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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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发达的西方国家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成功运行表明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几乎都存在各种各样的农民合作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有其存在必然性,这是由农业生产的地域分散性、生物性、滞后性等特点所决定的。
  关键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现实意义
  中图分类号:F321 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现状和特点
  (一)近年来,我国农村经济生活中出现了一个重要的亮点,就是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迅速发展、方兴未艾。
  目前我国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已经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但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合作经济组织数量相对较少、覆盖面低,规模不大、入社农户占乡村总户数的比例较小,表明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正处于初级阶段。
  (二)我们国家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特点。
  1、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不同地区的发展是不平衡的。更进一步的调查显示,在各个省内,发展也是不平衡的,如河北省石家庄等6市共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1,781个,占全省总数的80%,而全省有20 %-40%的县在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方面还是空白。
  2、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育情况与地区的农业人口数量以及农业在区域经济中的重要性呈现较强的正相关关系。农业产业化水平较高的省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数量较多。
  3、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数量与经济发展水平的关系不明显。西部地区的组织数量、平均成员数和农民参加比例都是最低的,这符合一般预期;但对于经济发展水平最高的东部地区,其平均成员数量和农民参加比例反而低于中部地区。
  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
  (一)有利于降低交易费用和市场风险,保证农民收入的稳定增长。
  农业生产是经济再生产和自然再生产的统一过程,经常面临自然风险、市场风险以及协约风险,同时由于农产品的需求弹性相对较低,因而属于典型的高风险、低回报行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单个资源在合作制度框架内的整合,使农民可以更好地应对由农业生产的生物特性,如气候的变异、产品质量的波动以及地域分散性所导致的风险,从而确保农产品的稳定供给。同时,若分散的农户各自设法进入市场,每个农户均需支付可观的搜寻、加工、整理市场信息以及与交易方协商、谈判和敦促履约的费用,而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框架中,农户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之间建立了清晰稳定的合作关系,将那些交易费用较高的市场分工活动卷入组织内部分工,由此实现市场内部化,不仅节约了交易费用,而且提高了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有效的解决了“小农户,大市场”的矛盾。
  (二)有效地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建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中国农民的“无组织”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它能够优化组织内的资源配置,培育新的市场主体,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能力,促进农民合理分工,发展专业化生产。其次,它可以使农民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利益。再次,它可以增加农民与政府对话的渠道。
  (三)是构建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农村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原来在农民自给自足的小商品生产条件下需要农民直接承担的农业生产环节逐步并且越来越多地从农业生产过程中分离出来,成为与农业生产紧密相关而又独立存在的社会化服务部门,这些部门以商品货币关系为纽带,向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全过程提供服务,从本质上说,社会化服务是农业生产过程分工与协作的必然结果。目前,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已经同农业生产结成了稳定的相互依赖关系,共同构成农业生产体系的有机整体,成为了推动农业生产走向现代化、商品化、专业化的基本保障力量,对于新技术的推广、生产资料的供应、产品的运输、储存等生产经营环节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四)是国家对农村政策保护体系的重要组织保障和基础。
  党和政府为了支持农业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但由于各种条件的制约,很多政策措施都难以落实或无法收到预期的效果。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中国目前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较低,过于分散的、一家一户的农民缺乏与相关政策有效对接的渠道。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能够有效的解决这些问题,通过“政策扶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带动农户”的模式,它可以为政府加强对农业的指导和补贴提供组织载体,承担起宏观经济政策着眼点和落脚点的任务,提高财政资金及相关政策的有效性,同时,农民还可以通过合作经济组织,把自己的愿望和要求及时反映给政府,从而大大提高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经济调控的针对性。
  (五)形成了农业产业化的载体。
   合作经济组织不仅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直接为从事家庭经营的农民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各环节经济、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而且它还通过兴办经济实体,直接成为农业产业化的重要载体。
  (六)促进了农村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
