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农业保险作为农村金融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应对自然灾害、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部分农民对农业保险认知度低、农业保险法制不健全等问题制约县域农业保险发展。为了解和掌握当前县域农业保险发展情况。近日,人民银行达茂旗支行对包头市达茂旗农业保险发展情况进行了一次专题调查。
关键词:县域;农业保险;问题;建议
一、达茂旗农业保险发展情况
近年来,随着达茂旗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达茂旗保险事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农业保险发展相对缓慢,开办险种较少,难以满足广大农民多样化的保险需求。截止2013年末,达茂旗辖区共有保险机构8家,但仅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茂支公司1家机构开展了农业保险业务,开办的农业保险结合辖内实际主要有玉米、葵花、马铃薯等种植业保险。从近四年来的业务拓展情况看(调查期从2012年到2015年),农业保险业务规模呈逐年递增趋势。2012年、2013、2014和2015年被保险耕地面积分别为30.47万亩、47.37万亩、68.46亩和38.13万亩;完成保费收入分别为925.7万元、1225.9万元、1300.3万元和841.6万元。四年的理赔金额分别为450.47万元、639.49万元、909.83万元和160.67万元;理赔覆盖耕地面积分别为3.68万亩、4.99万亩、8.95万亩和1.59万亩。虽然呈增长趋势,但在实际农业保险的展业中,主要还是靠政府单方面拉动,农民对参加农业保险的认识不足,主动性较差,因而推广农业保险工作在本地区发展不均衡,一定程度上制约着辖内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存在问题
(一)对农业保险认知度低
调查中了解到,由于保险公司宣传手段相对单一,宣传力度不够,部分农民对农业保险缺乏应有了解,对农业保险的经济补偿和风险保障作用认识不足,认为参加农业保险是白扔钱,能不买保险就尽量不买,而买了保险就想赚保险费。一旦遭受天灾人祸,损失只能自己承担,自认倒霉,严重影响了其扩大农业再生产能力。例如,达茂旗农村主要以马铃薯种植为主要品种,马铃薯耐干旱,适合北方地区种植。据调查,当地近十年来,从来没有出现过涝灾,从而助长了村民的侥幸心理。
(二)勘赔定损难、理赔标准低
农民在遭遇自然灾害后,由于没有技术性较强的专业仲裁机构,灾害损失难以确定,赔偿金额很难在保险公司与农户之间达成一致,极易出现理赔纠纷。同时,目前的理赔标准较低,获得的赔付不能弥补种地成本。据调查,达茂旗2015年对马铃薯保险的理赔金额最高是每亩10多元,而农民实际支付的种子、农药、化肥款及大量的人力物力已达每亩700元,理赔数额与实际投入相差甚远。由于勘查、清算工作量大,理赔到户时间长,这些技术性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
(三)地方政府推动力不够
现行农业保险仍为商业化经营模式,未被纳入国家农业政策支持体系,办理农业保险除免营业税外,其它方面同商业性保险一样,国家尚无配套政策给予大力扶持,缺乏可持续发展的外部环境。从达茂旗看,地方政府政策宣传力度不够,投入财政扶持资金较少。保险公司即使想全面开展各种农业保险,也由于趋利性的经营目标和偏低的边际收益,往往望而止步。
(四)银保合作契合度低
2015年达茂旗执行的理赔标准是:马铃薯每亩400元,玉米旱地每亩220元,水地每亩400元,小麦水地400元,旱地220元,葵花每亩250元,这些赔付标准不足正常年景每亩收入的50%,与当地的实际收入相比显然是偏低,不足以对涉农信贷产生足够风险覆盖,应予以适当提高。从了解情况看,银行没有专门针对农业保险客户给予利率优惠或信贷扶持等优惠措施,保险公司也缺乏针对涉农贷款的保险险种,银保合作交集较少,两者缺乏互动与相互强化机制。
(五)农业保险法规缺失
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农业发展保护制度,对相关法律依赖程度很强。2004年以来,连续10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以及《农业法》、《保险法》虽然多次提到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但都较为宏观,有指导性、无操作性,缺乏具体的政策举措。从目前情况看,国家尚未制定出台操作性较强的农业保险法规,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
三、相关建议
(一)加强宣传,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知度
针对农村人口多,农民对农业保险比较陌生的实际,保险公司应加强《农业保险条例》宣传,积极开展“保险进农村”活动,宣传农业保险险种选择、保费缴纳、保险理赔知识,宣传农业保险在防灾减损、支持农民灾后重建中的典型事例和参加农业保险的好处。针对农民最需要保障的风险设计险种,让广大农民群众了解农业保险的重要性和保障补偿作用,提高参加农业保险的主动性。
(二)加大政策支持,促进保险更多地参与新农村建设
