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释【1997】5号追诉时效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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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追诉时效是指不行使追诉权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后则丧失追诉权,换言之,行为人犯罪后,超过规定的时限,即享有公检法等机关不得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这对国家司法机关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对国家刑事追诉权的自我限制以防止追诉权的无限扩大与延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追诉时效规范化状态
  
  (一)旧刑法规定内容
  旧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追诉时效的期限;旧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追诉期限的计算方法,旧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追诉时效的中断,旧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了追诉时效的延长。
  
  (二)新刑法规定内容
  1.新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追诉时效的期限,新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追诉期限的计算方法,新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追诉时效的中断,新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了追诉时效的延长。
  2.新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通知》(法发【1997】3号第三条规定“对于修订后刑法实施前发生的行为,10月1日实施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修订后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7】5号)第一条规定“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二、追诉时效规定存在的问题
  
  (一)问题具体体现
  从追诉时效的规范化具体内容看出,法发【1997】3号第三条规定与新刑法第十二条规定是一致的,按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但是没有处理的,新刑法实施后,是否过追诉期限按“新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执行,而法释【1997】5号是否过追诉期限按旧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执行,显然前后矛盾。(法释【1997】5号)第一条规定本身存在问题。这句话中,怎样认定“超过追诉期限”?是按新刑法八十八条的规定认定,还是按旧刑法七十七条认定,该条只规定“超过追诉期限,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按旧刑法七十七条执行,但并没有说,是否超过追诉期限,按旧刑法七十七条执行。而新刑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是否过追诉期限按“新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执行。另外,该条是对追诉时效的规定,但落脚点确是追究刑事责任,换言之,即使超过追诉时效,但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按旧刑法七十七条规定执行显然不妥,把追诉时效和量刑处罚混为一谈。
  
  (二)新刑法追诉时效规定价值取向更趋合理
  从立法者的立法本意来看,新刑法扩大了追诉期限能够延长条件的范围,加大了对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对控制犯罪、保障人权都起着积极的作用。旧刑法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既然被采取了强制措施,就不可能或者说不应该逃避侦查,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其行为人的主管恶性更深,应当对其从重处罚。所以新刑法扩大了追诉期限能够延长条件的范围,加大了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其价值取向更加合理。
  
  (三)如何理解“从旧兼从轻原则”,对是否过追诉时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新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是对量刑处罚的具体适用,是适用旧法还是新刑法的法定依据,不是是否过时效的法定依据。是否过追诉时效,法定依据为“依照本法(新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不是按旧刑法的规定认定是否过追诉时效。
  
  三、完善追诉时效之构想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不仅与新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相互矛盾,而且还存在严重的语法错误,违反了基本的法律逻辑关系。况且,新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与法发【1997】3号第三条规定是一致的,法释【1997】5号毕竟只是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没有对新刑法第十二条以及法发【1997】3号认真理解。所谓的司法解释,不是学理解释,必须对刑法在全面理解的基础上,透过刑法条文词句的表明差异,抓住词句术语的意思内蕴,抓住词句术语所承载的刑法规范的实质内容和立法精神,综合运用科学方法对刑法加以解释,否则就会迷失法律的目的,削弱法律的价值。为此,笔者建议对法释【1997】5号第一条修改如下:“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受理案件后,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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