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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名称商业化使用是一个开始比较早但直到最近几年矛盾才开始突现的问题。以浙江大学为例,早在2002年,浙江大学就在全部的45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浙江大学ZHEJIANGUNIVERSITY及鹰图形”商标、“浙大”商标、“ZHE DA”商标及“求是”商标,目的是保护学校名称不受他人的非法抢注,但依然无法阻止其他申请人申请注册同浙江大学名称相近似的商标,如“浙大网新”、“浙大兰德”、“浙大同创”、“浙大博闻”、“浙大之江”、“浙大天元”、“浙大海仕”、“ZJU”等。
在这些名称之中,有些名称是商标申请人的企业名称,如“浙大网新”是浙江浙大网新信息控股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浙大天元”是杭州浙大天元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有些则是商标投资客对于“浙大”系列名称的投机行为,更有甚者,以“浙大”作为企业字号,同时将浙江大学之江校区的简称“浙大之江”以及浙江大学英文“ZHE JIANG UNIVERSITY”的缩写“ZJU”注册成为商标的。层出不穷的“傍校名”行为使学校在商标保护方面捉襟见肘。
对于这种“傍校名”的行为,若不加以制止,会影响学校的剩余,甚至造成公众的混淆。以高校名称作为企业的名称或是以高校名称作为企业的商标,该企业本身的发展离不开高校本身。如北大、清华、浙大、复旦等高校在国人心中的地位,铸就了高校名称企业或是高校名称商标在经营之前就获得了良好的商业信誉。因此高校的名称是这些企业发展的支撑点。但是目前除了高校自主投资设立的校办企业以及关联企业外,还有一些打着高校旗号的冒牌货,使市场上充斥着各种“高校”招牌,鱼龙混杂,良莠不齐。根不完全统计,企业名称中包含“浙大”字样的企业就有400余家,商标名称中包含“浙大”字样的有200余件。如此数目庞大的“浙大”企业和“浙大”商标,消费者如何能够进行区分。
在笔者看来,仅以普通的商标审查机制,无法彻底保护知名高校的名称权不受侵害。普通的商标审查机制,仅以商标是否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来判断。而对于知名高校而言,学校不仅是一个教育机构,更是一个科研机构,其内容涉及社会的各个领域,其商标的影响力已经突破了教育服务这一个领域。同时,知名高校拥有数目庞大的资产,拥有相应的资产管理委员会、校办企业、关联公司等,仅以普通的商标近似性判断无法区分企业与学校的关联性。具体可以从下几点来说明。
第一,“浙大XX”系列商标和“浙大”商标应当属于商标法上的近似商标。“浙大XX”名称和“浙大”名称属于同一系列的名称,如同别克汽车一样,别克君威、别克凯越、别克皇朝、别克天空等等,都是别克系列的商标,和别克商标构成一个整体。消费者在看到“浙大XX”商标时,会以为是“浙大”商标的一个系列商标,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同时,“浙大”是浙江大学的简称,对于国内的广大消费者而言,看到浙大必然想到是浙江大学,看到“浙大XX”系列商标时,必然理解成是浙江大学的关联商标。但从普通的商标审查角度来说,“浙大XX”和“浙大”商标在文字数量上存在着差异,从大量的“浙大XX”商标注册的角度来看,商标局亦未将“浙大XX”商标和“浙大”商标判为近似。虽然浙江大学通过后期的商标监测、商标异议等手段维护自身商标权益,多数商标异议亦得到了商标局的支持,但这种事后补救的方式难免造成维权成本高、维权不彻底的后果。因此笔者认为应在商标审查阶段就给予知名高校相应的保护,其审查应较普通商标严格,尽量防止“傍校名”的商标流入市场。
第二,由于“浙大”含义固定,仅指浙江大学,当企业使用“浙大”名称作为企业字号或者商标时,无非是想告诉消费者,本企业、本品牌和浙江大学有资金、技术等方面的关联,其品质、质量是可靠的。但是,由于目前市场上“浙大”系列商标数量众多,鱼龙混杂、真假难辨,使消费者很难认识到哪个“浙大”商标才是和浙江大学有关联的。放任“浙大XX”系列商标继续注册使用会使市场越发混乱,而完全限制“浙大XX”系列商标又会造成浙江大学关联企业使用相关合法名称的困难。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在商标审查阶段建立相应的区分机制,区分关联企业与非关联企业,如申请注册携带知名高校名称的商标时,应同时提交学校的同意函,以保护学校名称,防止被滥用。
第三,应保护知名高校的名称,防止发生混淆,避免知名高校名称淡化。混淆是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在先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淡化是指冲淡或逐渐减弱消费者或公众将某商标与特定商业来源联系起来的能力,它是继混淆理论之后,对商标保护的另一种理论,即使没有混淆,商标的价值也可能因他人的使用而亏损。当关联企业、非关联企业都在使用校名商标时,就会给消费者造成混淆,因为消费者无法直观的从这些商标名称上获得谁才是关联企业的信息。而对于非关联企业来说,由于缺乏监督,产品/服务质量无法得到保证,一旦发生质量问题,基于商标名称的关系,很可能给学校造成负面影响,使学校名称淡化,丧失原先高品质高信誉的形象。因此笔者认为,对于目前市场上已经存在的大量校名商标及校名企业,应当进行清理,由学校提出对非关联企业校名商标的撤销,维护学校的商标权益。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知名高校名称的社会影响力不亚于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但商标的保护力度远没有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强。建立一套知名高校名称保护机制,如用在注册带有校名商标时需提交学校同意函等方式,尽可能杜绝各种抢注行为。同时应对市面上校名商标进行一定的清理,纠正这种“傍校名”的不良风气。
