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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我国逐步步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犯罪在社会犯罪占有的比重和数量也有增长的趋势。从花都区近五年来老年人犯罪的司法实践看,老年人犯罪问题正成为影响社会、家庭稳定和谐的一个重要因素。本文结合花都区近五年(2007-2011年)老年人犯罪的基本情况,分析老年人犯罪的原因、特征,并结合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对老年人犯罪的特殊规定,探讨预防和应对老年人犯罪的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 老年人犯罪 犯罪原因 刑法
作者简介:范小军,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7-076-02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2000年我国老年人口的基本情况如下:全国总人口为124261万人,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达到12998万人,80岁以上人口达到1199万人。男性老年人口有6338万人,占全部老年人口的48.76%,女性老年人口有6660万人,占51.24%。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国家的行列,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的老年人口还将以较快的速度增长,预计到2015年,60岁以上的人口将超过两亿,约占总人口的14%。随着老年人口的比重日益增加,老年人犯罪在社会犯罪占有的比重和数量也有增长的趋势。
一、老年人犯罪的基本情况
(一)老年人犯罪的定义
1982年,在联合国“老龄问题世界大会”上,将老年年龄的界限定义为60周岁。1996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所谓老年人犯罪,概括起来说,就是指60岁以上的人所实施的犯罪。德国著名犯罪学家施奈德、凯泽、阿尔布莱希特等人对老年人犯罪所下的定义都是:老年人犯罪是指年满60周岁及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总和。
(二)花都区老年人犯罪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据统计,近五年(2007-2011年)来,我区老年人犯罪共计25件/31人,涉案罪名包括强奸、猥亵儿童、故意伤害、妨害公务、非法占用农用地、开设赌场、受贿、行贿、诈骗罪、非法行医、交通肇事罪等11个罪名,花都区老年人犯罪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从犯罪数量分析,老年人犯罪逐年增加。2007年之前老年人犯罪问题极其罕见,但从2008年开始,老年人犯罪突然大幅增加,并有逐年增加的趋势。
2.从犯罪类型分析,涉案罪名相对集中,犯罪性质相对较轻。其中盗窃、诈骗等侵财类犯罪所占比重最大,而故意伤害和行贿、受贿等职务犯罪分别位居2、3位,三者共计占我区老年人犯罪的70%;其中,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有20人,约占总数的65%。
3.从犯罪手段分析,以非暴力犯罪为主。由于受身体衰老的限制,一般难以实行暴力犯罪。老年人的犯罪多以儿童、妇女或残疾、弱智、病患者为其侵害对象,或者利用其职务便利,具体手法采用猥亵、诱骗、盗窃、受贿等;且单独作案的较多。
4.从犯罪的性别、区域分析,男性老人犯罪占绝大多数,农村老人犯罪比例较大。从上述统计上看,涉案的31名老年人中男性为28名,约占总数的90%;农村户籍人口25名,约占总数的80%。
5.从犯罪人的文化程度分析,初中文化程度以下的占绝大部分,甚至很多是文盲。从上述统计上看,初中文化程度以下的有26名,约占总数84%;文盲、半文盲12人,约占总数的40%。
6.从处理情况分析,绝大部分未被羁押,轻缓刑比例高。由于老年人身体条件较差,不具备羁押条件,从庭审前采取的强制措施上看,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共27人,约占总数的87%;判处缓刑的为29人,约占总数的94%。
二、老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
结合我国国情和老年犯罪的司法实践分析,老年人犯罪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精神生活空虚,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
据统计,2000年我国老年人口中,有配偶率为67.32%,丧偶率为30.36%;65岁及以上老年人的家庭户占全国家庭户总数的20.09%。随着年龄的增加,老年人在体力和反应能力上都有所下降,许多老年人还面临丧偶的情形,容易产生孤独感、迟暮感、失落感,进而引发强烈的刺激欲、占有欲、报复欲,加上受到社会大量存在的“黄、赌、毒”现象影响,也进一步刺激了老年人不断追求物质享受和不健康精神刺激,容易引发故意伤害、强奸、猥亵儿童等犯罪,这种类型的犯罪约占总数的37%。
