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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现代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的今天,融资已经成为了数量众多的中小型企业的主要发展困难。P2P网贷平台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一些中小型企业以及个人的融资紧张状态,提高了社会资源的利用效率。但是,目前的P2P网贷监管制度还不完善。文章主要研究我国P2P网贷平台监管的制度构建。
关键词:P2P 网贷平台 监管制度
一、引言
2007年,我国的第一家P2P网络贷款平台——拍拍贷成立,从此,P2P网贷模式迅速发展。其对民间闲散资金的利用,便捷借贷双方的交易具有较好的积极意义。但是,随着P2P的不断发展,其行业弊端也日渐凸显了出来。究其原因是相应监管制度的不健全,导致行业运营模式不够规范。
二、P2P网贷的发展历程
P2P网贷,简单来说,是一种以现代互联网技术为主要依托的民间借贷形式,其典型运行模式是,网贷机构为借贷双方搭建线上交易平台,并从交易的双方收取一定的媒介服务费用。这一新型的借贷模式,因为流程便捷、交易效率高、交易门槛较低、收益高的突出特点,在极短的时间内,就吸引了大量投资者或投资机构的目光,不仅促进了社会闲散资金的流通,还在一定程度上活跃了社会市场。
P2P是英文中Peer to Peer的简写,可以简单的理解为一种小额借贷方式。小额借贷最初是由穆罕默德尤努斯研究提出,第一个以互联网为依托的网络小额贷款平台——Zopa,出现在英国,并且迅速吸引了世界各国的关注。2007年,P2P网贷在上海安家落户,以极快的速度掀起了一阵风潮。但是,P2P建立之初,一直饱受社会各界的争议,我国有关部门对于这一新兴产业的管理制度建设几乎是一片空白。这直接导致了行业相关运营制度的混乱,产生了一大批有问题的P2P借贷企业,造成了一系列的不良影响。
针对相关监管制度空白的情况,我国出台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借贷的利率方面,区分了小额借贷与高利贷的区别,从制度层面规范了借贷市场。同时,我国针对P2P发展混乱的实际情况,颁布了《指导意见》从管理、监督等多方面,提出了鼓励P2P发展的相关政策。随着相关制度、法规的不断建设,我国的P2P借贷企业已经迎来了一个比较规范的发展期,但是,目前的监管体制依然不健全,有待相关部门的不断建设。
三、P2P网贷平台监管现状
自P2P平台在我国扎根落户以来,发展形势非常迅猛,总体成交量呈逐年上升的良性态势。现阶段,我国通过相关法规以及管理制度的颁布,已经对P2P平台的运营情况起到了一定的监管作用,下面主要从金融部门、工商以及通信部门、地方单位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1.金融部门的监管。2011年,我国银监会颁布的《通知》详细列举了P2P借贷的7种重要风险。对此,为了防止社会上的不良投机分子钻互联网借贷领域法律的空子,以借贷为幌子,从事非法洗钱、高利贷等违法活动,银监会突出强调了监管的“四条红线”与“十大原则”,明确指向P2P借贷平台。2013年,央行提出了以P2P为名,可能实施的三种非法行为,即奖金池理财、非法集资、庞氏骗局。2015年,十部委颁布了《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了P2P平台的合法性,并制定了第三方存管制度。根据以上的论述可以发现,不管是银监会还是金融部门,都没有对P2P制定相应的监管细则,更没有构建完整的监控体系,对P2P的运营规范,也没有严谨的标准要求。虽然“四条红线”与“十大原则”的提出为监管部门提供了一定的监管思路,但其并没有落实成文件,无法切实解决借贷平台在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2.工商部门与通信部门的监管。在实际运营中,P2P虽然不属于金融机构,却从事着金融方面的业务,对此,大多的P2P企业在注册的时候都定位为“网络信息公司”或“咨询服务公司”,一般来说,P2P企业只需要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就可以申请营业执照。同时,由于P2P平台的业务是以互联网为主要依凭,所以,其还应该向通信部门申请相应的特许经营许可证,并保证网站不经营色情、侮辱、欺骗等内容的相关业务。从职权角度来说,这两个部门只是按照一般企业的标准进行审核注册,其对P2P行业的运营发展并不能形成相应实质性的制约。
