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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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人们出行的频率在加快、半径在扩大,由此产生的交通问题不断增加。特别是步入汽车社会之后,道路交通安全更是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为了更好地跟进管理,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而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前提。通过多年的努力,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分散到系统、从欠缺到不断完善的发展历程,目前已形成了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規、规章以及执法规范性文件组成的较为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
  一、交通管理体制改革以前,交通管理处于多头管理阶段
  道路交通管理的主要依据是《城市交通规则》(1955年)、《机动车管理办法》(1960年)、《公路交通规则》(1960年)和《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1972年)。这些法规执行中的突出问题是分别由公安机关、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实施,执法主体重叠、职责交叉、责任不明确、城乡标准不统一。
  二、以1986年交通管理体制改革为标志,实现了道路交通统一管理
  1986年,国务院发出《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发[1986]94号文件),决定全国城乡道路交通由公安机关负责统一管理。1987年,全国基本完成道路交通体制改革相关交接工作。
  随后,国务院相继颁布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88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2个行政法规,公安部陆续制定了《临时入境机动车辆与驾驶员管理办法》(1989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992年)、《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1993年)、《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1996年)、《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1996年)、《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1999年)、《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1999年)等15个规章,初步建立起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体系,但缺少一部高规格法律为龙头。
  这一期间,国务院还颁布了《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等相关行政法规。此外,公安部配合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1993年)、《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00年)、《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2002年)等部门规章。
  三、以2003年道交法颁布为标志道路交通管理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交法》。道交法的颁布实施,对推动道路交通管理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具有重要历史意义。
  一是结束了我国道路交通管理长期缺乏基本法律的历史,提高了交通管理执法的权威性与严肃性。
  二是弥补了管理空白,解决了规范滞后和力度不够等问题,为严格规范执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三是进一步界定了道路交通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是推动了道路交通管理执法理念的转变,实现了交通管理工作从管理到管理与服务有机结合的转变。
  2004年,重点开展道交法配套法规规章制定工作。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公布了《道交法实施条例》,公安部制定颁布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等4个部令,制定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其中,《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处罚执行等基本环节执法程序作了规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建立了事故处理资格等级管理制度、事故办案和检验鉴定人员回避制度、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制度。《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范了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加强了驾驶人考试工作。《机动车登记规定》规范了机动车登记工作的各个环节。
  自2004年开始,各省(区、市)陆续出台了地方配套法规。截至目前,全国除西藏外,其他省(区、市)均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基本建立起以道交法为龙头的道交法律法规体系。
  2005年,结合“大接访”活动,针对发现的问题,着重解决了执法制度建设问题,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做进一步补充。在规范公路剧毒品运输管理方面,发布了《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77号令)。在规范执勤执法方面,发布了《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在规范交通事故处理方面,出台了《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资格管理规定》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个规范性文件,颁布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形符号》、《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交通事故勘验照相》3个技术标准。在规范车辆管理方面,制定了《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办法》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资格管理办法》。
  这一期间,公安部配合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拖拉机登记规定》(2004年)、《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2004年)、《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等部门规章。
  四、以2006年启动修改部令为标志,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持续不断完善
  2006年底,修改了《警车管理规定》、《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3个部令,重新予以发布(第89、90、91号部令)。
  2007年,从法律修改上,结合法律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完善,配合全国人大对道交法76条进行了修改,解决了执行中争议较大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分担问题。2007年12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道交法作了修改。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2007年,从部令修改上,开展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公路巡逻民警中队警务规范》等4个部令的修订工作。
  2008年,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102号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04号令)、《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105号令)陆续发布,通过修订部令推出了46项便民服务措施。同年,公安部又配套修订了《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2009年,为进一步提高服务群众水平,完善驾驶证管理制度,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91号令)进行了修改,发布了《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111号令)。2010年,又配套修订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这一期间,国务院还颁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等相关行政法规。此外,公安部配合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9年)等部门规章。
  五、以2011年《刑法》、《道路交通法》两部重要法律修改为标志,道路交通管理法制建设水平迈上一个新台阶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交法)的决定》,将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法律修改后对酒后驾驶、追逐竞驶和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及使用假牌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给予更严厉的处罚,这反映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发展的客观要求,也顺应了广大人民群众对交通安全工作的新期待,对于惩处危害交通安全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也推动了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使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2011年,公安部还对《公路巡逻民警中队警务规范》作了修改,发布了《公路巡逻民警队警务工作规范》(116号令),进一步规范公路巡逻民警队警务工作。
  2012年,公安部又修订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重新发布了新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23号令),围绕加强对大中型客货车、实习期内、有吸毒等严重违法记录的重点驾驶人的管理,进一步严格了驾驶证申请、考试、审验、记分等管理制度,提高了驾驶人考试针对性和实用性,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也推出了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等新的服务群众措施。此外,配套修订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同年,为贯彻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进一步加强校车登记管理,保障校车安全,公安部发布了《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124号令),对《机动车登记规定》(102号令)作了修改,并配套修订了《機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截至目前,我国道路交通管理形成了以道交法为龙头,包括1个行政法规、9个部门规章、200余个交通管理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30余个配套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在内的较为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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