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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房屋承租关系中买卖不破租赁和法定先买权制度的历史考察,认为以买卖不玻租赁制度为核心的承租人保护体系.一般能较好发挥保护承租人之功效;认为房屋承租人法定先买权制度是国家在特定时期调控房屋资源的产物。不具有普适性,并进一步论证该制度在我国具有很大的不舍理性,因而主张将该制度进行重构,实现从法定先买权向意定先买权制度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