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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公安机关最为显著的权利就是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同时还有广泛的调查取证权利。在实际工作中,会存在很多侵犯公民基本权利以及诉讼权利的违法情况的出现,例如:非法取证、严刑逼供、滥用强制措施以及超期羁押等情况。严格按照权利制衡的原则,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赋予了一定的权利,检查机关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合理的监督侦查活动,看其是不是存在违法现象。在实际工作中,有效的做到文中几点有效的建议就可以促使检查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的制约进一步强化,可以强化其撤案活动制约能力 ,可以促使检查机关延长羁押期法律监督得到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侦查监督;完善措施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6-0292-01
1.前言
在实际司法执行的过程中,检察机关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属于自己的侦查监督权利,这样一来在进行侦查活动的过程中就可以一定程度上纠正其存在的一些违法行为,促使侦查程序的科学性以及合理性得到保证。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需要认真审视侦查监督机制存在的一些问题,例如:存在不完善的立法,缺乏一系列完整的制度等。所以需要对目前的侦查监督机制进行分析,在上述的基础上找到问题的所在,找到原因,提出解决办法,完成侦查监督机制的进一步完善,促使公安侦查权行使实现进一步规范化[1]。
2.侦查监督完善措施
2.1 促使检查机关审批逮捕案件引导侦查权实现进一步明确
对于我国来说,不管是立法实践工作还是理论立法情况,检查机关都有双重身份,所以其不仅是法律监督机关,同时也是公诉机关。其还有双重的职责,那就是具有法律监督权的同时还要承担控诉权。立足于检察机关承担控诉职能的情况进行分析。众所周知,侦查捕诉职能最为显著的特征就是存在明显的一致性,所以,想要促使国家刑事追诉权实现有效的实施得到保证,在进行立法的过程中,需要促使检查机关审批逮捕案件引导侦查权实现进一步明确,这是最为重要的一个部分。需要承办人员对侦查人员进行正确的引导,促使侦查人员严格分析指控的需要,完成证据的全面收集以及准确收集,促使证据收集从根本上实现控诉所需,促使诉讼效率实现进一步提升,进而实现控制犯罪刑事诉讼的目的[2]。
有一部分学者在分析之后指出,需要在侦查活动的各个环节中认真贯彻检查机关的引导侦查权,但是上述结论本人不敢苟同。因为过早就让检查机关介入会产生不利的影响[3]。首先,检查机关过早介入会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侦查职能的实现;其次检查机关过早介入会直接影响到公安机关积极性的调动。所以,本人认为,如果在实际工作中遇到非常复杂以及重大的案件,那么就可以促使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如果是还没有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那么就不要过早介入检察机关。因为逮捕是短期内实现一个人权利自由的剥夺行动,是一把双刃剑,如果使用不满足法律需要,那么就会导致他人的人权受到侵犯。一般情况下,在执行逮捕权的过程中,检查机关行使最多的是履行法律监督权利,其重点关注的是监督以及控制侦查权,所以,在进行批准逮捕的过程中,检察机关所扮演的角色是中立的、超然的。诉讼管理的总结就是“捕、侦分离”,同时上述提到的总结也是国际司法的通行办事准则。所以在实际工作中,不要只是强调检查机关跟警察相配合,这样会直接削弱抓捕跟侦查两个环节的工作,导致其相互制约,导致逮捕的中立性受到影响,难以满足正常程序的需要。
2.2 制约以及监督检查机关对公安机关的撤案活动情况
相关学者在分析资料的基础上指出,检察机关对于那部分公安机关仍然不立案进行直接立案侦查,同时还要赋予检查机关相应的机动侦查权。所以,本人认为赋予检查机关相应的机动侦查权可以促使国家追诉权得到最大程度的有效实施,但是其却跟国际司法通则产生一定的背离性,这种违背情况会直接导致检查机关出现很多自捕自诉的情况。分析我国实际情况得到,从根本上体现着检察院“一体化”特征,不管是检查院内部的上级跟下级之间还是上级下级检察院之间都存在这个特征。所以,赋予检查机关相应的机动侦查权是权利制约原则的背离情况。除此之外,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需要按照实际情况完成检查机关的设立,促使其对公安机关的撤销案件权救济机制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在进行立法的过程中,需要对公安机关提出严格的要求,促使公安机关在作出撤销案件这一个决定之后第一时间移送案件材料的复印件以及撤销案件决定书等材料,促使其移送到原批准逮捕检查机关进行审核备案[4]。这时候需要指派专人对撤案决定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是看其是不是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了有效的监督。
2.3 促使检查机关对公安机关强制性处分审查决定权进行进一步的扩大
