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预付式消费卡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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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大量消费需求的存在,预付卡消费得到了空前发展。然而,经营者为谋取最大利益,又加之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使得消费者权益得不到切实保护。本文试图从预付式消费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一视角切入,探讨我国预付卡消费现存的问题及其完善,以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關键词 预付卡 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DF414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预付费消费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消费模式。但因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对预付式消费卡这一领域没有明确规定,造成预付式消费卡(以下简称“预付卡”)的发行、流通与管理比较的混乱,使得消费者与经营者在消费过程中,易产生纠纷,为此无法很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因而引起人们对预付卡的深思。
  一、预付式消费卡的概述
  预付卡购物是继信用卡之后出现的交易形式。现时使用最普遍的是日本。日本从1983年开始发行预付卡,到1989年底,已发行10亿9千余万张。而我国,预付卡是在1992年进入我国台湾地区。如今,随着商业形态、交易方式的多样化以及物流业的快速发展,预付卡这样的新型电子交付发展迅速。据艾瑞咨询预测,到2013年我国电子商务整体交易规模将达13.9万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42.6%。
  现今,世界各国对预付卡的定义各抒己见。欧盟各中央银行在《关于预付卡致EMI(European Monetary Institution)委员会报告》 中,将预付卡描述为“以特种塑料板形式存在的具有真实购买力的多用途支付卡”。日本对预付卡定义为记载有金额或物品数量或用电磁的方法记录金额或物品数量的证票。德国预付卡的定义即存贮预先付款的购买能力,可以代替少量现金作不记名的支付工具。 在我国,《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称预付卡为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 、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有学者将预付卡应定义为“在市场流通领域中,具有一定资质的商业企业或第三方发售并由购卡人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项,双方按照约定的方式,在指定范围内由持卡人分次享有商品或服务的一种消费凭证。”
  二、我国目前预付卡消费存在的问题
  预付卡为消费者提供了便捷服务,但从消费者的投诉及新闻报道等可得知,其侵权行为也日益突出。
  (一)霸王条款。
  在办理预付卡时,商家制定的一些霸王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预付卡不挂失、不补办、不退钱;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消费卡过期作废;本卡中途恕不退款;有些商家还规定了使用期限,如果消费者超过期限还想继续用卡,则需交“开通费”。
  (二)商家虚假承诺,服务质量打折。
  经营者总是以“如果办张卡,消费就可以打折,办卡的数额越大,打折的优惠越多”的方式吸引消费者购买预付卡。但在消费者办理预付卡后,就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如:服务设施不完善,在办理消费卡钱,商家承诺服务设施及环境情况好,而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商家却会私自更改、停用、不及时维修已损坏的设施,或不注意环境卫生,消费者对此不满意提出要退卡时,却遭到对方的拒绝。
  (三)泄露消费者隐私。
  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提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但是,近些年来,我们不难发现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日趋严重,有些经营者为获取高额利益,而肆无忌惮地出卖、利用、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四)办卡容易退卡难。
  消费者经常面临着办卡容易退卡难的尴尬局面。很多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卡后,因为其他原因而不想使用此卡时,经营者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其退卡,导致卡内的资金白白地浪费。
  (五)商家携款逃逸的现象时有发生。
  目前,在预付式消费中,商家携款外逃,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时有发生。这也即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卷包会”。消费者购卡后,商家不进行任何通知就消失,电话无人接听或关机停机,此类情况较常见。
  (六)消费者维权难。
  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中与经营者产生纠纷时,一般很难通过协商或调解而达成一致意见。而消费者选择诉讼时,在没有明确被告的情况下又不能立案。即使有些案件能够立案,但考虑到我国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消费者选择诉讼,只会增加消费者额外费用,而且诉讼结果不可预期性,消费者往往望而却步。
  三、预付卡消费权益保障完善之对策
  为了更好地规范预付卡消费市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国应及时完善立法体系,加强行政监督管理、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为消费者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一)健全预付卡消费者权益保障体系。