在这些名称之中,有些名称是商标申请人的企业名称,如“浙大网新”是浙江浙大网新信息控股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浙大天元”是杭州浙大天元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有些则是商标投资客对于“浙大”系列名称的投机行为,更有甚者,以“浙大”作为企业字号,同时将浙江大学之江校区的简称“浙大之江”以及浙江大学英文“ZHE JIANG UNIVERSITY”的缩写“ZJU”注册成为商标的。层出不穷的“傍校名”行为使学校在商标保护方面捉襟见肘。
对于这种“傍校名”的行为,若不加以制止,会影响学校的剩余,甚至造成公众的混淆。以高校名称作为企业的名称或是以高校名称作为企业的商标,该企业本身的发展离不开高校本身。如北大、清华、浙大、复旦等高校在国人心中的地位,铸就了高校名称企业或是高校名称商标在经营之前就获得了良好的商业信誉。因此高校的名称是这些企业发展的支撑点。但是目前除了高校自主投资设立的校办企业以及关联企业外,还有一些打着高校旗号的冒牌货,使市场上充斥着各种“高校”招牌,鱼龙混杂,良莠不齐。根不完全统计,企业名称中包含“浙大”字样的企业就有400余家,商标名称中包含“浙大”字样的有200余件。如此数目庞大的“浙大”企业和“浙大”商标,消费者如何能够进行区分。
在笔者看来,仅以普通的商标审查机制,无法彻底保护知名高校的名称权不受侵害。普通的商标审查机制,仅以商标是否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来判断。而对于知名高校而言,学校不仅是一个教育机构,更是一个科研机构,其内容涉及社会的各个领域,其商标的影响力已经突破了教育服务这一个领域。同时,知名高校拥有数目庞大的资产,拥有相应的资产管理委员会、校办企业、关联公司等,仅以普通的商标近似性判断无法区分企业与学校的关联性。具体可以从下几点来说明。
第一,“浙大XX”系列商标和“浙大”商标应当属于商标法上的近似商标。“浙大XX”名称和“浙大”名称属于同一系列的名称,如同别克汽车一样,别克君威、别克凯越、别克皇朝、别克天空等等,都是别克系列的商标,和别克商标构成一个整体。消费者在看到“浙大XX”商标时,会以为是“浙大”商标的一个系列商标,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同时,“浙大”是浙江大学的简称,对于国内的广大消费者而言,看到浙大必然想到是浙江大学,看到“浙大XX”系列商标时,必然理解成是浙江大学的关联商标。但从普通的商标审查角度来说,“浙大XX”和“浙大”商标在文字数量上存在着差异,从大量的“浙大XX”商标注册的角度来看,商标局亦未将“浙大XX”商标和“浙大”商标判为近似。虽然浙江大学通过后期的商标监测、商标异议等手段维护自身商标权益,多数商标异议亦得到了商标局的支持,但这种事后补救的方式难免造成维权成本高、维权不彻底的后果。因此笔者认为应在商标审查阶段就给予知名高校相应的保护,其审查应较普通商标严格,尽量防止“傍校名”的商标流入市场。
第二,由于“浙大”含义固定,仅指浙江大学,当企业使用“浙大”名称作为企业字号或者商标时,无非是想告诉消费者,本企业、本品牌和浙江大学有资金、技术等方面的关联,其品质、质量是可靠的。但是,由于目前市场上“浙大”系列商标数量众多,鱼龙混杂、真假难辨,使消费者很难认识到哪个“浙大”商标才是和浙江大学有关联的。放任“浙大XX”系列商标继续注册使用会使市场越发混乱,而完全限制“浙大XX”系列商标又会造成浙江大学关联企业使用相关合法名称的困难。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在商标审查阶段建立相应的区分机制,区分关联企业与非关联企业,如申请注册携带知名高校名称的商标时,应同时提交学校的同意函,以保护学校名称,防止被滥用。
第三,应保护知名高校的名称,防止发生混淆,避免知名高校名称淡化。混淆是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在先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淡化是指冲淡或逐渐减弱消费者或公众将某商标与特定商业来源联系起来的能力,它是继混淆理论之后,对商标保护的另一种理论,即使没有混淆,商标的价值也可能因他人的使用而亏损。当关联企业、非关联企业都在使用校名商标时,就会给消费者造成混淆,因为消费者无法直观的从这些商标名称上获得谁才是关联企业的信息。而对于非关联企业来说,由于缺乏监督,产品/服务质量无法得到保证,一旦发生质量问题,基于商标名称的关系,很可能给学校造成负面影响,使学校名称淡化,丧失原先高品质高信誉的形象。因此笔者认为,对于目前市场上已经存在的大量校名商标及校名企业,应当进行清理,由学校提出对非关联企业校名商标的撤销,维护学校的商标权益。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知名高校名称的社会影响力不亚于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但商标的保护力度远没有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强。建立一套知名高校名称保护机制,如用在注册带有校名商标时需提交学校同意函等方式,尽可能杜绝各种抢注行为。同时应对市面上校名商标进行一定的清理,纠正这种“傍校名”的不良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