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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务犯罪的概念和及其特征
职务犯罪是指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当代职务犯罪产生的条件可以概括为:1.政治因素:政治体制改革尚未完成,公权力行使者缺乏分权、监督的约束,造成权力寻租。2.法律因素:法律的不健全对国家工作人员在主观犯意的产生、客观行为的实施和非法所得的处理上都产生了不良的影响,其突出表现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判断标准滞后、财务制度缺乏实效性及非法所得转移缺乏法律监督。从刑法的角度看,职务犯罪的治理仅仅局限在对于职务犯罪本身构成的检讨上不利于全面梳理职务犯罪的形成发展和结果之间的关系,也难以形成有效的预防体系去应对突发的各种形势。
通过参照职务犯罪的具体案例,可以归纳出其基本的特征如下:
(一)犯罪主体特殊性。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职务犯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政府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就排除了社会上大部分人员成为该类犯罪的可能性,没有以上身份的人员只有在作为从犯时才能成为职务犯罪的嫌疑人或被告人。这种特性客观上也决定了职务犯罪的行为人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并握有一定公权力,自我保护意识较强,查处这些犯罪的难度较大,成本更加高昂。
(二)犯罪手段隐蔽性。
和一些暴力犯罪不同,职务犯罪一般是通过修改账目、内幕操作等不为人知的手段实现的,缺乏证据和目击证人,同时也没有直接的犯罪现场,无法采取现场发现的方法找到犯罪线索,对查处这类犯罪造成了较大难度。
(三)犯罪网络复杂性。
从最近的职务犯罪案例情况看,犯罪模式都逐步专业化和网络化,形成了各自不同的分工,通过不同的公权力掩护非法所得的流通,并通过地下钱庄或国际洗钱集团等漂白资金,例如在赖昌星案中,整个职务犯罪网络遍布厦门的各个方面,而其非法所得更是通过当地银行官员通过夜晚加班的方式在正规信用社中完成的,正说明了职务犯罪的网络化和复杂化特征,为彻底查处相关案件造成了很大难度。
二、刑罚概念的发展及对职务犯罪的影响
刑罚是刑罚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将国家强制力强加于犯罪人身上,以使其承担因犯罪而导致的二次责任的法律活动。在漫长的刑法发展过程中,刑罚经过了血态复仇、神启仪式、公会决断和现代审判等几个阶段,其目的和效果也千差万别,各有不同。正如贝卡利亚所说,刑罚的目的不在于对犯罪人本身造成损失,而是通过损失的产生使犯罪人的犯罪成本超过不犯罪的成本以实现社会秩序的维护。 刑罚在现代社会已经从复仇的产物转变成教化罪犯的重要工具。然而,由于中国传统观念的存在,复仇主义的功能性仍然不能从刑罚论中彻底抹除,对于复仇性的考量也是刑罚轻重的重要依据之一。
在现代的中国社会,针对职务犯罪的刑罚经过了由重到轻的过程,具体可以归纳为:(1)重典制刑阶段,职务犯罪在起刑点和处罚上都非常严格,但因为监管制度尚不健全,重典并没有产生预期的震慑效果,形成了贝卡利亚所谓的刑重但不广的难治局面;(2)宽松的刑罚阶段。在新刑罚颁布以后,随着慎用死刑理论的不断推广,职务犯罪的处刑点不断提高,很多著名的大额贪污、受贿案件被告人都沒有因为大额犯罪所得而被处以极刑,但总体上职务犯罪仍然处于较为稳定的增长态势中,没有更好地达到控制犯罪规模的目的。究其原因,乃在于刑罚的成本构成发生了变化,在重典时期,犯罪嫌疑人将因担心受到极刑,往往能够承受交待犯罪网络带来的道义上的损失,但也因如此造成了侦查范围过于狭窄;在宽松时期,刑罚的宽松让犯罪嫌疑人更倾向于在犯罪网络的某个环节阻断侦查的进行,这也是在反复将刑罚程度和道义、组织损失进行考量后的必然结果,造成侦查深度的缺失,难以达到震慑的效果。
三、职务犯罪各刑罚理论辨析
(一)罪刑法定主义视角
罪行法定主义理论从罪刑法定、罪行均衡和明确性等方面进行审视和解读,从职务犯罪的主体、职务犯罪的分则规定、职务犯罪的行为内容等方面进行完备性审查;从立法的明确性角度出发,完善职务犯罪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要件;最后在横向和纵向的刑度配置上对职务犯罪进行罪行均衡审视。
