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大夫”“官人百吏”考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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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战国文献记叙当时官吏群体,有使用“士大夫”“官人百吏”用语。既往学界关注不多,唯刘泽华、阎步克等前辈学者加以留意,并作论说。“士大夫”“官人百吏”以对称的表述形式出现,呈现战国时期的官吏分层。相关层级的名称使用,又体现新兴官僚制发展及禄秩上延的阶段性特征。考辨“士大夫”“官人百吏”,不仅有助于增进对战国秦官吏分层的认知,而且为理解秦汉时期“吏民”概念的渊源所在,二十等爵制中官、民爵分界,以及君臣关系,也提供了线索。

一、商鞅变法、荀子入秦与秦官吏分层


  战国秦的官吏分层,可从商鞅变法叙起。《史记》卷六八《商君列传》记商鞅第一次变法“卒定变法之令。令民为什伍……”,最后提到:
  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
  刘泽华:《先秦士人与社会》“三”之“(四)社会关系的活化”,天津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92~101页,原题《士人与社会》(先秦卷),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年;阎步克:《荀子论“士君子”与“官人百吏”之别及其意义》(原刊《学人》第3辑,江苏文艺出版社,1992年),收入《阎步克自选集》,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240~261页;阎步克:《乐师、史官文化传承之异同及其意义》(原刊《庆祝邓广铭教授九十华诞论文集》,河北教育出版社,1997年),收入所著《乐官与史官:传统政治文化与政治制度论集》,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第83~114页;阎步克:《品位与职位——秦汉魏晋南北朝官阶制度研究》第二章,中华书局,2002年,第95~135页;阎步克:《从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汉官僚品位结构研究》上编第二章,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年,第45~57页。
  大臣、官吏群体的交代。整体顺序呈现先‘民’后‘官’”。孙闻博:《商鞅“农战”政策推行与帝国兴衰——以“君-官-民”政治结构变动为中心》,《中国史研究》2020年第1期。下面具体看官吏群体。“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先言宗室大臣。“明尊卑爵秩等级”之“爵秩”,一般认为即“爵禄”之意,对应官爵、俸禄。然而,如果考虑到此句是在“宗室”之后言及,同时参考《荀子·强国》“君享其成,群臣享其功,士大夫益爵,官人益秩,庶人益禄”,梁启雄:《荀子简释》,中华书局,1983年,第211、217、217、156~157页。当时“爵秩”可分指“爵”“秩”,涉及“士大夫”“官人百吏”等官僚。“爵”对应“士大夫”,“秩”对应“官人百吏”。“有功者显荣”,宗室大臣、士大夫、官人百吏等群体均被统括纳入“农战”,新的政治结构由此缔造。
  《荀子·强国》记荀子入秦:
  应侯问孙卿子曰:入秦何见?孙卿子曰:其固塞险,形势便,山林川谷美,天材之利多,是形胜也。入境,观其风俗,其百姓朴,其声乐不流污,其服不挑,甚畏有司而顺,古之民也。及都邑官府,其百吏肃然,莫不恭俭敦敬忠信而不楛,古之吏也。入其国,观其士大夫,出于其门,入于公门;出于公门,归于其家,无有私事也;不比周,不朋党,倜然莫不明通而公也,古之士大夫也。观其朝廷,其朝闲,听决百事不留,恬然如无治者,古之朝也。