  农村广阔的地域和丰富的劳动力资源蕴涵着巨大的生产力,但因为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低,分散的家庭经营人为地将它们割裂开来,难以形成生产要素的聚合和优化配置,有的有劳动力缺乏信息,有的有信息缺乏资金,有的有技术缺乏土地,还有的善种养不善经营。这些潜在的生产力和生产要素往往不能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造成了巨大的资源浪费。而合作经济组织能够对更大范围的生产要素进行重新整合,并使各种社会经济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做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各取所长,相得益彰。
  (七)提高了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合作经济组织各类灵活多样的培训,已成为中国农村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据对22个省的统计,近年来,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共举办技术培训班40多万期,参加培训的成员和群众达4288万人。通过培训,大多数人都掌握了一两门实用技术,许多农户成为科技示范户,许多农民获得农民技术员等各类农民技术职称。特别是通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实践,培养和锻炼了一大批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实用人才。
  三、促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具有重要的作用,我们要大力发展农民经济组织。
  (一)坚持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原则。
  家庭经营是世界众多国家农业生产的基本组织形式。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经济制度,也将是我国农村经济的一项长期的基本制度。一方面,家庭经营作为一种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形式和制度,是农业自然选择和自发演进的结果,不是人为设计的结果。另一方面,家庭作为一个产权共同体,内部合理的分工、协作及较低的监督成本,使家庭经营在资源配置、劳动控制、外部收益内部化、激励与约束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有利于实现家庭成员收益的最大化。另外,由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所决定,合作经济不是代替或排斥农业的家庭经营,相反,农业的家庭经营是合作经济产生与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换言之,如果没有农业的家庭经营,也就不会有合作经济。
  (二)坚持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相统一的原则。
  农业的家庭经营使农民家庭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在此基础上,家庭的经济行为和非经济行为都是以追求收益最大化的个体理性为出发点的,这无可厚非,但个体理性并不直接产生集体理性,在某些情况下,个体理性会导致集体非理性,而集体非理性的最终结果必然是个体理性无法实现。农民组建或参加合作经济组织的目的就在于降低甚至消除由个体理性导致的集体非理性,从而真正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尽管其行为的出发点是集体理性和实现帕累托最优,但其结果必须以遵循个体理性为条件。如果合作的结果不能带来合作者个体利益的增进,那么,受个体理性支配的个体就会拒绝加入或者选择退出。因此,是否能够实现农民家庭的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协调统一,是判断一个合作经济组织是否有效率的基本标准。
  (三)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
  是否能够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是判定一个合作经济组织是否是农民自己的群众性组织的一个重要标准,它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其中,“民受益”是合作经济组织的目的;“民管”是实现合作经济组织“民受益”目标的手段;“民办”又是合作经济组织实行“民管”的前提条件,三者相互联系、相互衔接,是密不可分的有机统一体。
  (四)坚持高起点、高标准规范发展的原则。
  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经济尚处在起步阶段,为在合作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少走弯路,就需要在充分借鉴国内外合作经济实践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高标准、高起点严格以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制度和组织原则为依据,对各类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加以规范。
  (五)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
  发展合作经济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改变农民的弱势地位,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但一方面,由于我国农民这个特殊群体不仅数量巨大,分布地域广泛,而且其经济状况和个人综合素质也千差万别;另一方面,由于合作经济的发展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它受诸多社会经济因素的影响与制约,而不同地区的社会经济条件往往具有较大的差异。上述情况的交互作用,决定了合作经济在我国的产生与发展除了应积极借鉴国外合作运动的成功经验外,还必须要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尤其是要紧密地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并根据现阶段不同地区自然、经济、社会条件不同,因地因时制宜,尊重农民的创造,坚持多种形式共同发展。这就要求合作经济的实践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采用统一的模式。
  (六)坚持政府培育、扶持的原则。
  合作经济组织不仅提供效率,而且提供公平。其提供公平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承担了社会和政府的责任,提供公平造成的效率损失和费用支出,理应得到政府补偿,以激励其供给更多的公平来降低社会成本;特别是农业具有经济效益较差,而社会效益较明显的特征,农民对社会所做的实际贡献,不能从市场得到完全的回报,政府也应予以补偿;同时,合作经济组织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宗旨和本身较高的组织成本,导致其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若不能得
  到政府与社会的扶持与帮助,必然会限制其功能的发挥。因此,国家在经济政策上对合作经济组织给予多方支持,降低其服务供给成本,扩大其服务供给的边界,既具有必要性,也具有合理性。但扶持不等于行政干预,相反,过分的行政干预不仅是对合作经济组织原则的违背,而且其结果也往往会事与愿违。
  (作者:安徽大学经济学院2007级研究生 专业:西方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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