一是加大宏观政策支持。地方政府应尽快研究出台推动农业保险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将农业保险列入政府重点工作,由相关部门联合组成协调机构,建立联动机制,定期督导、整体推动。二是完善农业保险运作模式。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业务,并运用财政补贴政策,给予其减免税收、亏损补贴等优惠措施,以解决农民买不起保险、农业保险经营成本过高、农业保险中巨灾风险难以分散等问题,满足辖区促进农业生产和抵御农业风险的需要。三是拓展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完善农业保险经济补偿机制,研究建立专业性的保障基金。
(三)切实发挥各级政府在农业保险推广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政府部门要以服务“三农”和新近出台的《农业保险条例》为宗旨,增强做好农业保险工作的责任感,明确任务目标,强化工作措施,全面开展好农业保险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上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监督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大公共财政的支持力度,保障农业保险健康顺利发展。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保险意识。要利用广播、电视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报道,使农业保险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四)加大创新力度,强化银保合作机制
一是保险公司应探索开展涉农贷款保证保险。在保证保险开办初期,可与抵押(担保)贷款相结合,针对农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大额贷款需求,抵押不足的可由保险公司提供保证保险。条件成熟后,可逐步把保证保险推广至涉农企业及农户,以解决涉农贷款担保不足问题。二是银行应逐步建立农户农业保险办理正向激励机制。对办理农业保险的农户,可实行一定程度利率优惠或扩大授信额度,降低农户贷款成本或给予其一定贷款优惠,鼓励农户积极参加农业保险。
(五)加快立法进程,尽快制定出台《农业保险法》
农业保险发展需要政策法规支持。目前,应在颁布实施《农业保险条例》基础上,加快农业保险立法进程,尽快出台《农业保险法》,为农业保险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一是确立农业保险为政府性保险;二是通过法律支持、政策优惠,完善保险竞争的形成机制;三是建立农业保险补偿体制框架、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明确保险保户的相关权利。
关键词:县域;农业保险;问题;建议
一、达茂旗农业保险发展情况
近年来,随着达茂旗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达茂旗保险事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农业保险发展相对缓慢,开办险种较少,难以满足广大农民多样化的保险需求。截止2013年末,达茂旗辖区共有保险机构8家,但仅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茂支公司1家机构开展了农业保险业务,开办的农业保险结合辖内实际主要有玉米、葵花、马铃薯等种植业保险。从近四年来的业务拓展情况看(调查期从2012年到2015年),农业保险业务规模呈逐年递增趋势。2012年、2013、2014和2015年被保险耕地面积分别为30.47万亩、47.37万亩、68.46亩和38.13万亩;完成保费收入分别为925.7万元、1225.9万元、1300.3万元和841.6万元。四年的理赔金额分别为450.47万元、639.49万元、909.83万元和160.67万元;理赔覆盖耕地面积分别为3.68万亩、4.99万亩、8.95万亩和1.59万亩。虽然呈增长趋势,但在实际农业保险的展业中,主要还是靠政府单方面拉动,农民对参加农业保险的认识不足,主动性较差,因而推广农业保险工作在本地区发展不均衡,一定程度上制约着辖内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存在问题
(一)对农业保险认知度低
调查中了解到,由于保险公司宣传手段相对单一,宣传力度不够,部分农民对农业保险缺乏应有了解,对农业保险的经济补偿和风险保障作用认识不足,认为参加农业保险是白扔钱,能不买保险就尽量不买,而买了保险就想赚保险费。一旦遭受天灾人祸,损失只能自己承担,自认倒霉,严重影响了其扩大农业再生产能力。例如,达茂旗农村主要以马铃薯种植为主要品种,马铃薯耐干旱,适合北方地区种植。据调查,当地近十年来,从来没有出现过涝灾,从而助长了村民的侥幸心理。
(二)勘赔定损难、理赔标准低
农民在遭遇自然灾害后,由于没有技术性较强的专业仲裁机构,灾害损失难以确定,赔偿金额很难在保险公司与农户之间达成一致,极易出现理赔纠纷。同时,目前的理赔标准较低,获得的赔付不能弥补种地成本。据调查,达茂旗2015年对马铃薯保险的理赔金额最高是每亩10多元,而农民实际支付的种子、农药、化肥款及大量的人力物力已达每亩700元,理赔数额与实际投入相差甚远。由于勘查、清算工作量大,理赔到户时间长,这些技术性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