  荀子游观秦地风俗,称“其固塞险,形势便,山林川谷美,天材之利多,是形胜也”。所谓“入境”,参“塞险,形势便”“形胜”等语,当主要指入函谷关而至关中秦地。荀子游秦时间,钱穆倾向黄式三《周季编略》意见,以为在“周赧王五十一年”,钱穆:《荀卿赴秦见昭王应侯考》,《先秦诸子系年》卷4,九州出版社新校本,2011年,第475页。即秦昭襄王四十三年(前264)。梁涛考订为秦昭襄王四十一年(前266)。梁涛:《荀子行年新考》,《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4期。是时,秦已置上郡、蜀郡、汉中、南郡、河东、河内、南阳诸郡,这里所言大体对应秦内史区域。“及都邑官府”,杨倞注:“及,至也。至县邑之廨署。”故“肃然,莫不恭俭敦敬忠信而不楛”之“百吏”,主要指地方县级属吏。“入其国”之“国”,指国都。《吕氏春秋·士容论·上农》“是故当时之务,农不见于国,以教民尊地产也”。高诱注:“当启蛰耕农之务,农民不见于国都也。”許维遹撰,梁运华整理:《吕氏春秋集释》卷26,中华书局,2009年,第684页。辨析又参见陈奇猷:《吕氏春秋新校释》卷26,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1724页。《乐毅报燕惠王书》提到“济上之军受命击齐,大败齐人。轻卒锐兵,长驱至国。齐王遁而走莒,仅以身免”。《史记》卷80《乐毅列传》,中华书局,1982年,第2431页。“长驱至国”指燕军长驱而至,攻入齐国国都临淄。汉初定都选择,留侯张良曾曰“雒阳虽有此固,其中小,不过数百里,田地薄,四面受敌,此非用武之国也”。《史记》卷55《留侯世家》,中华书局,1982年,第2043~2044页。“非用武之国”,指作为都城考虑的雒阳地区。“入其国”而“观其士大夫”,此“士大夫”与“百吏”相对,主要指中央官吏。此段最后提到“观其朝廷,其朝闲,听决百事不留”,指君主及朝廷处理政务。荀子叙其所观,依由外而内顺序,具体可作如下表示:
  前引《荀子·强国》“君享其成,群臣享其功,士大夫益爵,官人益秩,庶人益禄”,作“君-群臣-士大夫-官人-庶人”序列,情形多与上同。《荀子·王霸》又云“朝廷必将隆礼义而审贵贱,若是则士大夫莫不敬节死制者矣。百官则将齐其制度,重其官秩,若是则百吏莫不畏法而遵绳矣”,作“(朝廷)士大夫-(百官)百吏”。“百官”与“朝廷”相对而言,强调机构署所性质。“百吏”又与参与朝会之“士大夫”相对称,前者以“官秩”为重。《荀子》还出现“士大夫-官人百吏”“天子诸侯-士大夫-百吏官人-众庶百姓”“臣下-百吏-庶人”“人主-卿相辅佐-士大夫官师-官人使吏”《荀子·荣辱》《君道》。梁启雄:《荀子简释》,中华书局,1983年,第38、166、167、173页。有些又见于他篇,不赘举。等表述用法。《商君书·垦令》有“大臣-诸大夫”,《商君书·境内》“爵吏而为县尉”“爵大夫而为国治”,作“大夫-吏”,《商君书·修权》又有“(奸)臣-秩官之吏”。成篇略晚的《商君书·赏刑》有“卿相将军-大夫-庶人”“守法守职之吏”。高亨:《商君书注译》,中华书局,1974年,第26、64~65、114、130页。《韩非子·有度》“大臣务相尊,而不务尊君;小臣奉禄养交,不以官为事”王先慎:《韩非子集解》卷2,钟哲点校,中华书局,1998年,第34页。之“大臣”“小臣”,实即“群臣-第百吏”。   此外,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传食律》提到:
  其有爵者,自官士大夫以上,爵食之。(一八〇)
  这则律文,一直较难释解。整理小组注:“官士大夫,指秦爵第五级大夫和第六级官大夫。”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释文注释第60页。然而,这一注释中,“士”字尚无着落。凌文超就说“此注解忽略了‘士’的含义,显然是不准确的。‘官士大夫’之‘官’,其含义当为官方、官府。由于秦代乡里编户民大多也拥有士、大夫级爵(详后),这些人平时显然无法享用传食,除非受到官方的派遣。因此,‘官士大夫’旨在强调只有为官府任职的士大夫才可以‘爵食之’,只拥有士、大夫级爵的普通民众则没有这项权益”。凌文超:《秦汉魏晋编户民社会身份的变迁——从“士大夫”到“吏民”》,《文史哲》2015年第2期。此较前人认识,多有推进。这里提供另外一种理解思路。《传食律》规定所提到的“士大夫”,可能并非指二十等爵中侯、卿、大夫、士一类爵位分层,而是与“官人百吏”对称。律文实际是说,为官属于“士大夫”以上的有爵者,传食依爵位高低供给。换言之,为官属于较低的“百人百吏”一类有爵者,就不按这一规定执行了。
  由上言之,战国秦官吏分层可分为宗室贵戚、公卿大臣-士大夫-官人百吏。

二、“士大夫”“官人百吏”分层特征与“吏民”、官民爵分界的出现


  