(二)均衡刑罚理论
关于均衡犯罪的立法理论,陈兴良教授提出过具有方向性的意见 :罪刑均衡是罪刑法定原则最为重要的实质侧面之一,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的价值内涵。罪刑均衡在分则中主要是通过法定刑的配置得以实现。刑度配置合理化,主要体现在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从纵向看,个罪的刑度要合理,即根据具体犯罪的不同。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程度,充分运用基本构成和加重构成的立法技术,设定合理的法定刑刑度;从横向看,罪与罪之间的刑度要平衡,即危害性质和危害程度近似的犯罪,它们的法定刑的刑度要大体相同,从而使得相近犯罪之间刑度协调统一。罪刑均衡在我国整个刑事立法体系中得到了较为充分的体现,主要表现为在我国刑法中确定了一个科学的刑罚体系,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同时在刑法分则中,建立起了一个较为合理的体系。职务犯罪的立法也体现出了这一精神。
四、职务犯罪刑罚制度的实证主义分析
对于职务犯罪的刑罚处理究竟应该采取何种策略?严苛的刑事法网是否真正能够达到有效地控制职务犯罪的作用?对于这一问题,可以从法经济学上"成本理论"的角度,通过基于"激励悖论"模型和"严打"实例的探究,比较刑罚成本和犯罪成本之间的大小来解答。
犯罪威慑效应的边界效应已经可以通过"激励悖论模型"并用数据进行估算,同时,中国1978——2007年的经验数据对这个理论命题也进行了有益的检验。从中可以得出的结论是,严苛的刑罚政策实际上并不具有长期的犯罪威慑效应,从而为职务犯罪的均衡抉择提供经济学层面的支撑。 中國社会转型进入了一个高风险的发展时期,各种社会问题逐渐凸显,其中特别引人关注的问题就是犯罪率的持续恶化。中国公安机关立案的社会治安案件发案率由1986年的每万人10.38起增加到了2007年的65.92起,短短20年时间里增加了5倍多;刑事案件发案率则由1978年的每万人5.57起增加到了2007年的36.39起,尤其是自1989年以来,犯罪率持续大幅度上升,其增长率已超过美国自1960年以来犯罪率增长的最高幅度。
面对严峻的犯罪形势,我国政府曾经采取了很多犯罪预防和惩治措施,但现在看来成效并不令人满意,比如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三次"严打"。"严打"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刑事政策,是指"从快从重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 。政府部门实施"严打"政策的主要目的除去惩罚犯罪外,更重要的考虑是通过"严打"来威慑犯罪。威慑理论的渊源可以追述到犯罪学的鼻祖贝卡里亚(Beccaria), 其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论述了刑罚的确定性、及时性以及严厉性对犯罪的威慑效应。此后,威慑理论虽然一直是法学领域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命题,但实践中的刑罚是否具有威慑效应却是一个充满争议的问题,直到犯罪经济学的兴起才使相关研究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Beck(1969)在新古典经济学框架下重塑了威慑理论的微观基础。犯罪行为只不过是一般选择理论的扩展,也是人们在权衡收益与成本基础上作出的理想选择,当犯罪收益超过犯罪成本时,个人的理想选择就是从事犯罪活动(Beck, 1969) 。刑罚的威慑效应来源于通过提高犯罪分子被惩罚的概率和被惩罚的力度而增加的犯罪成本,因为犯罪成本的增加相应降低了个人的犯罪倾向。Ehrlich(1973)、 Phillips(1980) 以及Levitt(1998) 等借助统计分析工具出色的完成了对威慑理论的经验验证工作,他们发现刑罚的确定性和严厉性都具有显著的威慑效应。
理论上而言,"严打"的"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政策导向将改变个人的犯罪成本和犯罪收益预期,个人对严打时期犯罪成本会上升的预期将会对他们的犯罪行为产生威慑效应。虽然中国历史上的三次"严打"在短期内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严打年份的犯罪率的确都大幅度的下降了,但每次"严打"过后,犯罪率的快速反弹也几乎是一成不变的规律。"严打"实际上并不具有长期的犯罪威慑效应,因此对职务犯罪严苛的刑罚并不是规制职务犯罪的良方,相反可能只是饮鸩止渴。只有建立"严而不厉"的刑事法网,凸显刑法的谦抑原则,才能建立职务犯罪恰当的刑罚体系。
