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2014年4月24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新环保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值得注意的是,新环保法中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并在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我国环保立法上的新突破。但笔者认为修改后的环保法在公益诉讼主体方面的规定仍旧过于狭窄,不利于环境权的保护,而公益诉讼主体多元化将成为以后环境保护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环境权;环境公益诉讼;公益诉讼主体
一、环境权的概念和性质
1.环境的定义
要想研究“环境权”的概念,首先必须对“环境”有一个清楚的了解。环境不是一个单独的物质。环境指的是在自然界中,由一定的数量、层次和不同结构的资源物质共同构成的具备生态循环功能的整体。我们所说的环境是指和人类生活息息相关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
2.环境权的主体
环境权的主体涵盖社会中公民、法人、各类组织和整个国家。环境权是全体社会成员所共同拥有的一项权利,没有种族、国籍、年龄的区别,它属于当代人,同样也属于我们的后代。国家有责任保障全体人民的环境权,同时有义务保护好生态环境,为子孙后代造福。
3.环境权的客体
环境权是国家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享有良好的生存、发展环境的权利,其客体也就是可以满足环境权主体所要求的各种生态环境的价值功能,它的构成要素包括自然的空气、土地、森林、水等多种要素的统一体,表现为对环境污染的承载力、自然资源的质量和优美性。
4.环境权的性质
(1)环境权具有人权的性质,属于基本人权。环境权是自然权利,它属于我们每个人,而人权恰恰是以自然权利为基础的,环境权源于人生存需要,这是取决于人的自然属性的。环境权是与人类整体利益环境密不可分的一部分,是涉及到人类整体生存需求的人权。
(2)环境权是既具私益性又有公益性的公民权利,环境权的主体包含公民个人,这是私益性的表现;而环境权同时还涉及国家、社会的整体环境要求,这是公益性的表现。因此,环境权既保护集体利益又兼具个人权益;既需要照顾当代人的生存要求,同时还要兼顾后代人的发展需要。法律将环境的公益权赋予国家,由环保部门管理实施,权利主体也可以通过公益诉讼保障自身权利。
(3)环境权的价值取向是多重的,作为权利主体的人既享有权利,又必须履行义务。只有在环境权的客体不受污染的基础上才得以实现,所以人们也要尽到环境保护的义务。环境权内容丰富,包括公民充分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防治环境污染与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二、公益诉讼的概念
公益诉讼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当时美国各种公益运动流行,由此产生的纠纷就多起来,“公益诉讼”这一名词开始广泛传播,并建立了一些仲裁机构。20世纪90年代,公益诉讼理念传到中国,并率先在经济领域发展开来。
在现实生活中,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很多,公益诉讼能够弥补法律程序上的空缺,而且这也是社会普遍要求的一项公民权利。对于公益诉讼概念的界定应满足几项要求:首先,诉讼需具备原告,也就是能够产生法律程序的当事人;其次,具备公益性因素,诉讼内容凡涉及公益性或公私兼备的均可视为公益诉讼;第三,公益诉讼应避免部门类法的限制,公益诉讼内容很多,有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经济公益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等。公益诉讼主要是看起诉人的公益性目的,必须站在法理和宪法角度来看待公益诉讼,从科学角度明确公益诉讼的概念。
三、单一的公益诉讼主体的局限性
1.公益诉讼主体范围过于狭窄
单一的诉讼主体造成诉讼的主体范围太过狭窄。例如,在我国的民事立法中涉及环境保护的有海洋环境保护法,其内容中规定了海洋环境监管部门有权代表国家,对危害海洋环境的行为提出赔偿要求。那么法律上制定诉讼主体也就只有海事行政主管单位,这就限制了公益诉讼的提请范围。在环境保护法的修正案中,对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等侵害公共环境利益的行为,规定在民政部有登记备案,并专门从事环保公益行动持续达到五年以上的全国性公益组织,有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2.公益诉讼主体单一使得诉讼程序举步维艰
诉讼主体不明给现实中的诉讼活动带来很大的困难,使得诉讼程序不能进行。诉讼主体资格不明确或是过于单一,相应的司法解释就会出现困难,法院也不敢随意立案,这使得公益诉讼在履行程序上十分困难。而事实上,全国各部门、组织和个人都在针对公益诉讼主体拓展问题进行努力探索。
四、结语
综上所述,环境权问题是涉及到整个社会、国家和个人发展的大事,所有人都有权利、有义务同危害环境的行为进行斗争。对于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界定应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满足日益严峻的环保形式的需要。整個社会积极努力,同危害环境的行为作斗争,随着司法制度和司法解释的不断完善,相信个人也可以发展成为公益诉讼的主体,推进环保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卓,左玲.浅谈提起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J].法制与社会,2010(05).
[2]许娟.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确立及相关问题的探讨[J].法制与社会,2007(01)
[3]孙佑海.关于建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几个问题[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03).