  战国秦官吏分层之中,“士大夫”与“官人百吏”的区分,重要且瞩目。阎步克较早关注此问题,并将之置于士大夫政治演生的背景下加以考察,指出后世“‘士大夫-胥吏’格局,正是荀子‘士君子-官人百吏’设计的实现”。《荀子论“士君子”与“官人百吏”之別及其意义》,《阎步克自选集》,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240~261页。这一分层的划分依据与特征如何,须予交代。
  《荀子·强国》“士大夫益爵,官人益秩”明确提到,奖赐分别以“爵”“秩”。《韩非子·和氏》又云“不如使封君之子孙三世而收爵禄,绝减百吏之禄秩”。“封君”“子孙”与“百吏”均有“禄”,以“爵”“秩”为别。《荀子·荣辱》“是士大夫之所以取田邑也”,“是官人百吏之所以取禄秩也”,梁启雄:《荀子简释》,中华书局,1983年,第38页。又具体以“田邑”“禄秩”为分。阎步克说“战国等级管理,对‘士大夫’主要用‘爵’,对‘官人百吏’主要用‘秩’”。阎步克:《从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汉官僚品位结构研究》上编第二章,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年,第51页。
  那么,二者既以“爵”“秩”为分,“士大夫”又是否有“秩”?与“百吏”的等级关系具体为何?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记:
  可(何)谓“宦者显大夫?”宦及智(知)于王,及六百石吏以上,皆为“显大夫”。(一九一)整理小组注:“《汉书·惠帝纪》:‘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当盗械者皆颂系。’与本条可参看。”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释文注释第139页。
  整理小组指出“《法律答问》所引用的某些律文的形成年代是很早的”,有些“律文应形成于秦称王以前,很可能是商鞅时期制订的原文”,《法律答问》“说明”。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释文注释第93页。李学勤、傅荣珂、黄盛璋等学者认同是说,参见陈伟主编,彭浩、刘乐贤等撰著:《秦简牍合集(壹)》(释文注释修订本),武汉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180~181页引诸家说。故此简文可用于探讨相关问题。“宦及智(知)于王”当连读,阎步克:《从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汉官僚品位结构研究》下编第四章,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年,第384页。与《惠帝纪》“宦皇帝而知名者”对应,具体包括中大夫、郎官、舍人等侍从之官。所谓“宦及智(知)于王,及六百石吏以上,皆为‘显大夫’”,主要包括“宦皇帝者”与“六百石吏以上”两个群体,也即涉及“宦”“吏”两个职类。岳麓书院藏秦令新见“制诏丞相斯:所召博士得与议者,节(即)有逮告劾,吏治者辄请之,尽如宦显大夫逮。斯言:罢博士者,请辄除其令”(1129/87、1130/88),陈松长:《岳麓秦简中的令文格式初论》,《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6期;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伍)》,上海辞书出版社,2017年,第68页。“宦显大夫”与“宦者显大夫”当为同义。岳麓书院藏秦令还见“令曰:治狱有遝宦者显大夫,若或封士而若能捕者,勿擅征捕,必具以其遝告闻,有诏乃以诏从事”(J22/304),见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伍)》,上海辞书出版社,2017年,第199页。此外,《韩非子·有度》“远在千里外,不敢易其辞;势在郎中,不敢蔽善饰非。朝廷群下直湊单微,不敢相踰越”,王先慎:《韩非子集解》卷2,钟哲点校,中华书局,1998年,第36页。将与“远在千里外”相对而言的中央官吏,分为“郎中”“朝廷群下”两个类别。《韩非子·三守》“国无臣者,岂郎中虚而朝臣少哉”,王先慎:《韩非子集解》卷5,钟哲点校,中华书局,1998年,第114页。以“郎中”与“朝臣”对称,恐怕也是这一原因。不过,《法律答问》最初所问乃是“可(何)谓‘宦者显大夫’”,再次提及实有省略。故“显大夫”在严格意义上,主要指禄秩六百石以上“吏”。