五、总结和建议
从现阶段的中国国情出发,对于职务犯罪的处罚应从两方面着手改进:
(一)扩大从犯的打击力度以扩大从犯的犯罪成本,扩大刑罚的横向范围,促使从犯等犯罪人手中获得深入调查的资源。
在成克杰贪腐案中,帮助成克杰进行犯罪的商人、工作人员与主犯成克杰之间的量刑幅度反差很大,直接造成了这些人员并不积极配合调查工作而是通过价值比较将部分犯罪所得进行了隐匿,造成成克杰在香港通过地下洗钱组织清洗的赃款长时间没有得到全部追回,而洗钱团伙的主要人员一直没有能够被追究法律责任,从这个角度看,如果能够加强对从犯的处罚力度,突出刑罚处罚的成本,就能产生更好的查处效果。
(二)按照犯罪的严重程度逐层递减刑罚的增长幅度,以降低主犯的犯罪成本使主犯更容易受到追究。
由于职务犯罪的行为人而言,犯罪的真正成本是原有地位的缺失,而不是刑罚的强弱,所以对于其他潜在的对象而言,是非常合理和有效的预防措施。例如赖昌星案件中,主犯赖昌星为了要逃避死刑的处罚而在加拿大挥霍犯罪所得,致使相关职务犯罪的查处长达十余年无法处理,极大危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同时也造成了大量国家资产外流,如果减轻对主犯的处罚力度,就能限制主犯为逃避严重的处罚而通过各种手段对国家财产造成二次损害的可能性,而很多外套贪官在得到减轻处罚的允诺后主动回国投案也说明了同样地问题。
参考文献
[1] 参见: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北京大学出版社,第2008年版。
[2]陈世伟教授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视野中的职务犯罪立法,并根据现行立法的设计框架提出了改革完善的措施。参见:陈世伟,《罪刑法定原则视野下的职务犯罪立法及其完善》,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科版),2004年第3期,第101页-106页。
[3]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45页。
[4]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塞尔顿教授曾提出小偷和守卫的博弈模型,该模型的对防治犯罪意义就很明显:罪犯犯罪的概率取决于警方打击犯罪的能力,所以对于抑制犯罪,加大对犯罪的惩罚力度只有短期作用,从长远看,只有对警方做到赏罚分明、激励警方提高执法能力的策略才是最有效的。从而为治理职务犯罪提供了新的视角。
[5]资料来源:历年《中国法律年鉴》和《中国统计年鉴》
[6]汪明亮:《"严打"的理性评价》,北京大学出版社,第2004年版
[7]参见: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北京大学出版社,第2008年版。
[8]Becker,G..Crime and punishment: an economic approach[J].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1968, 76(2): 169-217.
[9]Ehrlich,I Participation in illegitimate activities: a theoretical and empirical investigation[J].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1973, 81(3): 521-565.
[10]Phillips,D. The deterrent effect of capital punishment: new evidence on an old controversy[J].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1980, 86(1): 139-148.
[11]Levitt,S.D. Why do increased arrest rates appear to reduce crime: deterrence, incapacitation, or measurement error? [J]. Economic Inquiry, 1998, 36(3): 353-372.
