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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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随着现代经济的不断发展,网络作为重要的生活工具渗透入千家万户的生活,而关于网络虚拟财产该如何定义,具有什么样的属性,是否可以被继承以及如何被继承等相关问题也接踵而来,本文通过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法律属性进行定义,进而探讨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相关问题,意在为理论和实践中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研究略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 网络虚拟财产 法律属性 可继承性
  中图分类号:D923.5 文献标识码:A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
  伴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虚拟财产逐渐作为一个独立的概念出现在人们的讨论范畴。所谓网络虚拟财产,是指以电子数据为载体,存储于网络环境中能为权利人带来利益满足的财产形式。也可以简单的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以电子数据为载体的财产形式。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各学说百家争鸣,分别有债权说、物权说和知识产权说, 经过仔细的思考与分析,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定位,应当归于物权这一范围进行规制。
  首先,民法上所说的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只要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支配或管理的可能性及独立的经济型,就可以被认定为法律上的“物”。而既然可以确立一个东西是物,那么在“可以管理的范围内”就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
  其次,物权的特征是权利人对物可以具有独立的排他支配权,玩家对虚拟财产拥有独立的排他的支配权和管理权,可以凭借计算机技术对虚拟财产进行支配和管理,也可以通过对自己的账号设置密码的方式来防止他人的侵犯,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在现实中对虚拟财产进行转让处分。 这与物权的排他支配特征相符合。
  最后,由于物权区别于债权的独特属性,在当前社会司法资源不是十分充足的情况下,物权的保护模式要比债权的保护模式的成本较低。 而对网络虚拟财产这种广泛存在于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一种特殊财产,毋庸置疑,使用物权的保护模式是优先的选择。
  三、网络虚拟财产可继承性探讨
  (一)网络虚拟财产可继承之必要性。
  继承法是法律对伦理关系的规制,是国家意志在道德方面的體现。财产继承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主要是以亲属关系为标准来进行财富分配。 我们设立继承法其中一部分原因是为了财产的归属,保护死后的权益或者说尊重死者生前的自由,然而却不仅仅是只有这一原因,继承法规制保护的其实也是人们的一种精神情感,死者已矣,而一些东西可能并未具有太大的现实价值,然而却是生者对往者的缅怀,其中蕴含的很大一部分都是精神利益。而网络虚拟财产承载了人们的投入,很多也包括了人们情感的记载,对其进行继承自然也成为对往者进行悼念的重要的途径,因而从继承法的本旨出发,网络虚拟财产也应当可继承。
  (二)网络虚拟财产可继承之可能性探讨。
  网络虚拟财产已经为大多数网民所接受,并且默认了其不可侵犯性,他们强烈要求法律加以保护。 当网民的网络虚拟财产受到侵犯时,他们也开始在求诸于法律的保护。近年来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各种案件层出不穷,从“孟动、何立康网络盗窃案”到“陈聪诉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网络游戏侵权纠纷案”,各式各样的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中,司法方面也已经积累了足够多的经验。
  四、对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体系的建议
  (一)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主体和客体。
  1、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中的主体。按照我国传统继承法的观点,继承人应该有其相应的顺位排列,而在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中,对继承人的确认需要特别的进行规制。在一些涉及精神利益的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时,对继承的顺位应作特别的规定:如果此网络虚拟财产与某特定继承人有联系,那么此特定继承人应当处于第一顺位进行遗产的继承,然而如果此特定继承人已不在人世了,那么自然可以继续依照法定继承的顺位继续进行继承。
  2、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中的客体网络虚拟财产是多种多样很难穷尽的, 包括用户拥有的在线账户以及存储在计算机中或云中的任何文件。 既然网络虚拟财产是那么大一个范畴,利用列举法穷尽其种类显然不是什么好的定义方法,而且容易造成遗漏不周延。应该在抽象上给其一个概念并且继续进行细分,如以财产上是否有直接的经济利益把网络虚拟财产划分成为财物型网络虚拟财产和非财物型网络虚拟财产。财物型网络虚拟财产即直接显示可触地带来经济利益如商业的一些虚拟账户等,而非财物型网络虚拟财产则往往是经济价值不显著而主要体现了使用者的精神利益灌注如照片邮件等等。
  (二)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程序。
  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程序应当是:首先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人要证明自身的继承资格,利用一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来达到这一证明效果。其次,继承人向网络服务提供方提出申请,而网络服务提供方对继承人的申请要进行审查,看是否与事实相符,当然此种审查只是形式审查。最后,在进行审查之后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做出最终调整,看是否需要更名,或者相关信息是否需要改变,若不需要,则可直接将账户和密码交由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人。
  五、结语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社会不断进步,对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律问题应运而生也当迎难而上,在这种情况下,认可网络虚拟财产的可继承性,并且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进行理论上的研究,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框架,才能给广大网络用户一个放心的网络环境,进而推动网络产业化蓬勃发展。
  (作者: 华东政法大学研教院民商法系,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注释:
  [日]本城开雄、月冈利男编:《物权法》,磋峨野书院1987年版,第9页 对于这种观点笔者觉得是较为妥当的
  参见徐霖:“浅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载《法制与经济》2009年第10期,113-114页。
  吴月冠:“虚拟物权权利体系构建探析”,贵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4月,第9页
  参见李宏:《继承制度的效率价值探析》,载《法学杂志》,2011年第9期,第85页
  催彩贤:《浅谈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规制》,载于《法制与社会》,2006年9月版。
  See Gerry W.Beyer,Naomi Cahn,When You Pass on,Don’t Leave the Password Behind,Probate and Probate,Vol.26,No.1,2012,pp.4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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