  关于此问题,还有一则旁证。《商君书·境内》篇文字多有错简、脱简,清人俞樾、朱师辙有调序、拟补,现代学人工作可参看高亨:《商君书注译》,中华书局,1974年,第149页;蒋礼鸿:《商君书锥指》卷5,中华书局,1986年,第117页;[日]守屋美都雄:《中国古代的家族与国家》国家篇第一章,钱航、杨晓芬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12~16页;[日]古贺登:《商君書境內篇校訂訳註》,《東洋史論叢:鈴木俊先生古稀記念》,山川出版社,1975年,第181~197页;车新亭:《试说卫鞅“强国之法”中的爵制》,硕士学位论文,北京师范大学史学研究所,1990年,第4~5页。或可重新整理如下:   行间之吏也,故爵公士也,就为上造也。故爵上造,就为簪褭。〔故爵簪褭,〕就为不更。故爵〔不更,就〕为大夫。爵吏而为县尉,则赐虏六,加五千六百。高亨按“加疑当作化,形似而误。化借为货,古币铭文以化字为货字。货者,钱币之称”。《商君书新笺·境内》,《商君书注译》,中华书局,1974年,第238页。(爵大夫而为国治)
  〔故爵大夫,〕就为〔官〕大夫。故爵〔官〕大夫,就为公大夫。〔故爵公大夫,〕就为公乘。〔故爵公乘,〕就为五大夫。爵大夫而为国治,则税邑三百家。
  故爵五大夫,就为大庶长。故大庶长,就为左更。故四更也,就为大良造。皆有赐邑三百家,有赐税三百家。(爵五大夫,)有税邑六百家者,受客。孙闻博:《爵官转移与文武分职:秦国相将的出现》(原刊《国学研究》第35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收入所著《秦汉军制演变史稿》第一章第一节,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6年,第52页。笔者在此基础上略有微调。
  其中出现有“行间之吏”“爵吏而为县尉”“爵大夫而为国治”语。“爵吏”之“吏”、“爵大夫”之“大夫”并非爵位,“吏”应指“官人百吏”,而“大夫”指“士大夫”。此实际指以相关爵位为吏而做县尉,为士大夫而担任中央官吏。“商鞅变法,重新规划地方行政组织,普遍立县,所谓‘并诸小乡聚,集为大县,县一令,四十一县’。而至秦惠文王初年,秦尚未设郡。‘县’实与《境内》下一段表示中央的‘国’(即‘邦’)相对言。县尉实际就是地方武职的代表”。孙闻博:《秦汉军制演变史稿》第一章第一节,第53页。此时,秦已设县令,秩级为千石至六百石。邹水杰:《简牍所见秦汉县禄秩等级演变考》,《北大史学》第12辑,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阎步克:《从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汉官僚品位结构研究》下编第二章,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年,第328~330页。这里不言“爵吏而为县令”而作“爵吏而为县尉”,反映此类“吏”禄秩在六百石以下。“爵大夫而为国治”当在“就为五大夫”后,参考《惠帝纪》“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五大夫与禄秩六百石大体对应,杜正胜:《编户齐民——传统政治社会结构之形成》附录十四“五大夫与六百石”,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90年,第457~458页。应指在中央担任秩级六百石以上吏。至于《境内》条与《法律答问》近似,未称“士大夫”而称“大夫”,应注意阎步克的意见:“‘士’字是修饰‘大夫’的,……‘士大夫’主要就‘大夫’而言,‘官人百吏’对应着原先的‘士’等级。”阎步克:《从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汉官僚品位结构研究》上编第二章,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年,第54页。考虑到“士大夫”之上还有公卿一类,“士大夫”实际是有“秩”的,大体为千石至六百石。“士大夫”与“官人百吏”以六百石作为等级分界。“士大夫”凭“爵禄”所获权益当较“禄秩”丰厚,故六百石以上官吏尚以称爵为多。“农战”政策在确立“君-民”联结基础上,爵制自下而上由商鞅爵制向二十等爵发展,孙闻博:《秦汉军制演变史稿》第三章第一节,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6年,第220~225页。而禄秩自下而上也由官人百吏向士大夫、卿、公延伸。