职务犯罪是指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当代职务犯罪产生的条件可以概括为:1.政治因素:政治体制改革尚未完成,公权力行使者缺乏分权、监督的约束,造成权力寻租。2.法律因素:法律的不健全对国家工作人员在主观犯意的产生、客观行为的实施和非法所得的处理上都产生了不良的影响,其突出表现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判断标准滞后、财务制度缺乏实效性及非法所得转移缺乏法律监督。从刑法的角度看,职务犯罪的治理仅仅局限在对于职务犯罪本身构成的检讨上不利于全面梳理职务犯罪的形成发展和结果之间的关系,也难以形成有效的预防体系去应对突发的各种形势。
通过参照职务犯罪的具体案例,可以归纳出其基本的特征如下:
(一)犯罪主体特殊性。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职务犯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政府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就排除了社会上大部分人员成为该类犯罪的可能性,没有以上身份的人员只有在作为从犯时才能成为职务犯罪的嫌疑人或被告人。这种特性客观上也决定了职务犯罪的行为人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并握有一定公权力,自我保护意识较强,查处这些犯罪的难度较大,成本更加高昂。
(二)犯罪手段隐蔽性。
和一些暴力犯罪不同,职务犯罪一般是通过修改账目、内幕操作等不为人知的手段实现的,缺乏证据和目击证人,同时也没有直接的犯罪现场,无法采取现场发现的方法找到犯罪线索,对查处这类犯罪造成了较大难度。
(三)犯罪网络复杂性。
从最近的职务犯罪案例情况看,犯罪模式都逐步专业化和网络化,形成了各自不同的分工,通过不同的公权力掩护非法所得的流通,并通过地下钱庄或国际洗钱集团等漂白资金,例如在赖昌星案中,整个职务犯罪网络遍布厦门的各个方面,而其非法所得更是通过当地银行官员通过夜晚加班的方式在正规信用社中完成的,正说明了职务犯罪的网络化和复杂化特征,为彻底查处相关案件造成了很大难度。
二、刑罚概念的发展及对职务犯罪的影响
刑罚是刑罚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将国家强制力强加于犯罪人身上,以使其承担因犯罪而导致的二次责任的法律活动。在漫长的刑法发展过程中,刑罚经过了血态复仇、神启仪式、公会决断和现代审判等几个阶段,其目的和效果也千差万别,各有不同。正如贝卡利亚所说,刑罚的目的不在于对犯罪人本身造成损失,而是通过损失的产生使犯罪人的犯罪成本超过不犯罪的成本以实现社会秩序的维护。 刑罚在现代社会已经从复仇的产物转变成教化罪犯的重要工具。然而,由于中国传统观念的存在,复仇主义的功能性仍然不能从刑罚论中彻底抹除,对于复仇性的考量也是刑罚轻重的重要依据之一。
在现代的中国社会,针对职务犯罪的刑罚经过了由重到轻的过程,具体可以归纳为:(1)重典制刑阶段,职务犯罪在起刑点和处罚上都非常严格,但因为监管制度尚不健全,重典并没有产生预期的震慑效果,形成了贝卡利亚所谓的刑重但不广的难治局面;(2)宽松的刑罚阶段。在新刑罚颁布以后,随着慎用死刑理论的不断推广,职务犯罪的处刑点不断提高,很多著名的大额贪污、受贿案件被告人都沒有因为大额犯罪所得而被处以极刑,但总体上职务犯罪仍然处于较为稳定的增长态势中,没有更好地达到控制犯罪规模的目的。究其原因,乃在于刑罚的成本构成发生了变化,在重典时期,犯罪嫌疑人将因担心受到极刑,往往能够承受交待犯罪网络带来的道义上的损失,但也因如此造成了侦查范围过于狭窄;在宽松时期,刑罚的宽松让犯罪嫌疑人更倾向于在犯罪网络的某个环节阻断侦查的进行,这也是在反复将刑罚程度和道义、组织损失进行考量后的必然结果,造成侦查深度的缺失,难以达到震慑的效果。
三、职务犯罪各刑罚理论辨析
(一)罪刑法定主义视角
罪行法定主义理论从罪刑法定、罪行均衡和明确性等方面进行审视和解读,从职务犯罪的主体、职务犯罪的分则规定、职务犯罪的行为内容等方面进行完备性审查;从立法的明确性角度出发,完善职务犯罪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要件;最后在横向和纵向的刑度配置上对职务犯罪进行罪行均衡审视。
(二)均衡刑罚理论
