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关于资产减值规定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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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主要对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有关资产减值的确认、计量以及披露等方面进行了比较,并提出可能存在的相关问题。有关资产减值的确认主要从确认标准和确认时点两方面的比较进行阐述;资产减值的计量问题主要从计量属性、可收回金额的确定、计提基础、损失的转回与否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由于所处经济环境的特殊性,我国对于资产减值的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存在着一定差异,但在大的方向上,我国会计准则明显地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资产减值
  
  2006年,财政部发布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在内的新的一整套企业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中有单独的资产减值准则,新的资产减值会计准则基本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主要规范了可能发生减值资产的认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资产组的认定及减值处理、商誉减值处理和有关资产减值的披露等内容。
  
  一、资产减值概述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资产减值问题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存在问题较多和倍受争议的问题。资产减值的发生通常是非预期的、偶然的。
  
  二、资产减值确认的比较
  
  (一)资产减值的确认标准
  资产减值的确认标准主要有三种,即永久性标准、可能性标准和经济性标准。不同国家对于确认标准的选择有所不同。
  IAS No.36广泛采用经济性标准,经济性标准是指只要发生减值就予以确认,确认和计量的基础相同,其可以减少确认时的主观判断和人为操纵,在实务中更具可操作性。
  我国新会计准则规定,“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可见我国也基本倾向于经济性标准。
  我国对资产减值的确认标准采用经济性标准,一方面考虑了会计国际协调与趋同的要求,更重要的是在交易环境和实质相同的情况下采纳应用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同的会计处理,采用经济性标准更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二)资产减值的确认时点
  理论上,资产减值的确认时间应在发生的当期及时确认,但是由于受到成本效益原则的约束,在实务中很难做到。目前资产减值的确认时间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定期或在资产负债表日评估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另一种是不定期,即在有迹象、事项或环境变化表明一项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情况下予以确认。
  IAS No.36要求企业在每一个资产负债日应估计是否存在资产可能已经减值的迹象,如果存在这种迹象,企业应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如果不存在已经发生潜在资产减值损失的迹象,则不要求企业对其可收回金额进行正式估计。因而IAS No.36对长期资产减值确认的时点规定比较灵活,能够及时地反映长期资产减值情况,并且只是在存在减值迹象时进行减值检查,估计可收回金额。
  我国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但是没有针对不同的资产类别来规范减值检查的时点。我国新会计准则对资产发生减值的迹象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另外对于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这些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趋同,这样将减少我国企业在操作时的随意性,提高约束力和可操作性。
  
  三、资产减值计量的比较
  
  (一)资产减值的计量属性
  IAS No.36规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应采用资产的销售净价与其使用价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进行计量。
  我国新会计准则规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应当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并且,新会计准则在借鉴IAS No.36和结合我国资产减值会计实践的基础之上,对资产的公允价值、处置费用以及现值的计算提供了较为详细的指南。
  
  (二)资产可收回金额的确定
  IAS No.36规定,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其使用价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当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小于其账面价值时,资产的账面金额应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金额即为资产减值损失。按照IAS No.36的要求,企业必须对资产的现金流量进行预测,并选择适当的折现率将其折算为现值,以此作为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IAS No.36对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规定了详尽且具有普遍意义的方法和程序。但是由于IAS No.36的规定过于原则,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被操纵甚至滥用的可能。我国也存在着类似的问题,企业在确定资产的使用价值时,仍可通过操纵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分布和不确定性以及选择折现率来规避资产减值准则。
  我国新准则规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应当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我国的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对资产减值的可收回金额的定义基本一致,并参照IAS No.36对折现率的选择、预测基准和构成要素提出了类似的要求,但对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没有给出具有操作性的规范。
  
  (三)资产减值的计提基础
  IAS No.36在计量资产减值时引用了“现金产出单元”,规定如果不能在单项资产的基础上确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就应当以“现金产出单元”为基础确定可收回金额。
  我国新准则在计量时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我国新会计准则中没有强调确定资产减值的首选原则是按照单项计量还是按照某一类资产计量,但新准则要求对于不能独立产生现金流量的资产,应当按其归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可收回金额。
  对“资产组”的认定,应当以资产或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资产组一经确定,各个会计期间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资产组”的引入,避免了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量减值在操作上的困难,比IASNo.36的“现金产出单元”概念要容易理解。
  
  (四)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
  IAS No.36规定,企业应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是否已有迹象表明以前年度确认得出商誉外的资产的减值损失不复存在或已减少。如果存在这些迹象,企业应估计该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当企业针对资产可收回金额所做的估计发生改变时,转回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资产的账面金额应增加至其可收回金额。IAS No.36允许对已经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予以转回,但不允许由于估计的改变对商誉减值损失予以冲回。
  我国新会计准则规定,对于已经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鉴于我国以往的经验及目前所处的经济环境,减值损失不得转回的规定,新准则实施后可以控制一些企业操纵损益,利用减值准备调节利润的空间越来越小了,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资本市场的完善,在条件基本具备的时候,为确保资产的真实性,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将成为可能。
  
  四、资产减值披露的比较
  
  IAS No.36对资产减值披露的内容要求较为详实,包括导致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或冲回的环境和事件及其损失金额等,提高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进一步杜绝人为操作利润的可能。
  我国新会计准则对减值损失发生的原因、当期确认的各项资产减值损失金额、累计金额、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以及有关商誉减值的披露都做了比较详尽的规定。新准则对资产减值的披露的重视其目的在于促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公开、透明,从而规范资本市场。我国新会计准则在资产减值披露方面已向国际准则靠拢。
  综上所述,新会计准则在资产减值方面的规定和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新的资产减值的规定更有利于提供真实准确的会计信息。新准则的实施只是一个新的开始,资产减值准则实施后,利用减值准备调节利润的空间将变得越来越小。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资本市场的完善,为确保资产的真实性,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将成为可能,这将更使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国际会计准则36号:资产的减值.北京:中国财经出版社,2000
  [3]于晓镭,徐兴恩,新企业会计准则实务指南与讲解.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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