  战国“士大夫”“官人百吏”的官吏分层,对中国古代“吏民”“吏卒”概念的出现、秦汉官民爵分界的形成,有直接影响。关于“吏民”的形成及发展,学界较为关注,并有分歧。有认为“吏民”是“占有爵位”“具有中家以上的资产数额”者。刘敏:《秦汉时期的社会等级结构》,冯尔康主编:《中国社会等级结构的演变》,河南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33~335页;刘敏:《秦汉时期“吏民”的一体性和等级特点》,《中国史研究》2008年第3期。有认为“吏民”中的“吏”是与“长吏”相对应的“下吏”,“吏民”是编户齐民。黎虎:《原“吏民”——从长沙走马楼吴简谈起》《论“吏民”的社会属性——原“吏民”之二》《论“吏民”即编户齐民——原〗“吏民”之三》《原“吏民”之四——略论“吏民”的一体性》《关于“吏民”的界定问题——原“吏民”之五》,《先秦汉唐史论》下编,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462~562页。有认为吴简所见“吏”是地方属吏,与署长、佐官等“官”相对,并与公乘以下庶民合称“吏民”。杨振红:《吴简中的吏、吏民与汉魏时期官、吏的分野——中国古代官僚政治社会构造研究之二》,《出土简牍与秦汉社会(续编)》上编第三章,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73~103页。有认为秦汉魏晋编户民身份存在由“士大夫”向“吏民”的转变。凌文超:《秦汉魏晋编户民社会身份的变迁——从“士大夫”到“吏民”》,《文史哲》2015年第2期。需要指出,战国、秦传世与出土文献都已出现“吏民”用语。广义的“吏”可指各秩级官吏,而“吏民”之“吏”主要指六百石以下的低级“吏”。《史记》卷九八《傅靳蒯成列传》记靳歙在楚汉战争中:
  略梁地,别将击邢说军菑南,破之,身得说都尉二人,司马、候十二人,降吏卒四千一百八十人。
  别攻破赵军,得其将司马二人,候四人,降吏卒二千四百人。《史记》,中华书局,1982年,第2709~2710页。又见《汉书》卷41《靳歙传》,中华书局,1962年,第2087页。“四千一百八十人”作“四千六百八十”。
  “吏卒”之“吏”高于“卒”,然与军官一类的都尉、司马、候有所区分。按都尉、司马、候分别秩二千石、千石、六百石,“吏卒”之“吏”为禄秩低于六百石的低级军吏。军官、军吏同样以六百石为分界。那么,“吏民”“吏卒”之“吏”的渊源为何?以往缺乏解释。这些称谓的出现及界定习惯,应可上溯至战国“士大夫”“官人百吏”的官吏分层时期。“吏民”之“吏”“吏卒”之“吏”,对应“官人百吏”,是“官人百吏”发展的结果。
  至于“吏民”“吏卒”称谓及其群体又如何形成,下面一组史料或可提供启示。《史记》记战国前期魏侵河西,秦简公被迫有所应对:
  简公六年,令吏初带剑。堑洛。城重泉。(《秦本纪》)   (六年)初令吏带剑。(七年)堑洛。城重泉。初租禾。(《六国年表》“秦”栏)
  其七年,百姓初带剑。(《秦始皇本纪》附《秦记》)《史记》卷5《秦本纪》、卷15《六国年表》、卷6《秦始皇本纪》,中华书局,1982年,第200、708、227页。
  李零分析“秦汉时期的‘吏’是县令、长以下的小官,丞、尉叫‘长吏’,丞、尉以下叫‘少吏’,属于基层办事人员。这里的‘吏’也应属于这一性质,剑是古代护身短兵,一般只有贵族才佩带,此令贱吏亦可佩之,是非贵族化吏治得到加强的象征。《秦始皇本纪》于次年记‘百姓初带剑’,‘百姓’较‘吏’地位更低(战国时期的‘百姓’与今语‘百姓’已比较接近,而与商代、西周的‘百姓’不同)。秦汉以来,带剑遂成为很普遍的现象”。吴树平主编:《全注全译史记》,天津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152、215页。吴树平、吕宗力也说“《秦本纪》记载,秦简公六年,始令基层官吏带剑。七年,又允许百姓带剑,反映了低级官吏和百姓地位的提高”。杨宽认识稍有不同,“‘百姓’二字,此用古义,即谓‘百官’,与‘吏’同义”。杨宽:《战国史料编年辑证》卷3,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66页。上述对推进相关认知均有贡献。