(二)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家庭生活困难
据统计,2000年我国60岁以上未在业人口中,家庭成员供养是第一位主要收入来源,占65.40%;其次是退休金,占29.27%;依靠基本生活费补贴的很少,占2.38%。未在业女性老年人口中,家庭成员供养占80.07%,退休金占12.5%,依靠基本生活费补贴的占2.71%。未在业男性老年人口中,家庭成员供养占62.97%,退休金占24.17%,基本生活费补贴占4.14%。由于我国善未建立完善的社会养老制度,老年人的赡养主要依靠家庭承担,在家庭经济收入较低的农村人口中,老年人犯罪农村人口比重约占80%,罪名主要集中在盗窃、诈骗和开设赌场等犯罪中;在具有一定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的老年人中,为此后的退休生活创造更为优越的经济条件也往往会出现所谓的“59岁现象”,在离退休甚至退休后返聘执行公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这中类型的犯罪约占总数的42%。
(三)文化程度低,法制观念单薄
据统计,2000年我国60岁以上人口的文盲、半文盲率达到47.54%在15岁以上文盲、半文盲人口中,58.81%为60岁以上人口。老年人口中,小学程度的人占36.82%,初中程度的人占9.46%、高中程度的人占4.12%,大学以上程度的人占2.05%。男性老年人口的文盲、半文盲率为28.43%,女性则达到65.73%。在花都区的老年人犯罪中,初中文化程度以下的有26名,约占总数84%;文盲、半文盲12人,约占总数的40%。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极其淡薄,不懂得通过合法的途径和方式去行驶和维护自身权益,在受到外界的影响和刺激的情况下,容易诱发故意伤害、妨害公务等犯罪。 (四)身体机能下降,自我控制力减弱
身体机能在进入老年期以后,人的许多器官和组织有相当程度的萎缩现象,如听力下降、视力减退,控制自己的行为的能力减弱、反应变得迟钝,这就容易导致交通肇事等过失犯罪的产生。
三、老年人犯罪的预防和对策
随着我国老年社会的出现,老年人犯罪已成为当今社会、家庭和谐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预防和减少老年人犯罪,已成为社会共同关注的一个问题。针对花都区老年人犯罪的特点、原因,笔者认为,预防和应对老年人犯罪,可采取如下措施:
(一)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从根本上减少老年人犯罪
老年人犯罪的约有42%犯罪行为直接和经济因素有关,很多故意伤害犯罪或多或少也受到经济因素的影响,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居、老有所乐”,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能够从根本上消除老年人犯罪的经济根源。
(二)丰富老年人精神生活,倡导和谐、互助、友爱的家庭生活
大力宣传尊老敬老、健康积极的生活风尚,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通过法律的、舆论的力量规范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加强老年人之间的沟通、交流,让老年人形成健康、乐观、积极的人格,减少老年人犯罪的主观因素。
(三)加强法制宣传,提高法制观念
司法部门要大力加强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特别是要把法律宣传深入到农村,从而提高老年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使之自觉遵纪守法,并能在遇到不法行为时能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四)改善老年人的生活环境,建设文明、健康、开放的人际关系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东西方文化的冲突日益剧烈,旧的人际关系模式也同样随之发生变化,老年人的价值准则与行为模式亦受到挑战,导致老年人的日常生活、精神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心理和生理都无法得到适度的调节,导致了老年人犯罪,特别是性犯罪的大幅增加。
(五)制定部分特殊行为的最高年龄限制和退出机制
老年人由于自身身体机能下降,对于从事交通驾驶等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行为,应制定相应的年龄限制制度,通过考核对于部分听力、视力等身体反应不符合从事某些特殊行为的情况,应及时吊销相应的职业资格。
四、刑法对于老年人犯罪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八)》第1条规定了老年人犯罪的一般从宽原则,即“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3条规定了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的基本原则,即“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第11条第1款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符合缓刑条件的,就应当宣告缓刑的原则。