3.地方的监管。现阶段,虽然政府对P2P监管的规范细则还不明确,但是,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已经相应的提出了一些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规范。例如:浙江省在2014年发布的通知,严禁非担保机构运营P2P贷款业务,从地方政策方面建设监管制度。地方的监管制度建设,虽然有极大的地域性限制,但是,其对于我国P2P网贷平台监管制度体系的建立还是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四、P2P网贷平台监管制度建设的策略
1.健全市场准入规则。P2P作为网络借贷的中介交易平台,工商、通信等监管机构一般会将其定位成“网络信息中介”,但是,其从事的却是金融业务。所以,要想实现对P2P的切实监管,应该从源头着手,严格规范网贷行业的市场准入规则以及退出规则。首先,应该结合网贷企业的建设规模,业务状态,科学的设定注册门槛,淘汰那些实力不足、运营目的有问题的网贷平台,提高网贷行业的准入门槛,强化网贷市场的可靠程度。其次,对企业经营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有一定的要求。例如:湖北省规定,从事P2P平台经营的高层管理人员,必须要具有一定的金融从业经验、充足的理论与实践积累、无不良信用记录。这样,能够将一些资历不足,浑水摸鱼的企业淘汰出去,优化行业的经营与发展氛围。再次,对平台放款人的放款额度要有一定的硬性要求,防止社会投机分子通过网络贷款平台从事非法洗钱活动,以及非法集资活动,避免挂羊头卖狗肉现象的发生。此外,对于行业退出规则,相关部门也应该制定相应管理规范,坚决杜绝携款潜逃事件的发生,保护平台用户的经济利益。
2.强化平台账户监管。由于P2P网络贷款借贷双方的交易活动是通过贷款平台进行的,因此,一些不良的经营者极有可能会通过资金在途的过程非法挪用资金。为了防范此类情况的发生,监管活动应该重点关注平台的资金情况。应对此类问题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将资金交由银行或信用等级高的机构进行托管处理,从根本上防止平台直接接触资金。现阶段,《指导意见》已经明确规定,P2P平台资金应该交由银行托管。具体的,可以由银行设立专门的托管账户,如此,一则可以避免用户不熟悉的第三方机构带来的不便,二则,能够有效防止支付延迟、违约等情况的发生概率。此外,对于平台资金的流动情况,应该通过托管机构及时的向监管单位报告,以此强化监管部门对平台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及时发现其资金异常流动情况,在最大限度上避免账户资金的非法挪用,保障平台用户的经济利益。
3.提高坏账风险控制。健全的坏账控制体系对P2P平台的监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要想有效提高对P2P坏账风险的控制,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第一方面,完善P2P信息披露。现阶段,我国的借贷信息披露主要是依靠各平台来进行。P2P平台利用用户提供的身份信息、信用状况、贷款用途、归还期限等信息,决定是否向用户借款,以及借款的金额。一般来说,信息披露的程度越高,平台经营者的业务就越安全,但相应的也更容易侵犯用户的隐私权。对此,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合理的制定信息披露规范,即保证不侵犯用户的隐私权,又能保证平台的运营安全。第二方面,应该建立风险准备金。类似于银行机构的存款准备金,P2P平台用户在借款时应该从本金中抽取一部分作为风险准备金,当借款人预期没有归还款项时,平台可以使用风险金向投资者垫付本息。如此,即保证了投资者的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平台的经济损失。对此,应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借贷的实际情况,制定规范的风险准备金制度,降低P2P平台以及平台用户的壞账风险。
五、结语
综上所述,P2P网贷平台的出现与发展,是激烈市场竞争环境下的客观产物,其不但活跃了市场经济状态,还合理利用了社会资源。但是,由于相关监管制度的不健全,P2P的健康、稳定发展难以得到切实的保障。对此,相关部门应该积极实践,探索P2P网贷平台的制度建设,实现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伍坚.我国P2P网贷平台监管的制度构建[J].法学,2015,04:92-97.
[2]刘亚楠.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5,
122:17-18.
