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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发包方)和乙公司(承包方)于2005年8月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负责甲公司的建筑施工工程,该工程于2006年10月通过了质量验收。根据乙公司的工程结算报告,工程价款为600万元,但甲公司仅支付300万元,扣除保证金之后,仍有150万元工程款尚未支付,为此乙公司对甲公司提起诉讼。此时,甲公司辩称,乙公司的施工工程并未按照签订合约时双方约定的工程期限内完成,要求乙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此来对抗乙公司请求的工程款支付。但乙公司则针对甲公司的反诉称其并未有延误工期的行为,其在合同约定的施工节点进行施工,虽然施工期间有根据甲公司的要求进行返工和修理的情形发生,但并不能因此而认定其有延误工期的违约行为,甲公司的拒付剩余工程款的抗辩不成立。究竟乙公司所称的根据甲公司要求的返工和修理行为是否属于工程延期?工程延期又该如何认定?甲公司能否以乙公司的工程延期作为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依据?
在现实的建筑行业中,工程款支付和工期延误两个问题经常交织在一起,所以笔者讲在本文中将两者结合到一起来加以评析。
1 工程延期的确定方式及延期原因
要讨论发包方能否以承包方工期延误为由拒付或者减付工程款,首先要弄清的就是如何确定是否工期延期,以及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
1.1 工期延期的确定方式
现实中往往出现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承包方的工程是否延期有不同意见,但工程是否延期又直接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责任认定。笔者认为,首先是根据合同有关工期的约定,确定施工工期,再根据会议纪要、开工通知、工程签证、施工监理日记、工程来往信函等来确认工期是否延期。
1.2 可能造成工程延期的原因
(1)因发包人过错而导致的工期延误。如:A.对隐蔽工程不及时验收而导致的工期延误;B.不及时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而导致承包人无资金施工的工期延误;C.对分段工程不及时验收而导致的工期延误;D.不及时提供建筑材料、设备、场地、资金等导致的工期延误。
(2)因施工人过错而导致的工期延误。如:A.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返工等所导致的工期延误;B.因施工人人手不够而导致的工期延误;C.其他因施工人原因而导致的工期延误。
(3)其它原因所导致的工期延误。如:A.鉴定所导致的工期延误;B.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所导致的工期延误;C.不可抗力所导致的工期延误;D.意外事件导致的工期延误;E.第三人原因所导致的工期延误。
2 工期延误的责任认定
关于工期延误的责任认定的问题,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下转第147页)(上接第98页)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中对其作出了相关规定。
(1)发包人承担责任的规定。《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二百八十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二百八十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2)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工期顺延,互不承担责任的规定。《司法解释》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时间。”结合工期延误的原因以及关于责任承担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由发包人过错而引起的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由承包人过错而引起的工期延误,则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由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或者鉴定引起的工期延误,则一般直接在合同约定的基础上相应的顺延工期,发包人和承包人互不承担赔偿责任。至于由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法律并未有相关规定,应当先由承包人对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再由包人向第三人追偿。
3 工期延误对抗工程款支付的分析
本文在前两个部分已经对工程延期的确定方式、延期原因以及工期延误的责任认定进行了阐述和分析,至于工期延误能否对抗工程款支付,笔者将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中分别进行分析。
(1)实体法方面。发包人要以工期延误来作为拒付或者减付工程款的依据,首先要能够证明工期延误是由承包方造成的,并说明工期延误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样,如果是承包人想要以发包方的过错导致的工期延误为由要求发包方承担其因工期延误所造成的资源损失,也须出具证据证明发包方的过错所在,如有合约规定则发包方按合约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无规定则承包方也须出具证据证明其因发包方的过错导致的工期延误所造成的损失。
(2)程序法方面。假如是承包人就工程款支付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而发包人欲以工期延误为由对抗工程款的支付,则应该另行提起诉讼,而不是将其直接作为答辩来对抗,因为发包方的工程款拖欠与承包方的工程延期虽然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是从诉讼法角度来讲,它们毕竟是两个法律事实,两层法律关系,发包方应当通过反诉形式提出工期延误的问题。
4 结语