从花都区老年人犯罪的司法实践也可以看出,目前在对老年人犯罪的处理上,以非监禁刑为主,绝大部分被法院判处轻缓刑,这也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和我国目前的老年人犯罪的实际情况。
关键词 老年人犯罪 犯罪原因 刑法
作者简介:范小军,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7-076-02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2000年我国老年人口的基本情况如下:全国总人口为124261万人,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达到12998万人,80岁以上人口达到1199万人。男性老年人口有6338万人,占全部老年人口的48.76%,女性老年人口有6660万人,占51.24%。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国家的行列,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的老年人口还将以较快的速度增长,预计到2015年,60岁以上的人口将超过两亿,约占总人口的14%。随着老年人口的比重日益增加,老年人犯罪在社会犯罪占有的比重和数量也有增长的趋势。
一、老年人犯罪的基本情况
(一)老年人犯罪的定义
1982年,在联合国“老龄问题世界大会”上,将老年年龄的界限定义为60周岁。1996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所谓老年人犯罪,概括起来说,就是指60岁以上的人所实施的犯罪。德国著名犯罪学家施奈德、凯泽、阿尔布莱希特等人对老年人犯罪所下的定义都是:老年人犯罪是指年满60周岁及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总和。
(二)花都区老年人犯罪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据统计,近五年(2007-2011年)来,我区老年人犯罪共计25件/31人,涉案罪名包括强奸、猥亵儿童、故意伤害、妨害公务、非法占用农用地、开设赌场、受贿、行贿、诈骗罪、非法行医、交通肇事罪等11个罪名,花都区老年人犯罪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从犯罪数量分析,老年人犯罪逐年增加。2007年之前老年人犯罪问题极其罕见,但从2008年开始,老年人犯罪突然大幅增加,并有逐年增加的趋势。
2.从犯罪类型分析,涉案罪名相对集中,犯罪性质相对较轻。其中盗窃、诈骗等侵财类犯罪所占比重最大,而故意伤害和行贿、受贿等职务犯罪分别位居2、3位,三者共计占我区老年人犯罪的70%;其中,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有20人,约占总数的65%。
3.从犯罪手段分析,以非暴力犯罪为主。由于受身体衰老的限制,一般难以实行暴力犯罪。老年人的犯罪多以儿童、妇女或残疾、弱智、病患者为其侵害对象,或者利用其职务便利,具体手法采用猥亵、诱骗、盗窃、受贿等;且单独作案的较多。
4.从犯罪的性别、区域分析,男性老人犯罪占绝大多数,农村老人犯罪比例较大。从上述统计上看,涉案的31名老年人中男性为28名,约占总数的90%;农村户籍人口25名,约占总数的80%。
5.从犯罪人的文化程度分析,初中文化程度以下的占绝大部分,甚至很多是文盲。从上述统计上看,初中文化程度以下的有26名,约占总数84%;文盲、半文盲12人,约占总数的40%。
6.从处理情况分析,绝大部分未被羁押,轻缓刑比例高。由于老年人身体条件较差,不具备羁押条件,从庭审前采取的强制措施上看,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共27人,约占总数的87%;判处缓刑的为29人,约占总数的94%。
二、老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
结合我国国情和老年犯罪的司法实践分析,老年人犯罪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精神生活空虚,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
据统计,2000年我国老年人口中,有配偶率为67.32%,丧偶率为30.36%;65岁及以上老年人的家庭户占全国家庭户总数的20.09%。随着年龄的增加,老年人在体力和反应能力上都有所下降,许多老年人还面临丧偶的情形,容易产生孤独感、迟暮感、失落感,进而引发强烈的刺激欲、占有欲、报复欲,加上受到社会大量存在的“黄、赌、毒”现象影响,也进一步刺激了老年人不断追求物质享受和不健康精神刺激,容易引发故意伤害、强奸、猥亵儿童等犯罪,这种类型的犯罪约占总数的37%。
(二)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家庭生活困难