关于均衡犯罪的立法理论,陈兴良教授提出过具有方向性的意见 :罪刑均衡是罪刑法定原则最为重要的实质侧面之一,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的价值内涵。罪刑均衡在分则中主要是通过法定刑的配置得以实现。刑度配置合理化,主要体现在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从纵向看,个罪的刑度要合理,即根据具体犯罪的不同。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程度,充分运用基本构成和加重构成的立法技术,设定合理的法定刑刑度;从横向看,罪与罪之间的刑度要平衡,即危害性质和危害程度近似的犯罪,它们的法定刑的刑度要大体相同,从而使得相近犯罪之间刑度协调统一。罪刑均衡在我国整个刑事立法体系中得到了较为充分的体现,主要表现为在我国刑法中确定了一个科学的刑罚体系,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同时在刑法分则中,建立起了一个较为合理的体系。职务犯罪的立法也体现出了这一精神。
四、职务犯罪刑罚制度的实证主义分析
对于职务犯罪的刑罚处理究竟应该采取何种策略?严苛的刑事法网是否真正能够达到有效地控制职务犯罪的作用?对于这一问题,可以从法经济学上"成本理论"的角度,通过基于"激励悖论"模型和"严打"实例的探究,比较刑罚成本和犯罪成本之间的大小来解答。
犯罪威慑效应的边界效应已经可以通过"激励悖论模型"并用数据进行估算,同时,中国1978——2007年的经验数据对这个理论命题也进行了有益的检验。从中可以得出的结论是,严苛的刑罚政策实际上并不具有长期的犯罪威慑效应,从而为职务犯罪的均衡抉择提供经济学层面的支撑。 中國社会转型进入了一个高风险的发展时期,各种社会问题逐渐凸显,其中特别引人关注的问题就是犯罪率的持续恶化。中国公安机关立案的社会治安案件发案率由1986年的每万人10.38起增加到了2007年的65.92起,短短20年时间里增加了5倍多;刑事案件发案率则由1978年的每万人5.57起增加到了2007年的36.39起,尤其是自1989年以来,犯罪率持续大幅度上升,其增长率已超过美国自1960年以来犯罪率增长的最高幅度。
面对严峻的犯罪形势,我国政府曾经采取了很多犯罪预防和惩治措施,但现在看来成效并不令人满意,比如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三次"严打"。"严打"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刑事政策,是指"从快从重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 。政府部门实施"严打"政策的主要目的除去惩罚犯罪外,更重要的考虑是通过"严打"来威慑犯罪。威慑理论的渊源可以追述到犯罪学的鼻祖贝卡里亚(Beccaria), 其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论述了刑罚的确定性、及时性以及严厉性对犯罪的威慑效应。此后,威慑理论虽然一直是法学领域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命题,但实践中的刑罚是否具有威慑效应却是一个充满争议的问题,直到犯罪经济学的兴起才使相关研究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Beck(1969)在新古典经济学框架下重塑了威慑理论的微观基础。犯罪行为只不过是一般选择理论的扩展,也是人们在权衡收益与成本基础上作出的理想选择,当犯罪收益超过犯罪成本时,个人的理想选择就是从事犯罪活动(Beck, 1969) 。刑罚的威慑效应来源于通过提高犯罪分子被惩罚的概率和被惩罚的力度而增加的犯罪成本,因为犯罪成本的增加相应降低了个人的犯罪倾向。Ehrlich(1973)、 Phillips(1980) 以及Levitt(1998) 等借助统计分析工具出色的完成了对威慑理论的经验验证工作,他们发现刑罚的确定性和严厉性都具有显著的威慑效应。
理论上而言,"严打"的"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政策导向将改变个人的犯罪成本和犯罪收益预期,个人对严打时期犯罪成本会上升的预期将会对他们的犯罪行为产生威慑效应。虽然中国历史上的三次"严打"在短期内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严打年份的犯罪率的确都大幅度的下降了,但每次"严打"过后,犯罪率的快速反弹也几乎是一成不变的规律。"严打"实际上并不具有长期的犯罪威慑效应,因此对职务犯罪严苛的刑罚并不是规制职务犯罪的良方,相反可能只是饮鸩止渴。只有建立"严而不厉"的刑事法网,凸显刑法的谦抑原则,才能建立职务犯罪恰当的刑罚体系。