[3]胡熔.我国P2P网贷平台风险防范法律机制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5,201:172-173.
作者简介:李妍(1981.07—)女。北京人。本科。互联网+战略决策(重金融与管理)。
关键词:P2P 网贷平台 监管制度
一、引言
2007年,我国的第一家P2P网络贷款平台——拍拍贷成立,从此,P2P网贷模式迅速发展。其对民间闲散资金的利用,便捷借贷双方的交易具有较好的积极意义。但是,随着P2P的不断发展,其行业弊端也日渐凸显了出来。究其原因是相应监管制度的不健全,导致行业运营模式不够规范。
二、P2P网贷的发展历程
P2P网贷,简单来说,是一种以现代互联网技术为主要依托的民间借贷形式,其典型运行模式是,网贷机构为借贷双方搭建线上交易平台,并从交易的双方收取一定的媒介服务费用。这一新型的借贷模式,因为流程便捷、交易效率高、交易门槛较低、收益高的突出特点,在极短的时间内,就吸引了大量投资者或投资机构的目光,不仅促进了社会闲散资金的流通,还在一定程度上活跃了社会市场。
P2P是英文中Peer to Peer的简写,可以简单的理解为一种小额借贷方式。小额借贷最初是由穆罕默德尤努斯研究提出,第一个以互联网为依托的网络小额贷款平台——Zopa,出现在英国,并且迅速吸引了世界各国的关注。2007年,P2P网贷在上海安家落户,以极快的速度掀起了一阵风潮。但是,P2P建立之初,一直饱受社会各界的争议,我国有关部门对于这一新兴产业的管理制度建设几乎是一片空白。这直接导致了行业相关运营制度的混乱,产生了一大批有问题的P2P借贷企业,造成了一系列的不良影响。
针对相关监管制度空白的情况,我国出台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借贷的利率方面,区分了小额借贷与高利贷的区别,从制度层面规范了借贷市场。同时,我国针对P2P发展混乱的实际情况,颁布了《指导意见》从管理、监督等多方面,提出了鼓励P2P发展的相关政策。随着相关制度、法规的不断建设,我国的P2P借贷企业已经迎来了一个比较规范的发展期,但是,目前的监管体制依然不健全,有待相关部门的不断建设。
三、P2P网贷平台监管现状
自P2P平台在我国扎根落户以来,发展形势非常迅猛,总体成交量呈逐年上升的良性态势。现阶段,我国通过相关法规以及管理制度的颁布,已经对P2P平台的运营情况起到了一定的监管作用,下面主要从金融部门、工商以及通信部门、地方单位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1.金融部门的监管。2011年,我国银监会颁布的《通知》详细列举了P2P借贷的7种重要风险。对此,为了防止社会上的不良投机分子钻互联网借贷领域法律的空子,以借贷为幌子,从事非法洗钱、高利贷等违法活动,银监会突出强调了监管的“四条红线”与“十大原则”,明确指向P2P借贷平台。2013年,央行提出了以P2P为名,可能实施的三种非法行为,即奖金池理财、非法集资、庞氏骗局。2015年,十部委颁布了《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了P2P平台的合法性,并制定了第三方存管制度。根据以上的论述可以发现,不管是银监会还是金融部门,都没有对P2P制定相应的监管细则,更没有构建完整的监控体系,对P2P的运营规范,也没有严谨的标准要求。虽然“四条红线”与“十大原则”的提出为监管部门提供了一定的监管思路,但其并没有落实成文件,无法切实解决借贷平台在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2.工商部门与通信部门的监管。在实际运营中,P2P虽然不属于金融机构,却从事着金融方面的业务,对此,大多的P2P企业在注册的时候都定位为“网络信息公司”或“咨询服务公司”,一般来说,P2P企业只需要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就可以申请营业执照。同时,由于P2P平台的业务是以互联网为主要依凭,所以,其还应该向通信部门申请相应的特许经营许可证,并保证网站不经营色情、侮辱、欺骗等内容的相关业务。从职权角度来说,这两个部门只是按照一般企业的标准进行审核注册,其对P2P行业的运营发展并不能形成相应实质性的制约。
3.地方的监管。现阶段,虽然政府对P2P监管的规范细则还不明确,但是,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已经相应的提出了一些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规范。例如:浙江省在2014年发布的通知,严禁非担保机构运营P2P贷款业务,从地方政策方面建设监管制度。地方的监管制度建设,虽然有极大的地域性限制,但是,其对于我国P2P网贷平台监管制度体系的建立还是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四、P2P网贷平台监管制度建设的策略