今在前人基础上,复申说如下。首先,战国文献所见官吏分层存在“士大夫”“官人百吏”的区分,“士大夫”为秩六百石以上官吏,“官人百吏”指六百石以下官吏。“令吏初带剑”应指六百石以下低级官吏,不仅包括少吏,也包括佐官如丞、尉。其次,《秦始皇本纪》附《秦记》称“其七年”,确较本纪、年表“六年”推后一年。不过,《秦记》记简公“享国十五年”,《年表》同,而《秦本纪》记“十六年,卒,子惠公立”,实际也相差一年。这应与二者是否将即位次年改元之前的时间纳入统计有关。钱穆:《先秦诸子系年》自序,上海书店出版社,1992年,第15~17页;杨宽:《战国史料编年辑证》卷4,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204~205页。如计入改元前的即位当年,十五年便作十六年。因此,三者所记恐为一事。“百姓初带剑”涉及面更广,本纪、年表也不宜舍此取彼。其三,“其七年,百姓初带剑”之“百姓”,在战国时应已与今语接近,不指“百官”,更不进而泛指官吏。《吕氏春秋·不苟论·当赏》云“秦小主夫人用奄变,群贤不说自匿,百姓郁怨非上。公子连亡在魏,闻之,欲入,因群臣与民从郑所之塞”,许维遹撰,梁运华整理:《吕氏春秋集释》卷24,中华书局,2009年,第650页。“百姓”便与“民”对应。从“带剑”既称“吏”又有称“百姓”来看,“吏民”概念在这一阶段已孕育发展。秦国统治者将“士大夫”佩剑的贵族特权推及“官人百吏”与百姓等下层群体,应为团结调动国内各阶层力量,以防御新兴的魏国。这削弱了贵族传统,使君主之下社会阶层的等齐化进一步发展。
  再说后者。秦汉二十等爵制实际存在两个分层系统。一是刘劭《爵制》提示的侯、卿、大夫、士分層;二是官、民爵分层。前者的侯、卿、大夫、士,并非与先秦周爵分别对应,而是在渊源上比附周爵,实际已成分层的标签。所谓官、民爵分层,实际指“赐官爵”“赐民爵”,具体是在皇帝赐爵时,予六百石以上官以五大夫以上爵,予六百石以下吏、民以公乘以下爵。这一分层以五大夫为分界,在整个战国秦汉时期应当没有调整。分界设定,同样与“士大夫”“官人百吏”的官吏分层关系密切。《荀子·荣辱》在天子、诸侯下,庶人、姦人上,提到:
  志行修,临官治,上则能顺上,下则能保其职,是士大夫之所以取田邑也。
  循法则度量刑辟图籍,不知其义,谨守其数,慎不敢损益也;父子相传,以持王公,是故三代虽亡治法犹存,是官人百吏之所以取禄秩也。梁启雄:《荀子简释》,中华书局,1983年,第38页。
  士大夫与官人百吏在职守上的明显差异是,前者“临官治”,后者“循……,不知其义,谨守其数,慎不敢损益也”。而之所以产生这一差异,原因便在于士大夫是组织机构的长官,全面负责并主持相关工作;官人百吏是佐官、属吏,只遵循规定而行,保证执行勿失,不得越出轨范、随意变更。《周礼·考工记》总叙云“坐而论道,谓之王公;作而行之,谓之士大夫;审曲面执,以饬五材,以辨民器,谓之百工”。郑玄注:“亲受其职,居其官也。”《周礼注疏》卷39,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影印清嘉庆二十年至二十一年江西府学刻本,2009年,第1957页。所言对理解士大夫“临官治”,同样多有帮助。由此而言,战国秦汉时期的吏,虽然可泛指各秩级官吏,然若理解官、吏之别及各自特征,也可遵循上述界定。

三、“士大夫”“官人百吏”的中央、地方官吏指向与君臣关系


  
  “士大夫”与“官人百吏”的划分,除显示二者分别以“爵”“官”为重,及依六百石形成禄秩分界外,在秦国还多用以对应中央与地方官吏(偏重地方佐官、属吏)。前引《商君书·境内》“爵吏而为县尉”“爵大夫而为国治”,《荀子·强国》“入秦……及都邑官府,其百吏……。入其国,观其士大夫”,皆有体现。此外,《商君书·修权》云“夫废法度而好私议,则奸臣鬻权以约禄,秩官之吏隐下而渔民”。“秩官之吏”以隐瞒下情、侵夺财利为特征,并与“奸臣”对言,当指地方亲民之吏。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有意见认为当更名为《语书》。陈侃理:《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应更名“语书”——兼谈“语书”名义及秦简中类似文献的性质》,《出土文献》第6辑,中西书局,2015年,第247~252页。岳麓书院藏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是关涉任职优劣、官务处理的吏学手册。