五、总结和建议
从现阶段的中国国情出发,对于职务犯罪的处罚应从两方面着手改进:
(一)扩大从犯的打击力度以扩大从犯的犯罪成本,扩大刑罚的横向范围,促使从犯等犯罪人手中获得深入调查的资源。
在成克杰贪腐案中,帮助成克杰进行犯罪的商人、工作人员与主犯成克杰之间的量刑幅度反差很大,直接造成了这些人员并不积极配合调查工作而是通过价值比较将部分犯罪所得进行了隐匿,造成成克杰在香港通过地下洗钱组织清洗的赃款长时间没有得到全部追回,而洗钱团伙的主要人员一直没有能够被追究法律责任,从这个角度看,如果能够加强对从犯的处罚力度,突出刑罚处罚的成本,就能产生更好的查处效果。
(二)按照犯罪的严重程度逐层递减刑罚的增长幅度,以降低主犯的犯罪成本使主犯更容易受到追究。
由于职务犯罪的行为人而言,犯罪的真正成本是原有地位的缺失,而不是刑罚的强弱,所以对于其他潜在的对象而言,是非常合理和有效的预防措施。例如赖昌星案件中,主犯赖昌星为了要逃避死刑的处罚而在加拿大挥霍犯罪所得,致使相关职务犯罪的查处长达十余年无法处理,极大危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同时也造成了大量国家资产外流,如果减轻对主犯的处罚力度,就能限制主犯为逃避严重的处罚而通过各种手段对国家财产造成二次损害的可能性,而很多外套贪官在得到减轻处罚的允诺后主动回国投案也说明了同样地问题。
参考文献
[1] 参见: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北京大学出版社,第2008年版。
[2]陈世伟教授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视野中的职务犯罪立法,并根据现行立法的设计框架提出了改革完善的措施。参见:陈世伟,《罪刑法定原则视野下的职务犯罪立法及其完善》,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科版),2004年第3期,第101页-106页。
[3]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45页。
[4]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塞尔顿教授曾提出小偷和守卫的博弈模型,该模型的对防治犯罪意义就很明显:罪犯犯罪的概率取决于警方打击犯罪的能力,所以对于抑制犯罪,加大对犯罪的惩罚力度只有短期作用,从长远看,只有对警方做到赏罚分明、激励警方提高执法能力的策略才是最有效的。从而为治理职务犯罪提供了新的视角。
[5]资料来源:历年《中国法律年鉴》和《中国统计年鉴》
[6]汪明亮:《"严打"的理性评价》,北京大学出版社,第2004年版
[7]参见: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北京大学出版社,第2008年版。
[8]Becker,G..Crime and punishment: an economic approach[J].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1968, 76(2): 169-217.
[9]Ehrlich,I Participation in illegitimate activities: a theoretical and empirical investigation[J].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1973, 81(3): 521-565.
[10]Phillips,D. The deterrent effect of capital punishment: new evidence on an old controversy[J].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1980, 86(1): 139-148.
[11]Levitt,S.D. Why do increased arrest rates appear to reduce crime: deterrence, incapacitation, or measurement error? [J]. Economic Inquiry, 1998, 36(3): 353-3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