作者简介:
林炜淞,男,朝鲜族,(1992~),籍贯:吉林省吉林市,现为吉林省延边大学法学院本科学生。
关键词:环境权;环境公益诉讼;公益诉讼主体
一、环境权的概念和性质
1.环境的定义
要想研究“环境权”的概念,首先必须对“环境”有一个清楚的了解。环境不是一个单独的物质。环境指的是在自然界中,由一定的数量、层次和不同结构的资源物质共同构成的具备生态循环功能的整体。我们所说的环境是指和人类生活息息相关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
2.环境权的主体
环境权的主体涵盖社会中公民、法人、各类组织和整个国家。环境权是全体社会成员所共同拥有的一项权利,没有种族、国籍、年龄的区别,它属于当代人,同样也属于我们的后代。国家有责任保障全体人民的环境权,同时有义务保护好生态环境,为子孙后代造福。
3.环境权的客体
环境权是国家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享有良好的生存、发展环境的权利,其客体也就是可以满足环境权主体所要求的各种生态环境的价值功能,它的构成要素包括自然的空气、土地、森林、水等多种要素的统一体,表现为对环境污染的承载力、自然资源的质量和优美性。
4.环境权的性质
(1)环境权具有人权的性质,属于基本人权。环境权是自然权利,它属于我们每个人,而人权恰恰是以自然权利为基础的,环境权源于人生存需要,这是取决于人的自然属性的。环境权是与人类整体利益环境密不可分的一部分,是涉及到人类整体生存需求的人权。
(2)环境权是既具私益性又有公益性的公民权利,环境权的主体包含公民个人,这是私益性的表现;而环境权同时还涉及国家、社会的整体环境要求,这是公益性的表现。因此,环境权既保护集体利益又兼具个人权益;既需要照顾当代人的生存要求,同时还要兼顾后代人的发展需要。法律将环境的公益权赋予国家,由环保部门管理实施,权利主体也可以通过公益诉讼保障自身权利。
(3)环境权的价值取向是多重的,作为权利主体的人既享有权利,又必须履行义务。只有在环境权的客体不受污染的基础上才得以实现,所以人们也要尽到环境保护的义务。环境权内容丰富,包括公民充分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防治环境污染与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二、公益诉讼的概念
公益诉讼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当时美国各种公益运动流行,由此产生的纠纷就多起来,“公益诉讼”这一名词开始广泛传播,并建立了一些仲裁机构。20世纪90年代,公益诉讼理念传到中国,并率先在经济领域发展开来。
在现实生活中,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很多,公益诉讼能够弥补法律程序上的空缺,而且这也是社会普遍要求的一项公民权利。对于公益诉讼概念的界定应满足几项要求:首先,诉讼需具备原告,也就是能够产生法律程序的当事人;其次,具备公益性因素,诉讼内容凡涉及公益性或公私兼备的均可视为公益诉讼;第三,公益诉讼应避免部门类法的限制,公益诉讼内容很多,有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经济公益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等。公益诉讼主要是看起诉人的公益性目的,必须站在法理和宪法角度来看待公益诉讼,从科学角度明确公益诉讼的概念。
三、单一的公益诉讼主体的局限性
1.公益诉讼主体范围过于狭窄
单一的诉讼主体造成诉讼的主体范围太过狭窄。例如,在我国的民事立法中涉及环境保护的有海洋环境保护法,其内容中规定了海洋环境监管部门有权代表国家,对危害海洋环境的行为提出赔偿要求。那么法律上制定诉讼主体也就只有海事行政主管单位,这就限制了公益诉讼的提请范围。在环境保护法的修正案中,对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等侵害公共环境利益的行为,规定在民政部有登记备案,并专门从事环保公益行动持续达到五年以上的全国性公益组织,有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2.公益诉讼主体单一使得诉讼程序举步维艰
诉讼主体不明给现实中的诉讼活动带来很大的困难,使得诉讼程序不能进行。诉讼主体资格不明确或是过于单一,相应的司法解释就会出现困难,法院也不敢随意立案,这使得公益诉讼在履行程序上十分困难。而事实上,全国各部门、组织和个人都在针对公益诉讼主体拓展问题进行努力探索。
四、结语
综上所述,环境权问题是涉及到整个社会、国家和个人发展的大事,所有人都有权利、有义务同危害环境的行为进行斗争。对于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界定应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满足日益严峻的环保形式的需要。整個社会积极努力,同危害环境的行为作斗争,随着司法制度和司法解释的不断完善,相信个人也可以发展成为公益诉讼的主体,推进环保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卓,左玲.浅谈提起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J].法制与社会,2010(05).
[2]许娟.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确立及相关问题的探讨[J].法制与社会,2007(01)
[3]孙佑海.关于建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几个问题[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03).
作者简介:
林炜淞,男,朝鲜族,(1992~),籍贯:吉林省吉林市,现为吉林省延边大学法学院本科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