近年研究有肖永明:《读岳麓书院藏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札记》,《中国史研究》2009年第3期;许道胜:《岳麓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的取材特色及相关问题》,《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林素清:《秦简〈为吏之道〉与〈为吏治官及黔首〉研究》,《简帛》第8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279~308页;于洪涛:《岳麓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研究》,花木兰出版社,2015年,等等。其中,“为吏治官及黔首”是自题篇名,“为吏之道”是开篇出现之语,同时结合两篇谈到的具体内容,“为吏”之“吏”偏重指“下层吏员”。陈侃理:《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应更名“语书”——兼谈“语书”名义及秦简中类似文献的性质》,《出土文献》第6辑,中西书局,2015年,第255~256页。这些“吏”参与地方治理,广泛接触民众,应当主要就是前论与“士大夫”对言的“官人百吏”群体。   关于公卿大臣、士大夫等中央官吏,秦君限制他们影响、侵扰地方百姓。《商君书·垦令》云:
  国之大臣诸大夫,博闻、辨慧、游居之事,皆无得为;无得居游于百县,则农民无所闻变见方。
  居处都城的中央大臣、士大夫,禁止前往地方闲居游逛,以免对民众产生各种影响。《垦令》复云:
  声服无通于百县,则民行作不顾,休居不听。休居不听,则气不淫。行作不顾,则意必壹。意壹而气不淫,则草必垦。
  “声服”,王时润谓“淫声异服也”,蒋礼鸿:《商君书锥指》卷1,中华书局,1986年,第10页引。高亨案“声服当作声技,技服形近而误。声即音乐。技即今语所谓‘杂技’”,“声服义不可通。服当作技,形近而误,或原作肢,借为技,肢误为服也。声者音乐也。技者技艺也,即今语所谓杂技也,如舞蹈及优人奏演等是也”。高亨:《商君书注译》,中华书局,1974年,第22页;《商君书新笺·垦令》,《商君书注译》,中华书局,1974年,第214页。这一解释,存在疑问。“声服”如为“淫声异服也”,当不仅“无通于百县”,也不当行于国都才是。以“服”为“技”形近而误,或本作“肢”字,皆属改字为训,似当谨慎。若“技者技艺也”,在《商君书》中实际对应“技艺之士”“技艺之民”,是否“即今语所谓杂技也”,恐怕也需斟酌。又,于鬯案“服盖训法”,并引俞樾《尚书平议》以《尚书·盘庚》“先王有服”之“服”有“制”义,“制亦法也”,解“声服”为“声乐”。于鬯:《香草续校书·商君书》,张华民点校,中华书局,2013年,第453页。从训诂学分析,“服”确有“制”义。不过,就《垦令》而言,“声服无通于百县”,涉及“行作不顾”“休居不听”两种情形,而非一种。“声乐”主要对应“休居不听”。其实,“声服”用例,文献固然少见,却并非没有。《管子·侈靡》有“然则人君声服变矣,则臣有依驷之禄”语。黎翔凤撰,梁运华整理:《管子校注》卷12,中华书局,2004年,第746页。《左传》“昭公元年”曰“三月甲辰,盟。楚公子围设服、离卫。叔孙穆子曰:‘楚公子美哉,君哉!’”,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90年,第1202页。《国语·鲁语下》又提到“虢之会,楚公子围二人执戈先焉。……今大夫而设诸侯之服,有其心矣。若无其心,而敢设服以见诸侯之大夫乎?将不入矣。夫服,心之文也。如龟焉,灼其中,必文于外”。徐元诰:《国语集解》,王树民、沈长云点校,中华书局,2002年,第186~187页。所记应为一事,侧重略有不同。《周礼·春官·都宗人》“正都礼与其服”,郑玄注“服谓衣服及宫室车旗”,《正义》“此皆以命数为差等”。孙诒让:《周礼正义》卷53,王文锦、陈文霞点校,中华书局,1987年,第2225页。由此,“声”指乐声,“服”指服饰,可与“行作不顾,休居不听”,分别形成对应。此言朝廷之声乐、服饰不得在地方传播,令民众闻见而竞欲侈靡。
  秦廷对地方官吏,并不信任,注意通过统一政令、规范制度、强化效率等措施加强管理,防范攫取私利行为的发生。《商君书·垦令》称:
  无宿治,则邪官不及为私利于民,而百官之情不相稽。百官之情不相稽,则农有余日。邪官不及为私利于民,则农不敝。农不敝而有余日,则草必垦矣。
