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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历史中存在两种确定继承准据法的制度:同一制和区别制,它们在较长时期势均力敌。在区别制的弊害越来越明显以后,同一制逐渐为更多国家和地区接受。这一发展体现了国际社会对继承准据法确定的合理性的理性追求。但中国国际私法却与国际趋势相悖,在最新国际私法立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仍坚持了继承准据法确定的区别制。中国立法中的区别制与英美法系的区别制在制度、理论和法系渊源等方面都不具同源性,更多的是迁就司法的便利,显示了不够理性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