据统计,2000年我国60岁以上未在业人口中,家庭成员供养是第一位主要收入来源,占65.40%;其次是退休金,占29.27%;依靠基本生活费补贴的很少,占2.38%。未在业女性老年人口中,家庭成员供养占80.07%,退休金占12.5%,依靠基本生活费补贴的占2.71%。未在业男性老年人口中,家庭成员供养占62.97%,退休金占24.17%,基本生活费补贴占4.14%。由于我国善未建立完善的社会养老制度,老年人的赡养主要依靠家庭承担,在家庭经济收入较低的农村人口中,老年人犯罪农村人口比重约占80%,罪名主要集中在盗窃、诈骗和开设赌场等犯罪中;在具有一定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的老年人中,为此后的退休生活创造更为优越的经济条件也往往会出现所谓的“59岁现象”,在离退休甚至退休后返聘执行公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这中类型的犯罪约占总数的42%。
(三)文化程度低,法制观念单薄
据统计,2000年我国60岁以上人口的文盲、半文盲率达到47.54%在15岁以上文盲、半文盲人口中,58.81%为60岁以上人口。老年人口中,小学程度的人占36.82%,初中程度的人占9.46%、高中程度的人占4.12%,大学以上程度的人占2.05%。男性老年人口的文盲、半文盲率为28.43%,女性则达到65.73%。在花都区的老年人犯罪中,初中文化程度以下的有26名,约占总数84%;文盲、半文盲12人,约占总数的40%。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极其淡薄,不懂得通过合法的途径和方式去行驶和维护自身权益,在受到外界的影响和刺激的情况下,容易诱发故意伤害、妨害公务等犯罪。 (四)身体机能下降,自我控制力减弱
身体机能在进入老年期以后,人的许多器官和组织有相当程度的萎缩现象,如听力下降、视力减退,控制自己的行为的能力减弱、反应变得迟钝,这就容易导致交通肇事等过失犯罪的产生。
三、老年人犯罪的预防和对策
随着我国老年社会的出现,老年人犯罪已成为当今社会、家庭和谐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预防和减少老年人犯罪,已成为社会共同关注的一个问题。针对花都区老年人犯罪的特点、原因,笔者认为,预防和应对老年人犯罪,可采取如下措施:
(一)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从根本上减少老年人犯罪
老年人犯罪的约有42%犯罪行为直接和经济因素有关,很多故意伤害犯罪或多或少也受到经济因素的影响,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居、老有所乐”,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能够从根本上消除老年人犯罪的经济根源。
(二)丰富老年人精神生活,倡导和谐、互助、友爱的家庭生活
大力宣传尊老敬老、健康积极的生活风尚,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通过法律的、舆论的力量规范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加强老年人之间的沟通、交流,让老年人形成健康、乐观、积极的人格,减少老年人犯罪的主观因素。
(三)加强法制宣传,提高法制观念
司法部门要大力加强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特别是要把法律宣传深入到农村,从而提高老年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使之自觉遵纪守法,并能在遇到不法行为时能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四)改善老年人的生活环境,建设文明、健康、开放的人际关系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东西方文化的冲突日益剧烈,旧的人际关系模式也同样随之发生变化,老年人的价值准则与行为模式亦受到挑战,导致老年人的日常生活、精神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心理和生理都无法得到适度的调节,导致了老年人犯罪,特别是性犯罪的大幅增加。
(五)制定部分特殊行为的最高年龄限制和退出机制
老年人由于自身身体机能下降,对于从事交通驾驶等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行为,应制定相应的年龄限制制度,通过考核对于部分听力、视力等身体反应不符合从事某些特殊行为的情况,应及时吊销相应的职业资格。
四、刑法对于老年人犯罪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八)》第1条规定了老年人犯罪的一般从宽原则,即“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3条规定了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的基本原则,即“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第11条第1款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符合缓刑条件的,就应当宣告缓刑的原则。
从花都区老年人犯罪的司法实践也可以看出,目前在对老年人犯罪的处理上,以非监禁刑为主,绝大部分被法院判处轻缓刑,这也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和我国目前的老年人犯罪的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