  “宿治”,高亨以为“此言朝廷有事,马上就办”,“朝廷没有拖延的政务”。疑义未安。这里,“官”“百官”更偏重指地方官吏。“宿治”一语又见《商君书·靳令》“以五里断者王,以十里斷者强,宿治者削”,高亨:《商君书注译》,中华书局,1974年,第176页。“强”,高亨按“强当作弱,盖传写之误”,见《商君书新笺·靳令》,《商君书注译》,中华书局,1974年,第231页。及《韩非子·饬令》“行法曲断,以五里断者王,以九里断者强,宿治者削”。王先慎:《韩非子集解》卷20,钟哲点校,中华书局,1998年,第472页。学界一般均认为此篇袭自《商君书·靳令》,而非反之。《靳令》的撰写有认为商鞅亲著,有认为商鞅学派续作;成篇年代有认为在“正式变法期间”,有认为在秦昭王二年至秦王政十四年之间。高亨:《商君书作者考》,《商君书注译》,中华书局,1974年,第9~10页;郑良树:《商鞅及其学派》前编第三章,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第151~152页;仝卫敏:《出土文献与〈商君书〉综合研究》上编小结,花木兰出版社,2013年,第226页。鉴于所论文字在《垦令》中已出现,部分内容当属商鞅的政治思想。所言不是强调简政放权,而当如王先慎曰“此谓行法之速也”。王先慎:《韩非子集解》卷20,钟哲点校,中华书局,1998年,第472页。地方行政应依制度要求而高效运行,并规避地方官吏谋求私利的可能,以免民计民生受到侵扰。
  《垦令》又说:
  訾粟而税,则上壹而民平。上壹则信,信则臣不敢为邪。民平则慎,慎则难变。上信而官不敢为邪,民慎而难变,则下不非上,中不苦官。下不非上,中不苦官,则壮民疾农不变。壮民疾农不变,则少民学之不休。少民学之不休,则草必垦矣。高亨:《商君书注译》,中华书局,1974年,第20、27~28、175、176页。
  “臣”,俞樾以为当作“官”。蒋礼鸿:《商君书锥指》卷1,中华书局,1986年,第67页。这里强调君主确立明确而统一的制度,从而使处“君-民”上下之“中”的“官”,“不敢为邪”。《垦令》所追求的,乃是“百县之治一形,则迂者不饰,代者不敢更其制,过而废者不能匿其举。过举不匿,则官无邪人。迂者不饰,代者不更,则官属少而民不劳。官无邪则民不敖,民不敖,则业不败。官属少则征不烦,民不劳则农多日。农多日,征不烦,业不败,则草必垦矣”。在划一、规范的制度下,地方官吏不敢玩弄花样或变更旧制。因过失而致官事废弛者,也无法掩盖错误行为。
  阎步克在艾森斯塔得研究基础上,于官阶制度的“运作考虑与身份考虑”层面,提出“服务取向”(service orientation)和“自利取向”(self orientation)概念。阎步克:《中国古代官阶制度引论》第十章,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355~362、358页。一般而言,“强悍的专制皇权与工具性的、‘服务取向’的官僚,往往同时出现;软弱的皇权与贵族化了的、‘自利取向’的官僚,往往同时出现”。在君权强悍,“百吏肃然,莫不恭俭敦敬忠信而不楛”的秦国,官吏的“服务取向”自然突出且典型。不过,《商君书·禁使》却说:
  夫吏专制决事于千里之外,十二月而计书以定,事以一岁别计,而主以一听,见所疑焉,不可蔽,员不足。
  “蔽”,《周礼·天官·小宰》郑注、《小尔雅·广言》皆曰“蔽,断也”。诸家训释参见迟铎:《小尔雅集释·广言第二》,中华书局,2008年,第159~160页。官吏自作决定于千里之外,君主仅凭每岁上计,不足以断定是非曲直,准确了解地方政情。而出现对这一状况的忧虑,源于“上与吏也,事合而利异者也”。国君与地方官吏看似共同治民,职责相连,然利益实相矛盾。《韩非子·孤愤》“万乘之患大臣太重,千乘之患左右太信,此人主之所公患也。……臣主之利与相异者也”,王先慎:《韩非子集解》卷4,钟哲点校,中华书局,1998年,第84页。主要探讨了中央近臣的“自利取向”及君臣矛盾。而在这里,我们又看到秦对地方官吏“自利取向”的警惕。
  由上言之,“士大夫”与“官人百吏”的划分,在秦国还多用以对应中央官吏与地方佐官、属吏。君主既反对中央官吏影响、侵扰地方百姓,又对地方官吏并不信任,希望加强制度建设与运作管理,以防范后者作奸谋私。在官僚组织“服务取向”明显突出的秦国,君主对官吏的“自利取向”仍多有顾忌及应对。
  责任编辑:黄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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