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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传统的民法理论中,民事主体制度是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础,而民事权利能力制度和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又是民事主体制度的两个重要方面。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是民事主体实现其权利的一种途径,同时也是民事法律法规用来调控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一种重要的调控手段。民事行为能力是民法上三大基本民事能力之一,与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并重。
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以及自然人民事行为的法律特征
(一) 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获得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但能不能运用这一资格,还受自然人的理智、认识能力等主观条件的制约。换言之,理智不健全的权利能力者,若任其独立参与民事活动,可能会损害自己,也可能会损害别人。所以,有民事权利能力者,不一定就有民事行为能力,两者确认的标准不同。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特征
1 民事行为能力是有国家法律确认的
民事行为能力的具备,并不取决于公民的主观意愿。而是由法律根据自然人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需要以及两种利益之间的协调而加以规定的。
2 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与智力状态相联系
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进行民事法律活动或为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的能力,要具备这种能力,首先应具备正确的认识和判断的意思能力。可以说,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以其意思能力为基础的,而一定的年龄和正常的智力是具有意思能力的标志。所以说,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不是一生下来就有的,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智力状态正常,才能正确理解其行为的意义,才算具备了行为能力。
3 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他人限制或被取消
民事行为能力是一种法定资格,是由国家法律赋予的,所以,自然人不得自行处分即放弃或转让自己的民事权利能力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和依法定程序外,任何个人或组织也不得剥夺和限制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我国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立法现状
(一) 我国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宣告
当今许多国家均设立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制度。宣告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并宣告因精神病而部分或全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民法上,精神病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法律规定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其一,对象需是精神病人。其二,需利害关系人申请其三,法院需按照特别的程序做出宣告。其四,申请人须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一经判决,则为终局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 我国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分类
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十八周岁以上没有经济收入的公民的民事责任能力问题,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有完全辩别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但不一定有相应的经济能力承担民事责任。(2)、有经济收入但不满十八周岁公民民事行为能力问题,不满十八周岁但已达到一定年龄有一定的辩别能力有经济来源的公民依法也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即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具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完全的具有以自己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活动,其他的民事行为能力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3 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完全的不具有以自己独立行为从事民事行为活动的资格。我国《民法通则》第1条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满10周岁的幼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其行为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
三 我国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缺陷
(一) 我国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标准的缺陷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标准模糊。我国立法是以自然人的年龄标准,虽然表面上很直观,容易判断。然而想要准确的判断未成年人的意思能力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是很困难的。判断成年人的精神状况也是如此。《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我国的这些立法上看,我国民法采用的是“年龄+精神状态”的方法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划分的标准。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仅依据年龄、精神状况以及智力发育情况,却对其他因素却很少考虑,划分标准比较单一。
(二)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制度忽视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制度过分的保护了意思能力欠缺的人,而忽略了对善意第三人及利害关系人的保护,这违背了公平的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之所以通过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限制,虽然要考虑那些意思能力欠缺的民事主体由于思考不周全,而避免其遭受到不利损害,但同时我们应当考虑到“意思自治”这一基本原则。“意思自治是民事主体依靠自己的行为参加民事活动,获得民事利益,并根据“自己参与,自己责任”的原则,对自己从事的民事活动的后果承担责任,既包括有利的后果,也应当包括不利的后果。”
结 论
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是自古罗马法时期就建立的一项重要的民事制度,其设立是贯彻意思自治的体现。我们应该对其进行深入研究,思考在未来立法中加以完善。本文通过研究行为能力的基本概念,意义,分类,以及我国立法上关于行为能力的现状,提出行为能力在我国立法上的缺陷,例如:民事行为能力地划分标准过于单一,保护的范围过于狭窄,监护制度不完善,无行为能力的宣告制度不完善等。最后提出解决完善的方法:提出完善行为能力划分标准,提出完善监护制度,提出完善宣告制度的方法。
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以及自然人民事行为的法律特征
(一) 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获得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但能不能运用这一资格,还受自然人的理智、认识能力等主观条件的制约。换言之,理智不健全的权利能力者,若任其独立参与民事活动,可能会损害自己,也可能会损害别人。所以,有民事权利能力者,不一定就有民事行为能力,两者确认的标准不同。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特征
1 民事行为能力是有国家法律确认的
民事行为能力的具备,并不取决于公民的主观意愿。而是由法律根据自然人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需要以及两种利益之间的协调而加以规定的。
2 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与智力状态相联系
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进行民事法律活动或为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的能力,要具备这种能力,首先应具备正确的认识和判断的意思能力。可以说,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以其意思能力为基础的,而一定的年龄和正常的智力是具有意思能力的标志。所以说,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不是一生下来就有的,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智力状态正常,才能正确理解其行为的意义,才算具备了行为能力。
3 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他人限制或被取消
民事行为能力是一种法定资格,是由国家法律赋予的,所以,自然人不得自行处分即放弃或转让自己的民事权利能力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和依法定程序外,任何个人或组织也不得剥夺和限制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我国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立法现状
(一) 我国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宣告
当今许多国家均设立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制度。宣告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并宣告因精神病而部分或全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民法上,精神病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法律规定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其一,对象需是精神病人。其二,需利害关系人申请其三,法院需按照特别的程序做出宣告。其四,申请人须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一经判决,则为终局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 我国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分类
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十八周岁以上没有经济收入的公民的民事责任能力问题,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有完全辩别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但不一定有相应的经济能力承担民事责任。(2)、有经济收入但不满十八周岁公民民事行为能力问题,不满十八周岁但已达到一定年龄有一定的辩别能力有经济来源的公民依法也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即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具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完全的具有以自己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活动,其他的民事行为能力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3 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完全的不具有以自己独立行为从事民事行为活动的资格。我国《民法通则》第1条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满10周岁的幼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其行为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
三 我国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缺陷
(一) 我国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标准的缺陷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标准模糊。我国立法是以自然人的年龄标准,虽然表面上很直观,容易判断。然而想要准确的判断未成年人的意思能力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是很困难的。判断成年人的精神状况也是如此。《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我国的这些立法上看,我国民法采用的是“年龄+精神状态”的方法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划分的标准。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仅依据年龄、精神状况以及智力发育情况,却对其他因素却很少考虑,划分标准比较单一。
(二)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制度忽视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制度过分的保护了意思能力欠缺的人,而忽略了对善意第三人及利害关系人的保护,这违背了公平的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之所以通过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限制,虽然要考虑那些意思能力欠缺的民事主体由于思考不周全,而避免其遭受到不利损害,但同时我们应当考虑到“意思自治”这一基本原则。“意思自治是民事主体依靠自己的行为参加民事活动,获得民事利益,并根据“自己参与,自己责任”的原则,对自己从事的民事活动的后果承担责任,既包括有利的后果,也应当包括不利的后果。”
结 论
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是自古罗马法时期就建立的一项重要的民事制度,其设立是贯彻意思自治的体现。我们应该对其进行深入研究,思考在未来立法中加以完善。本文通过研究行为能力的基本概念,意义,分类,以及我国立法上关于行为能力的现状,提出行为能力在我国立法上的缺陷,例如:民事行为能力地划分标准过于单一,保护的范围过于狭窄,监护制度不完善,无行为能力的宣告制度不完善等。最后提出解决完善的方法:提出完善行为能力划分标准,提出完善监护制度,提出完善宣告制度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