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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回顾了关于保险商品属性的公司本位说——即保险劳务商品论的观点和保险本位说——即保险非劳务商品论这两种观点,并提出了自己就此的看法,最后分析了正确界定保险商品属性对于我国保险业的意义。
关键词:保险商品属性 公司本位说 保险本位说
一、 学说回顾
1.公司本位说——即保险劳务商品论的观点
公司本位说的观点认为,保险商品是一种服务形态的商品,并将保险商品定义为:保险商品是指商品经济条件下用来交换的满足人们对灾害事故保障需要的无形劳动产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有机统一体。具体来说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①保险商品的使用价值,是保障社会生产的正常秩序和人们生活的安定。保险商品的价值,是生产保险商品所耗费的必要劳动。生产保险商品的必要劳动量,决定保险商品的价值量。保险商品的价值=A+B+C+V+M,
其中,A:赔付或给付金,B:总准备金,C:保险过程所消耗的物质资料价值,V:保险企业职工的工资,M:保险企业职工的剩余劳动所形成的利润,特别的,A+B:相当于净保费的价值,C+V+M:相当于附加保费的价值。
②保险商品的具体劳动,是指为了实现生产保险商品的使用价值的目的,在一定的具体劳动方式下所进行的劳动。生产保险商品的抽象劳动,是抽象掉保险商品生产过程各个工序的具体劳动形式的劳动。
2.保险本位说——即保险非劳务商品论的观点
该论认为,保险本身是一种商品,保险费就是它的销售价格。具体内容如下:
①保险商品既非有形劳动产品,亦非无形劳动产品。但是,保险机制属性能够满足人们对转嫁风险的需要,因此,保险就取得了商品的属性,并且同其他商品一样,也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两重性。
②保险商品的使用价值表现为它为被保险人提供了经济保障。
③保险商品的价值是基于保险本身的劳动,既是用来生产因风险损失引起的保险补偿过程中所必须消耗的那部分生产资料的劳动。保险商品的价值量决定于保险金额平均损失率,保险商品的价值量的决定不受价值规律支配,而受危险发生的或然率支配。
二、 笔者更倾向于保险本位说的原因
对于上述两种观点,通过学习与比较,笔者更加倾向于后者——即保险本位说(保险非劳务商品论)。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1.从性质上来看
公司本位说认为保险是一种服务性的商品,就像律师事务所、房产中介公司、旅行社等等一样,为顾客提供服务。但笔者认为保险远远不能这么简单地就定义了。对于保险,当投保人投保了保险,这只是保险的开始,要等到出现保险事故或者保险期满时保险才会结束。而且投保人投保不是为了获取保险公司人员周到的服务,他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保险保障。因此,笔者认为保险绝不只是一种服务性商品。且保险的基本思想就是“我为人人、人人為我”,被保险人消费的是一种定期的保险保障,而这种保障并不是由保险人提供的,保险人只是组织者。 保险本身即是一种商品,它通过投保人将风险集中起来,在通过保险公司将风险分散出去。
2.从保险商品价值上来看
公司本位说提出了“保险商品的价值=A+B+C+V+M”的公式,基于该观点认为保险是服务性商品,那么保险商品的价值就只是保险公司职工在生产保险商品过程中所消耗掉的必要劳动,那么对于公式中的“A+B”既是“赔付或给付金+总准备金”的部分则无法得到合理解释,因为该部分既非保险公司职工的必要劳动部分,也非保险公司提供劳务过程中的物质消耗。而保险本位说在此方面的看法就更为合理些。
3.从保险费上来看
保险费=纯保费+附加保费。其中,纯保费是保险的价值的货币表现,附加保费可视为保险公司为投保人服务的价值的货币表现。公司本位说认为是一种服务性商品,保险费就是保险公司为投保人提供服务的价值的货币表现,而其实这部分价值只包括了保险费中的附加部分。而在保险本位说中认为保险费就是其销售价格。投保人为了获得保险保障想保险公司投保,自然要对保险这种商品支付一定费用,这就表现为纯保费,这部分价值受到自然规律的支配。这就很好得解释了保险费的组成部分。
三、 对于保险商品属性正确界定的意义
正确认识保险商品的属性对于保险理论界和现实操作都具有很积极地意义。
1.对于保险理论界的意义
保险商品属性是一个最基本的保险概念,最初对它的定位有分歧是好现象,但如果长久让争论存在则会混淆保险公司功能与保险功能这两个概念,阻碍保险理论的发展。笔者赞同保险本位说的观点,但不幸的是,在很长的时间里公司本位说是主流的看法,理论无法科学的指导,就会影响现实中保险人的操作。
2.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意义
首先对保险经营的策略会有影响。如果认为保险是一种劳务商品,那么保险公司就会致力于努力提高保险公司职工工作的能力和效率,让他们通过工作创造更多的价值,这样保险公司的经营策略就从风险控制转移到了另一个完全不同的方面,但是我们知道,如果保险公司不再以风险控制为核心,那么势必会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管控和持续经营能力,这对保险公司来说是无限放大了风险。
其次对保险公司的整体经营会有消极指导。如果将保险视为劳务商品,那么投保人购买保险就像其他企业对一般商品进行包装一样,那么就可以将保险费如同包装费一样计入生产成本中,再转移给消费者。针对这点林宝清教授在其文章《保险发展模式论》中说道:“如果保险费是从商品加价中,而不是从剩余价值中得到补偿,无非等于说承认了商品会因保险而增值,总生产价格必然大于总价值,这显然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背道而驰。”