有建筑学方面的学者经研究表明,工期延误现象往往因为各种外在和内在的原因而导致其不可完全避免,但如果在建设施工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发包方和承包方都更谨慎更负责,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此类风险。有专家提出“在项目初期,就做好现场的勘探及设计工作,以尽量减少施工中的变更”。也有一些工程负责人认为应当“努力提高承包商的组织能力和管理水平,尽量减少材料、设备、劳动力方面的延误和现场监管不力造成的延误”。笔者认为,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在工作中建立及时有效的沟通机制,加强交流与合作,出现问题及时沟通,及时处理,尽量减少工期延误的机会,减少合同当事人的损失。
在现实的建筑行业中,工程款支付和工期延误两个问题经常交织在一起,所以笔者讲在本文中将两者结合到一起来加以评析。
1 工程延期的确定方式及延期原因
要讨论发包方能否以承包方工期延误为由拒付或者减付工程款,首先要弄清的就是如何确定是否工期延期,以及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
1.1 工期延期的确定方式
现实中往往出现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承包方的工程是否延期有不同意见,但工程是否延期又直接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责任认定。笔者认为,首先是根据合同有关工期的约定,确定施工工期,再根据会议纪要、开工通知、工程签证、施工监理日记、工程来往信函等来确认工期是否延期。
1.2 可能造成工程延期的原因
(1)因发包人过错而导致的工期延误。如:A.对隐蔽工程不及时验收而导致的工期延误;B.不及时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而导致承包人无资金施工的工期延误;C.对分段工程不及时验收而导致的工期延误;D.不及时提供建筑材料、设备、场地、资金等导致的工期延误。
(2)因施工人过错而导致的工期延误。如:A.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返工等所导致的工期延误;B.因施工人人手不够而导致的工期延误;C.其他因施工人原因而导致的工期延误。
(3)其它原因所导致的工期延误。如:A.鉴定所导致的工期延误;B.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所导致的工期延误;C.不可抗力所导致的工期延误;D.意外事件导致的工期延误;E.第三人原因所导致的工期延误。
2 工期延误的责任认定
关于工期延误的责任认定的问题,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下转第147页)(上接第98页)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中对其作出了相关规定。
(1)发包人承担责任的规定。《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二百八十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二百八十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2)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工期顺延,互不承担责任的规定。《司法解释》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时间。”结合工期延误的原因以及关于责任承担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由发包人过错而引起的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由承包人过错而引起的工期延误,则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由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或者鉴定引起的工期延误,则一般直接在合同约定的基础上相应的顺延工期,发包人和承包人互不承担赔偿责任。至于由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法律并未有相关规定,应当先由承包人对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再由包人向第三人追偿。
3 工期延误对抗工程款支付的分析
本文在前两个部分已经对工程延期的确定方式、延期原因以及工期延误的责任认定进行了阐述和分析,至于工期延误能否对抗工程款支付,笔者将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中分别进行分析。
(1)实体法方面。发包人要以工期延误来作为拒付或者减付工程款的依据,首先要能够证明工期延误是由承包方造成的,并说明工期延误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样,如果是承包人想要以发包方的过错导致的工期延误为由要求发包方承担其因工期延误所造成的资源损失,也须出具证据证明发包方的过错所在,如有合约规定则发包方按合约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无规定则承包方也须出具证据证明其因发包方的过错导致的工期延误所造成的损失。
(2)程序法方面。假如是承包人就工程款支付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而发包人欲以工期延误为由对抗工程款的支付,则应该另行提起诉讼,而不是将其直接作为答辩来对抗,因为发包方的工程款拖欠与承包方的工程延期虽然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是从诉讼法角度来讲,它们毕竟是两个法律事实,两层法律关系,发包方应当通过反诉形式提出工期延误的问题。
4 结语
有建筑学方面的学者经研究表明,工期延误现象往往因为各种外在和内在的原因而导致其不可完全避免,但如果在建设施工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发包方和承包方都更谨慎更负责,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此类风险。有专家提出“在项目初期,就做好现场的勘探及设计工作,以尽量减少施工中的变更”。也有一些工程负责人认为应当“努力提高承包商的组织能力和管理水平,尽量减少材料、设备、劳动力方面的延误和现场监管不力造成的延误”。笔者认为,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在工作中建立及时有效的沟通机制,加强交流与合作,出现问题及时沟通,及时处理,尽量减少工期延误的机会,减少合同当事人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