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事故回顾
2015年1月16日,荣乌高速公路山东莱州段发生一起四车连环相撞并起火燃烧,造成12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责任追究情况
事故发生后,在山东省、烟台市公安机关指导下,莱州市公安局立即成立专案组,开展案件侦办,严格追究法律责任。目前,已有8人被刑事拘留、2人被公安机关控制。
1月30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对事故责任追究情况进行公布,具体情况如下:
一、冀JR2887重型罐式货车驾驶人柳某宏、押运员崔某范违反紧急切断装置操作规程,在上道路行驶前,未闭合紧急切断阀,导致发生碰撞后,大量汽油泄漏,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按照《刑法》第136条规定,柳某宏、崔某范的行为涉嫌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目前,崔某范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柳某宏因伤未愈,公安机关已对其采取控制措施。
二、货车实际所有人崔某辉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明知柳某宏、崔某范虽有驾驶、押运资格,但实际没有接受过紧急切断阀操作规范的培训、不掌握正确使用紧急切断阀的知识技能,仍聘用柳某宏、崔某范使用冀JR2887重型罐式货车从事危化品运输,并多次指使柳某宏、崔某范超载运输汽油,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按照《刑法》第136条规定,崔某辉的行为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三、货车挂靠单位河北沧州临港广通运输有限公司未履行安全教育、监督和管理职责,未对崔某辉、柳某宏、崔某范进行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和紧急切断阀操作规程等培训,仍允许崔某辉等人使用该车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活动,致使该车驾驶人、押运员未能按照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紧急切断装置操作规程规定进行操作,致使发生汽油泄漏,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按照《刑法》第136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帅和两名实际出资人张某、张某振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四、托运人山东烟台华东加油站与货车实际所有人崔某辉签订的《危化品运输安全协议》明确约定不得超载运输,但华东加油站法定代表人王某超明知货车超载运输汽油,仍然委托崔某辉承担该加油站的运输汽油业务,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按照《刑法》第136条,王某超的行为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其法定代表人王某超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五、货车罐体检验单位山东德州正科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在明知货车罐体实际有效容积的情况下,仍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人为缩小该罐体有效容积,致使该车据此取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按照《刑法》第229条第1款,德州正科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六、货车生产企业山东济南鲁联集团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违反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有关规定,生产销售超标罐体;该厂违反《运油车、加油车技术条件》(QC/T653-2000)关于出厂检验的规定,在明知该车没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属于不合格产品的情况下,仍然销售违规罐体。按照《刑法》第140条,山东济南鲁联集团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目前对该公司负有直接责任的刘某元,公安机关予以刑事拘留。
七、鲁K92039小型越野客车驾驶人李某晟,驾驶车辆行至事发路段,在已有多辆车停车等候且2辆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情况下,对前方可能发生的危险应当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未采取任何措施继续驾车前行,导致与鲁F28955大型普通客车撞击,引起泄漏汽油爆燃,造成多人死伤的严重后果。按照《刑法》第233条,李某晟的行为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李榕晟受伤正在医院接受治疗,公安机关对其采取控制措施。
引以为戒
各地交管部门应迅速将“1.16”重大事故责任追究情况通报危化品运输企业、危化品运输车辆生产企业、危化品充装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从业人员,开展警示教育,督促相关单位及从业人员,切实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对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认真借鉴山东依法严肃追究“1.16”重大事故涉案人员刑事责任的做法,强化法冶思维,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相关行业、企业人员的法律责任,倒逼企业主体责任、行业监管责任落实到位,力争通过调查处理每一起交通事故,推动相关行业、领域整改隐患问题,提升所在地区安全管理水平。
2015年1月16日,荣乌高速公路山东莱州段发生一起四车连环相撞并起火燃烧,造成12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责任追究情况
事故发生后,在山东省、烟台市公安机关指导下,莱州市公安局立即成立专案组,开展案件侦办,严格追究法律责任。目前,已有8人被刑事拘留、2人被公安机关控制。
1月30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对事故责任追究情况进行公布,具体情况如下:
一、冀JR2887重型罐式货车驾驶人柳某宏、押运员崔某范违反紧急切断装置操作规程,在上道路行驶前,未闭合紧急切断阀,导致发生碰撞后,大量汽油泄漏,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按照《刑法》第136条规定,柳某宏、崔某范的行为涉嫌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目前,崔某范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柳某宏因伤未愈,公安机关已对其采取控制措施。
二、货车实际所有人崔某辉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明知柳某宏、崔某范虽有驾驶、押运资格,但实际没有接受过紧急切断阀操作规范的培训、不掌握正确使用紧急切断阀的知识技能,仍聘用柳某宏、崔某范使用冀JR2887重型罐式货车从事危化品运输,并多次指使柳某宏、崔某范超载运输汽油,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按照《刑法》第136条规定,崔某辉的行为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三、货车挂靠单位河北沧州临港广通运输有限公司未履行安全教育、监督和管理职责,未对崔某辉、柳某宏、崔某范进行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和紧急切断阀操作规程等培训,仍允许崔某辉等人使用该车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活动,致使该车驾驶人、押运员未能按照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紧急切断装置操作规程规定进行操作,致使发生汽油泄漏,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按照《刑法》第136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帅和两名实际出资人张某、张某振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四、托运人山东烟台华东加油站与货车实际所有人崔某辉签订的《危化品运输安全协议》明确约定不得超载运输,但华东加油站法定代表人王某超明知货车超载运输汽油,仍然委托崔某辉承担该加油站的运输汽油业务,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按照《刑法》第136条,王某超的行为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其法定代表人王某超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五、货车罐体检验单位山东德州正科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在明知货车罐体实际有效容积的情况下,仍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人为缩小该罐体有效容积,致使该车据此取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按照《刑法》第229条第1款,德州正科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六、货车生产企业山东济南鲁联集团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违反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有关规定,生产销售超标罐体;该厂违反《运油车、加油车技术条件》(QC/T653-2000)关于出厂检验的规定,在明知该车没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属于不合格产品的情况下,仍然销售违规罐体。按照《刑法》第140条,山东济南鲁联集团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目前对该公司负有直接责任的刘某元,公安机关予以刑事拘留。
七、鲁K92039小型越野客车驾驶人李某晟,驾驶车辆行至事发路段,在已有多辆车停车等候且2辆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情况下,对前方可能发生的危险应当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未采取任何措施继续驾车前行,导致与鲁F28955大型普通客车撞击,引起泄漏汽油爆燃,造成多人死伤的严重后果。按照《刑法》第233条,李某晟的行为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李榕晟受伤正在医院接受治疗,公安机关对其采取控制措施。
引以为戒
各地交管部门应迅速将“1.16”重大事故责任追究情况通报危化品运输企业、危化品运输车辆生产企业、危化品充装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从业人员,开展警示教育,督促相关单位及从业人员,切实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对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认真借鉴山东依法严肃追究“1.16”重大事故涉案人员刑事责任的做法,强化法冶思维,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相关行业、企业人员的法律责任,倒逼企业主体责任、行业监管责任落实到位,力争通过调查处理每一起交通事故,推动相关行业、领域整改隐患问题,提升所在地区安全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