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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法不认可小商贩的合法地位,要么是私法制度架构缺位,忽视对小商贩营业权的保护,要么是公法越位管理,侵犯小商贩的营业权。以保护小商贩的营业权为中心,借鉴大陆法系的小商人制度,在现有的个体工商户的制度框架下,采取类似于德国自由登记商人的改革措施,在商事登记、营业能力、运营管制方面着手,实现小商贩的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