与实现上的边缘性
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所具有较高的政治参与度和政治影响力不同,由于弱势群体游离在社会权力中心之外,其社会政治活动参与度不高,加之社会身份、文化程度、表达能力等限制,使得弱势群体在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过程中常处于被动的“失语”状态。尤其,关于制度性资源的分配、利用上,在动态的现实信息利益冲突与衡平过程中,互动博弈的结果往往趋于强势群体。作为利益受损的妥协方——弱势群体在利益博弈过程中逐渐地被边缘化。这种边缘地位决定了弱势群体在信息权利分配上必将处于一种非主宰地位,进而使得许多弱势群体应当享有的信息权益在法律上得不到确认、权利主张和要求又很难合理表达。
2.2 信息权利表达能力的低适应性
受自身权利意识薄弱以及社会各种条件的限制,弱势群体往往处于缺少组织力、凝聚力的松散状态,其信息权利表达能力呈现低层次性、低适应性特点。在利益表达机制不健全的社会,相对于其他群体而言,他们缺乏相应的组织形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在政治构架中缺少利益代表,在媒体上也很难发出他们的声音,在追逐自己的利益上,显然处于无力的状态[2]。一定意义上,信息权表达不仅是诉求信息利益,更是促使信息利益实现的必要过程环节。故此,弱势群体在信息权利表达能力的劣势,导致其信息权利更易受到忽视和侵犯,信息权利实现程度常处于较低水平。
2.3 信息权利救济的脆弱性
在信息权利表达过程中,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信息权益一旦遭到侵害,他们只能凭借自己力量或者诉诸国家的力量来寻求信息权利救济。一方面,由于社会弱势群体的不利位势,其信息权利在践行中很容易遭到歧视、偏见,来自公权力和他方权利的僭越和侵犯就在所难免,被剥夺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而他们自己却不具备救济自己权利的力量、条件和手段,即使有私力救济的能力,也往往是现代法律所否定的方式;另一方面,由于司法救济体制僵化,诉诸司法救济将会消耗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而社会弱势群体恰恰不具备这样的条件,由此导致了他们的权利救济上的脆弱性[3]。
3 弱势群体信息权利表达的价值意涵
3.1 保护弱势群体之尊严
作为一种综合性权利,信息权利是人权在信息域中的反映与延展。因此,对弱势群体信息权利之保护,在根本上是对弱势群体人权的尊重与保障。一是,它表明作为权利主体的弱势群体在维护自己的尊严和合法信息利益时,有了一种“终极凭藉”——人权,而这种凭藉表征着对弱势群体的尊严与价值的社会承认,并使他们获得社会意义上认同的平等的主体地位。二是,它体现出对“每个人都享有人的尊严”的价值诠释,主要包括:①每个人作为社会成员均有权享有促进其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政治、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权利,这是人人享有人的尊严的权利基础;②每个人都有权得到维护其人格、尊严的基本的经济及物质生活条件,这是人人享有人的尊严的现实基础;③弱势群体作为社会权利享有者,应享有同样的人格尊严和权利保障,这是人人享有人的尊严的价值基础。
3.2 体证权利保障之正义
保护弱势群体的信息权利是权利正义原则的必然延伸。它旨在防止强势群体在定制公共政策和利用社会性/制度性信息资源的过程中,不公正地剥夺、限制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或漫视地对待弱势群体的应有权利。正如哲学家约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