1.健全市场准入规则。P2P作为网络借贷的中介交易平台,工商、通信等监管机构一般会将其定位成“网络信息中介”,但是,其从事的却是金融业务。所以,要想实现对P2P的切实监管,应该从源头着手,严格规范网贷行业的市场准入规则以及退出规则。首先,应该结合网贷企业的建设规模,业务状态,科学的设定注册门槛,淘汰那些实力不足、运营目的有问题的网贷平台,提高网贷行业的准入门槛,强化网贷市场的可靠程度。其次,对企业经营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有一定的要求。例如:湖北省规定,从事P2P平台经营的高层管理人员,必须要具有一定的金融从业经验、充足的理论与实践积累、无不良信用记录。这样,能够将一些资历不足,浑水摸鱼的企业淘汰出去,优化行业的经营与发展氛围。再次,对平台放款人的放款额度要有一定的硬性要求,防止社会投机分子通过网络贷款平台从事非法洗钱活动,以及非法集资活动,避免挂羊头卖狗肉现象的发生。此外,对于行业退出规则,相关部门也应该制定相应管理规范,坚决杜绝携款潜逃事件的发生,保护平台用户的经济利益。
2.强化平台账户监管。由于P2P网络贷款借贷双方的交易活动是通过贷款平台进行的,因此,一些不良的经营者极有可能会通过资金在途的过程非法挪用资金。为了防范此类情况的发生,监管活动应该重点关注平台的资金情况。应对此类问题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将资金交由银行或信用等级高的机构进行托管处理,从根本上防止平台直接接触资金。现阶段,《指导意见》已经明确规定,P2P平台资金应该交由银行托管。具体的,可以由银行设立专门的托管账户,如此,一则可以避免用户不熟悉的第三方机构带来的不便,二则,能够有效防止支付延迟、违约等情况的发生概率。此外,对于平台资金的流动情况,应该通过托管机构及时的向监管单位报告,以此强化监管部门对平台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及时发现其资金异常流动情况,在最大限度上避免账户资金的非法挪用,保障平台用户的经济利益。
3.提高坏账风险控制。健全的坏账控制体系对P2P平台的监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要想有效提高对P2P坏账风险的控制,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第一方面,完善P2P信息披露。现阶段,我国的借贷信息披露主要是依靠各平台来进行。P2P平台利用用户提供的身份信息、信用状况、贷款用途、归还期限等信息,决定是否向用户借款,以及借款的金额。一般来说,信息披露的程度越高,平台经营者的业务就越安全,但相应的也更容易侵犯用户的隐私权。对此,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合理的制定信息披露规范,即保证不侵犯用户的隐私权,又能保证平台的运营安全。第二方面,应该建立风险准备金。类似于银行机构的存款准备金,P2P平台用户在借款时应该从本金中抽取一部分作为风险准备金,当借款人预期没有归还款项时,平台可以使用风险金向投资者垫付本息。如此,即保证了投资者的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平台的经济损失。对此,应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借贷的实际情况,制定规范的风险准备金制度,降低P2P平台以及平台用户的壞账风险。
五、结语
综上所述,P2P网贷平台的出现与发展,是激烈市场竞争环境下的客观产物,其不但活跃了市场经济状态,还合理利用了社会资源。但是,由于相关监管制度的不健全,P2P的健康、稳定发展难以得到切实的保障。对此,相关部门应该积极实践,探索P2P网贷平台的制度建设,实现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伍坚.我国P2P网贷平台监管的制度构建[J].法学,2015,04:92-97.
[2]刘亚楠.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5,
122:17-18.
[3]胡熔.我国P2P网贷平台风险防范法律机制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5,201:172-173.
作者简介:李妍(1981.07—)女。北京人。本科。互联网+战略决策(重金融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