严格按照目前存的法律法规,需要由公安机关内部的权利部分对其进行决定,其存在绝对的自主权,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不要受到外部部门的影响,促使逮捕之外的强制性措施以及扣押、搜查、检查等侦查行为具有足够的独立性。想要在实际工作中促使侦查行为事前控制以及事前监督得到进一步的强化,那么就需要对国外的经验进行借鉴,同时还要对其“司法令状”进行学习,这样一来在进行侦查的过程中可以促使我国检察机关实施强制性措施审查决定权得到进一步的强化。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在开展侦查活动的过程中,立法的过程中需要对检察机关直接授权,在授权之后对其进行审查批准,但是需要排除特殊紧急的情况。所以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需要事前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在事后则需要第一时间完成信息传达,促使检察机关对其进行合法性以及合理性审查。如果其不满足条件,那么就需要第一时间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解除强制措施。在进行财产强制处分的过程中,需要授权检察机关,在得到授权之后需要第一时间派遣专人进行参与,如果在实际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那么就需要经过检查机关的审批才能解除。
3.总结
在实际工作中,检查机关实施有效的侦查监督工作可以促使公安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得到一定程度的纠正。同时还可以促使侦查程序实现顺利的实施,促使其实现进一步规范化。但是目前侦查监督机制存在明显的不足,直接影响到侦查监督机制在实际工作中的有效实施。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效的做到中几点有效的建议就可以促使检查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立法的制约进一步强化,同时还可以强化其撤案活动制约能力 ,同时还可以促使检查机关延长羁押期法律监督得到进一步完善,同时还可以在进行侦查监督纠错机制的过程中,促使检察机关的制裁权以及调查权实现进一步明确,促使公安侦查活动实现正确的实施。
参考文献
[1] 何秉群,陈玉忠,王雷. 我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模式的问题及完善路径——基于诉讼模式进化原理的分析[J]. 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10(17):102-110.
[2] 满铭安. 完善检察机关对侦查讯问的法律监督[J]. 河北法学,2008,05(22):182-187.
[3] 娄艳龄. 试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监督的完善[J]. 经济研究导刊,2010,20(32):253-254.
[4] 娄艳龄. 试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监督的完善[J]. 今日南国(中旬刊),2010,08(11):134-135.
作者简介
陈茂清(1982-),女,福建人,本科,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研究方向:刑法、刑诉法。
郑璐璐(1986-),女,福建人,本科,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政工科干警,研究方向:刑法、刑诉法。
[关键词]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侦查监督;完善措施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6-0292-01
1.前言
在实际司法执行的过程中,检察机关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属于自己的侦查监督权利,这样一来在进行侦查活动的过程中就可以一定程度上纠正其存在的一些违法行为,促使侦查程序的科学性以及合理性得到保证。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需要认真审视侦查监督机制存在的一些问题,例如:存在不完善的立法,缺乏一系列完整的制度等。所以需要对目前的侦查监督机制进行分析,在上述的基础上找到问题的所在,找到原因,提出解决办法,完成侦查监督机制的进一步完善,促使公安侦查权行使实现进一步规范化[1]。
2.侦查监督完善措施
2.1 促使检查机关审批逮捕案件引导侦查权实现进一步明确
对于我国来说,不管是立法实践工作还是理论立法情况,检查机关都有双重身份,所以其不仅是法律监督机关,同时也是公诉机关。其还有双重的职责,那就是具有法律监督权的同时还要承担控诉权。立足于检察机关承担控诉职能的情况进行分析。众所周知,侦查捕诉职能最为显著的特征就是存在明显的一致性,所以,想要促使国家刑事追诉权实现有效的实施得到保证,在进行立法的过程中,需要促使检查机关审批逮捕案件引导侦查权实现进一步明确,这是最为重要的一个部分。需要承办人员对侦查人员进行正确的引导,促使侦查人员严格分析指控的需要,完成证据的全面收集以及准确收集,促使证据收集从根本上实现控诉所需,促使诉讼效率实现进一步提升,进而实现控制犯罪刑事诉讼的目的[2]。
有一部分学者在分析之后指出,需要在侦查活动的各个环节中认真贯彻检查机关的引导侦查权,但是上述结论本人不敢苟同。因为过早就让检查机关介入会产生不利的影响[3]。首先,检查机关过早介入会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侦查职能的实现;其次检查机关过早介入会直接影响到公安机关积极性的调动。所以,本人认为,如果在实际工作中遇到非常复杂以及重大的案件,那么就可以促使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如果是还没有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那么就不要过早介入检察机关。因为逮捕是短期内实现一个人权利自由的剥夺行动,是一把双刃剑,如果使用不满足法律需要,那么就会导致他人的人权受到侵犯。一般情况下,在执行逮捕权的过程中,检查机关行使最多的是履行法律监督权利,其重点关注的是监督以及控制侦查权,所以,在进行批准逮捕的过程中,检察机关所扮演的角色是中立的、超然的。诉讼管理的总结就是“捕、侦分离”,同时上述提到的总结也是国际司法的通行办事准则。所以在实际工作中,不要只是强调检查机关跟警察相配合,这样会直接削弱抓捕跟侦查两个环节的工作,导致其相互制约,导致逮捕的中立性受到影响,难以满足正常程序的需要。