关键词:保险商品属性 公司本位说 保险本位说
一、 学说回顾
1.公司本位说——即保险劳务商品论的观点
公司本位说的观点认为,保险商品是一种服务形态的商品,并将保险商品定义为:保险商品是指商品经济条件下用来交换的满足人们对灾害事故保障需要的无形劳动产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有机统一体。具体来说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①保险商品的使用价值,是保障社会生产的正常秩序和人们生活的安定。保险商品的价值,是生产保险商品所耗费的必要劳动。生产保险商品的必要劳动量,决定保险商品的价值量。保险商品的价值=A+B+C+V+M,
其中,A:赔付或给付金,B:总准备金,C:保险过程所消耗的物质资料价值,V:保险企业职工的工资,M:保险企业职工的剩余劳动所形成的利润,特别的,A+B:相当于净保费的价值,C+V+M:相当于附加保费的价值。
②保险商品的具体劳动,是指为了实现生产保险商品的使用价值的目的,在一定的具体劳动方式下所进行的劳动。生产保险商品的抽象劳动,是抽象掉保险商品生产过程各个工序的具体劳动形式的劳动。
2.保险本位说——即保险非劳务商品论的观点
该论认为,保险本身是一种商品,保险费就是它的销售价格。具体内容如下:
①保险商品既非有形劳动产品,亦非无形劳动产品。但是,保险机制属性能够满足人们对转嫁风险的需要,因此,保险就取得了商品的属性,并且同其他商品一样,也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两重性。
②保险商品的使用价值表现为它为被保险人提供了经济保障。
③保险商品的价值是基于保险本身的劳动,既是用来生产因风险损失引起的保险补偿过程中所必须消耗的那部分生产资料的劳动。保险商品的价值量决定于保险金额平均损失率,保险商品的价值量的决定不受价值规律支配,而受危险发生的或然率支配。
二、 笔者更倾向于保险本位说的原因
对于上述两种观点,通过学习与比较,笔者更加倾向于后者——即保险本位说(保险非劳务商品论)。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1.从性质上来看
公司本位说认为保险是一种服务性的商品,就像律师事务所、房产中介公司、旅行社等等一样,为顾客提供服务。但笔者认为保险远远不能这么简单地就定义了。对于保险,当投保人投保了保险,这只是保险的开始,要等到出现保险事故或者保险期满时保险才会结束。而且投保人投保不是为了获取保险公司人员周到的服务,他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保险保障。因此,笔者认为保险绝不只是一种服务性商品。且保险的基本思想就是“我为人人、人人為我”,被保险人消费的是一种定期的保险保障,而这种保障并不是由保险人提供的,保险人只是组织者。 保险本身即是一种商品,它通过投保人将风险集中起来,在通过保险公司将风险分散出去。
2.从保险商品价值上来看
公司本位说提出了“保险商品的价值=A+B+C+V+M”的公式,基于该观点认为保险是服务性商品,那么保险商品的价值就只是保险公司职工在生产保险商品过程中所消耗掉的必要劳动,那么对于公式中的“A+B”既是“赔付或给付金+总准备金”的部分则无法得到合理解释,因为该部分既非保险公司职工的必要劳动部分,也非保险公司提供劳务过程中的物质消耗。而保险本位说在此方面的看法就更为合理些。
3.从保险费上来看
保险费=纯保费+附加保费。其中,纯保费是保险的价值的货币表现,附加保费可视为保险公司为投保人服务的价值的货币表现。公司本位说认为是一种服务性商品,保险费就是保险公司为投保人提供服务的价值的货币表现,而其实这部分价值只包括了保险费中的附加部分。而在保险本位说中认为保险费就是其销售价格。投保人为了获得保险保障想保险公司投保,自然要对保险这种商品支付一定费用,这就表现为纯保费,这部分价值受到自然规律的支配。这就很好得解释了保险费的组成部分。
三、 对于保险商品属性正确界定的意义
正确认识保险商品的属性对于保险理论界和现实操作都具有很积极地意义。
1.对于保险理论界的意义
保险商品属性是一个最基本的保险概念,最初对它的定位有分歧是好现象,但如果长久让争论存在则会混淆保险公司功能与保险功能这两个概念,阻碍保险理论的发展。笔者赞同保险本位说的观点,但不幸的是,在很长的时间里公司本位说是主流的看法,理论无法科学的指导,就会影响现实中保险人的操作。
2.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意义
首先对保险经营的策略会有影响。如果认为保险是一种劳务商品,那么保险公司就会致力于努力提高保险公司职工工作的能力和效率,让他们通过工作创造更多的价值,这样保险公司的经营策略就从风险控制转移到了另一个完全不同的方面,但是我们知道,如果保险公司不再以风险控制为核心,那么势必会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管控和持续经营能力,这对保险公司来说是无限放大了风险。
其次对保险公司的整体经营会有消极指导。如果将保险视为劳务商品,那么投保人购买保险就像其他企业对一般商品进行包装一样,那么就可以将保险费如同包装费一样计入生产成本中,再转移给消费者。针对这点林宝清教授在其文章《保险发展模式论》中说道:“如果保险费是从商品加价中,而不是从剩余价值中得到补偿,无非等于说承认了商品会因保险而增值,总生产价格必然大于总价值,这显然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背道而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