(三)地方政府推动力不够
现行农业保险仍为商业化经营模式,未被纳入国家农业政策支持体系,办理农业保险除免营业税外,其它方面同商业性保险一样,国家尚无配套政策给予大力扶持,缺乏可持续发展的外部环境。从达茂旗看,地方政府政策宣传力度不够,投入财政扶持资金较少。保险公司即使想全面开展各种农业保险,也由于趋利性的经营目标和偏低的边际收益,往往望而止步。
(四)银保合作契合度低
2015年达茂旗执行的理赔标准是:马铃薯每亩400元,玉米旱地每亩220元,水地每亩400元,小麦水地400元,旱地220元,葵花每亩250元,这些赔付标准不足正常年景每亩收入的50%,与当地的实际收入相比显然是偏低,不足以对涉农信贷产生足够风险覆盖,应予以适当提高。从了解情况看,银行没有专门针对农业保险客户给予利率优惠或信贷扶持等优惠措施,保险公司也缺乏针对涉农贷款的保险险种,银保合作交集较少,两者缺乏互动与相互强化机制。
(五)农业保险法规缺失
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农业发展保护制度,对相关法律依赖程度很强。2004年以来,连续10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以及《农业法》、《保险法》虽然多次提到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但都较为宏观,有指导性、无操作性,缺乏具体的政策举措。从目前情况看,国家尚未制定出台操作性较强的农业保险法规,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
三、相关建议
(一)加强宣传,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知度
针对农村人口多,农民对农业保险比较陌生的实际,保险公司应加强《农业保险条例》宣传,积极开展“保险进农村”活动,宣传农业保险险种选择、保费缴纳、保险理赔知识,宣传农业保险在防灾减损、支持农民灾后重建中的典型事例和参加农业保险的好处。针对农民最需要保障的风险设计险种,让广大农民群众了解农业保险的重要性和保障补偿作用,提高参加农业保险的主动性。
(二)加大政策支持,促进保险更多地参与新农村建设
一是加大宏观政策支持。地方政府应尽快研究出台推动农业保险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将农业保险列入政府重点工作,由相关部门联合组成协调机构,建立联动机制,定期督导、整体推动。二是完善农业保险运作模式。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业务,并运用财政补贴政策,给予其减免税收、亏损补贴等优惠措施,以解决农民买不起保险、农业保险经营成本过高、农业保险中巨灾风险难以分散等问题,满足辖区促进农业生产和抵御农业风险的需要。三是拓展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完善农业保险经济补偿机制,研究建立专业性的保障基金。
(三)切实发挥各级政府在农业保险推广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政府部门要以服务“三农”和新近出台的《农业保险条例》为宗旨,增强做好农业保险工作的责任感,明确任务目标,强化工作措施,全面开展好农业保险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上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监督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大公共财政的支持力度,保障农业保险健康顺利发展。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保险意识。要利用广播、电视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报道,使农业保险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四)加大创新力度,强化银保合作机制
一是保险公司应探索开展涉农贷款保证保险。在保证保险开办初期,可与抵押(担保)贷款相结合,针对农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大额贷款需求,抵押不足的可由保险公司提供保证保险。条件成熟后,可逐步把保证保险推广至涉农企业及农户,以解决涉农贷款担保不足问题。二是银行应逐步建立农户农业保险办理正向激励机制。对办理农业保险的农户,可实行一定程度利率优惠或扩大授信额度,降低农户贷款成本或给予其一定贷款优惠,鼓励农户积极参加农业保险。
(五)加快立法进程,尽快制定出台《农业保险法》
农业保险发展需要政策法规支持。目前,应在颁布实施《农业保险条例》基础上,加快农业保险立法进程,尽快出台《农业保险法》,为农业保险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一是确立农业保险为政府性保险;二是通过法律支持、政策优惠,完善保险竞争的形成机制;三是建立农业保险补偿体制框架、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明确保险保户的相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