2.2 制约以及监督检查机关对公安机关的撤案活动情况
相关学者在分析资料的基础上指出,检察机关对于那部分公安机关仍然不立案进行直接立案侦查,同时还要赋予检查机关相应的机动侦查权。所以,本人认为赋予检查机关相应的机动侦查权可以促使国家追诉权得到最大程度的有效实施,但是其却跟国际司法通则产生一定的背离性,这种违背情况会直接导致检查机关出现很多自捕自诉的情况。分析我国实际情况得到,从根本上体现着检察院“一体化”特征,不管是检查院内部的上级跟下级之间还是上级下级检察院之间都存在这个特征。所以,赋予检查机关相应的机动侦查权是权利制约原则的背离情况。除此之外,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需要按照实际情况完成检查机关的设立,促使其对公安机关的撤销案件权救济机制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在进行立法的过程中,需要对公安机关提出严格的要求,促使公安机关在作出撤销案件这一个决定之后第一时间移送案件材料的复印件以及撤销案件决定书等材料,促使其移送到原批准逮捕检查机关进行审核备案[4]。这时候需要指派专人对撤案决定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是看其是不是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了有效的监督。
2.3 促使检查机关对公安机关强制性处分审查决定权进行进一步的扩大
严格按照目前存的法律法规,需要由公安机关内部的权利部分对其进行决定,其存在绝对的自主权,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不要受到外部部门的影响,促使逮捕之外的强制性措施以及扣押、搜查、检查等侦查行为具有足够的独立性。想要在实际工作中促使侦查行为事前控制以及事前监督得到进一步的强化,那么就需要对国外的经验进行借鉴,同时还要对其“司法令状”进行学习,这样一来在进行侦查的过程中可以促使我国检察机关实施强制性措施审查决定权得到进一步的强化。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在开展侦查活动的过程中,立法的过程中需要对检察机关直接授权,在授权之后对其进行审查批准,但是需要排除特殊紧急的情况。所以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需要事前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在事后则需要第一时间完成信息传达,促使检察机关对其进行合法性以及合理性审查。如果其不满足条件,那么就需要第一时间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解除强制措施。在进行财产强制处分的过程中,需要授权检察机关,在得到授权之后需要第一时间派遣专人进行参与,如果在实际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那么就需要经过检查机关的审批才能解除。
3.总结
在实际工作中,检查机关实施有效的侦查监督工作可以促使公安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得到一定程度的纠正。同时还可以促使侦查程序实现顺利的实施,促使其实现进一步规范化。但是目前侦查监督机制存在明显的不足,直接影响到侦查监督机制在实际工作中的有效实施。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效的做到中几点有效的建议就可以促使检查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立法的制约进一步强化,同时还可以强化其撤案活动制约能力 ,同时还可以促使检查机关延长羁押期法律监督得到进一步完善,同时还可以在进行侦查监督纠错机制的过程中,促使检察机关的制裁权以及调查权实现进一步明确,促使公安侦查活动实现正确的实施。
参考文献
[1] 何秉群,陈玉忠,王雷. 我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模式的问题及完善路径——基于诉讼模式进化原理的分析[J]. 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10(17):102-110.
[2] 满铭安. 完善检察机关对侦查讯问的法律监督[J]. 河北法学,2008,05(22):182-187.
[3] 娄艳龄. 试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监督的完善[J]. 经济研究导刊,2010,20(32):253-254.
[4] 娄艳龄. 试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监督的完善[J]. 今日南国(中旬刊),2010,08(11):134-135.
作者简介
陈茂清(1982-),女,福建人,本科,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研究方向:刑法、刑诉法。
郑璐璐(1986-),女,福建人,本科,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政工科干警,研究方向:刑法、刑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