  1、建议修改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建议在保护消费者权利部分,设定“冷静期”。因为预付卡消费的特殊性,我们可以规定预付式消费卡的消费者享有“冷静期”。即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卡之日起一段时间内可以自由退卡,换言之,消费者享有单方退卡权,但需要支付相应的手续费。而相应的手续费仅限于制作卡片这种成本费。关于“冷静期”,笔者认为其期限不应过长,三天为宜,否则会造成市场的混乱。
  (2)在明确经营者义务部分细化经营者提供购物票据的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的服务单据,应该明确的表明服务的类型、项目、标准等等。对于不规范的单据,在诉讼中,应视经营者的过错。此外,经营机构以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高服务,不得设定未消费部分逾期余额不退或者过期作废等限制。
  (3)在争议解决部分,首先关于举证部分,因为预付卡消费中,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笔者认为此类案件可以适用于举证责任倒置。消费者只需要证明其之间存在服务事实及受到的损害,经营者提供相应的证明,无法提供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应明确消费者获得赔偿的途径。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如可以规定5千以内的消费纠纷可以通过行政机关或者消费者协会调解、裁决得到解决;5千——2万的中等额度消费争议可以通过消费法庭判决来解决;而2万以上的消费纠纷则需通过正常的司法程序得到解决。   2、制定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服务领域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制度。
  虽然中国人民银行于2012年9月颁布了《支付机构预付业务管理办法》,但其主要是针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國境内从事预付卡业务的支付机构主体,所以我国应针对预付卡消费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预付卡的定义、类型等,规范其发卡行为,明确预付费消费管理的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能,规定法律责任等。在预付卡消费产生纠纷时,相应的监管部门就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以工商监管为龙头,构建有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行政监管体系。
  1、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当前我国预付式消费基本上没有行政性或行业性的“门槛”,一般都是商家自己说了算。为了规制预付费消费市场应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商家要发售预付消费卡,首先需要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申报,且规定能够发售预付卡的商家需要具备五年的经营经历,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高的注册资金等。其次,建立保证金制度,保证金与发售预付卡金额保持一定的比例。并且保证金账户不得挪用,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优先从中获得赔偿。最后,可以借鉴淘宝网的方式,预付卡可以充值,但充值后的金额不是直接划到商家账户,而是放置在商业银行设置的中间账户。当消费者接受服务后,实际使用刷卡时,相应的金额才划拨到经营者的账户。这样消费者可以放心、安心地消费,也无需担心商家会捐款逃走。
  2、推行预付卡消费类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工商部门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机关,应该为服务领域提供合同示范文本。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期限及其违约责任。经营者一旦违约,消费者就可以根据合同去追索赔偿。
  3、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可以构建企业信用体系,强化信息公示制度,强化信息预警机制,强化信息披露制度,让消费者能够及时查阅企业的信息。将那些信用低下的企业纳入黑名单,或不定期将其公布在网上,促使企业诚实经营。
  (三)动员社会力量,积极构建社会防范体系。
  1、充分发挥服务领域行业协会的作用,对预付费消费市场进行有效的规范。如可以建立预付卡消费行业协会,通过此协会来监督本行业的商业行为。对恶性压价、不正当竞争和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预付卡消费行业协会有权对其进行惩处,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2、消费者应该树立维权意识,提高维权能力。
  (1)在办理预付卡时,要多方打听改商家的信誉,尽量选择那些规模较大、当初较高、服务态度较好的商家。(2)要看清办理预付卡是所载的服务条款,特别要注意其不能退卡的强制性规定。办理大额的预付卡时,务必订立书面合同。在预付卡消费模式下,持卡人与发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可以认定为一种合同法律关系。 (3)在办理预付卡时要主要索取发票,以便在发生纠纷时作为消费依据。(4)发生预付卡消费纠纷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以迅速、有效的受到危害自身的合法权益。
  3、加强宣传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应加强对违法经营者的曝光,及时提醒广大消费者,教育消费者在消费时,要保留证据;在消费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投诉;引导消费者树立科学、理想、文明的消费习惯。
  (作者: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注释:
  引自《Ireseaerch 2011年中国预付卡市场研究报告》,http://paynews.net/thread—1450—1—1.html.上传日期:2011年12月7日。
  郑祺:《日美预付卡法律规制综述——兼析我国预付卡规制现状与前景》[Z].法易网http://essay.laweach.com/Essay_14207_6.html.
  段宝玫:《预付式消费卡若干法律问题探析》,上海商学院学报,2010年3月,第11卷第12期。
  潘玉萍:《预付款消费法律适用探析》,载于《商业经济》,2011年9月。
  范健、王建文:《商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4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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