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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营经济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社会现代化的重要力量。文章首先对四川省民营经济法制环境的现状进行阐述。其次,对四川省民营经济法制环境的困境和原因进行分析。最后,总结出促进四川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对策。
关键词:民营经济;法制环境;健康发展
优化民营经济法制环境是社会稳步发展的重要保障,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是国家经济和区域经济的指向标。加强和完善四川民营经济法律制度,优化民营经济法制环境,促进商品和要素的自由流动、公平交易和平等使用,符合市场经济实践发展的迫切需要。
一、四川省民营经济法制环境现状
(一)对民营经济主体权益的保护高度逐步提升
改革开放以来,四川省民营经济发展不断加快,规模和比重持续扩大,在全省经济格局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2014年8月,四川省政府通过了《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十五条措施》,《措施》指出:“维护民营企业、企业家合法权益。制定《四川省民营经济权益保护办法》,进一步明确民营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厘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规范和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为,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责任。”用政府规章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民营经济市场主体地位,规制了政府负有对民营经济发展的责任。现阶段,《四川省民营经济主体权益保护办法》正在征求社会的不同意见,从而在更高的制度层面上对民营经济主体权益进行保护。
(二)相关规范性文件是民营经济发展的有力保障
四川省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政府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发挥了重要作用。2013年8月,中共四川省委和省政府共同出台了《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明确了民营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在优化发展环境意见中着重强调切实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同时,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加强财政资金引导,加大税收力度,切实扩大有效信贷,扩宽直接融资渠道,支持民营企业用地,缓解企业用工难题,培育壮大人才队伍等方面来体现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
(三)相关市、州政府民营经济发展法制环境不断改善
四川省各市、州结合自身的民营经济发展现状,通过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对民营经济在发展中遇到的困境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广元市政府发布了《关于2009年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旨在进一步加快民营企业灾后恢复重建与发展,有效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中的重要作用。2013年阿坝自治州政府通过了《阿坝州2013年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加快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我州民营经济大发展、大跨越,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和活力。
二、四川省民营经济法制环境的困境及问题分析
(一)行政执法、司法监督环境不公正
一个公正的社会法制环境是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前提。行政执法不规范和行政部门自身行为不规范,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广受民企诟病。在政府职能转变过渡时期,一些政府行政控制力依然表现的很强势,使得司法系统的公正性在很大程度上被削弱,司法机关审判的独立性很容易“地方化”和“行政化”,甚至成为行政权力机关的附庸。在实践中,表现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缺乏服务民营企业的理念,更多的是倾向于将服务的对象限定于国有企业的范围。司法机关在审理有关民营企业的案件时鉴于行政权力及政策的涉入,也常常做出违背司法审判公正的判决。
(二)民营企业财产权益易受侵犯
从高的层次上讲,虽然有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公司法等重要法律对民营经济财产权益进行保护,在省内则有相关的规范性法规对其进行规制。但在实践中,对民营企业财产权益的侵犯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方面:一是土地权益受侵犯。主要形式表现为:土地使用权被侵犯,土地被征用而未得到合理的安置和补偿,合法财产受到权力部门的破坏或没收,合法财产受到非法查封、扣押、冻结。二是知识产权方面。权力部门对民营企业财产权利的侵权主要表现在知识产权方面。其主要形式表现为:企业名称和字号,注册商标,商业秘密,专利,企业或产品遭受诽谤等方面。
(三)民营企业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对待
市场经济是自由开放竞争的经济,限制市场的竞争必然会使市场资源配置不均衡。省内民营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了许多不平等的对待,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用工权益不平等。民企用工存在诸多不平等:与国企用工权益比不平等。二是对民营企业人员的法律保护不对等。当前,我国刑法对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徇私谋利、侵吞企业财产等行为,有的没有作出处罚的规定,有的实行有别于国有企业的双重标准。三是市场竞争方面的不平等。主要体现在:市场准入遭遇“玻璃门”,民营企业被单独针对设置了附加条件。
三、优化四川省民营经济法制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一)立法层面上不断完善和改进现有的法律体系
民营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需要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加以保障,《四川省民营经济主体权益保护办法》的出台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在此基础上,政府各个职能部门根据《四川省民营经济主体权益保护办法》的规定,将其中的条文的内容具体化到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之中,使得《办法》的内容在执行的过程中更具体化,具有可操作性。使得民营经济主体的利益诉求真正现实意义上得到保障。在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的同时,要结合实际,充分调研,掌握本省内民营经济在运行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瓶颈,从而更好的将解决的方法体现在法律法规之中。
(二)规范行政机关执法方式,防止权力滥用
执法的前提是要有一个完善的法制环境,通过将执法方式在法律条文中进行规制,具体化,使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杜绝暴力执法,提倡文明执法,使在对民营经济主体进行执法过程中更具人性化。政府工作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要充分注重自身“服务型政府”的职能体现,将更好更高效的服务理念体现在自身执法方式之中,不断提升民营经济主体对执法方式的满意度,从而提高自身行政执法的公信力。制定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将其权力进行严格的规制,使其限定在自身权力的笼子里,进而从源头上限制权利的不当行使。
(三)公正司法,防止公权力介入
司法的公正与否是民营经济主体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的前提。在现实中,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常常被公权力机关的接入而被破坏殆尽,一些不公正的判决因而被毫无法律根据的做出,介于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可将此制度逐步推广到每个层级的法院,严格控制公权力机关对司法审判权的干涉,通过程序上的规制来对公权力加以限制,不断提升司法机关在审判民营经济主体权益案件中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从而更好的维护民营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民营经济主体的市场准入机制,创造公平市场
环境
当前,经济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是民营经济发展的一大障碍,主要体现在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在市场准入环节中的利益差异,平衡两者利益和公平对待两者地位,需建立良好的市场法制环境。要逐步消除民营企业在市场竞争方面的歧视性待遇,进一步扩大民营机构主体进入的市场领域,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民营经济市场准入的相关政策,明确民营经济进入该领域的合法性,从而使民营经济得以更好更快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赛迪研究院中小企业研究所.中国中小企业创业发展报告[M].中国经济出版社,2014.
[2]黄瑞,夏林华.民营经济法制环境的问题与对策[J].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4).
作者简介:刘化勇(1990–),男,汉族,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研究生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与司法制度。
关键词:民营经济;法制环境;健康发展
优化民营经济法制环境是社会稳步发展的重要保障,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是国家经济和区域经济的指向标。加强和完善四川民营经济法律制度,优化民营经济法制环境,促进商品和要素的自由流动、公平交易和平等使用,符合市场经济实践发展的迫切需要。
一、四川省民营经济法制环境现状
(一)对民营经济主体权益的保护高度逐步提升
改革开放以来,四川省民营经济发展不断加快,规模和比重持续扩大,在全省经济格局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2014年8月,四川省政府通过了《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十五条措施》,《措施》指出:“维护民营企业、企业家合法权益。制定《四川省民营经济权益保护办法》,进一步明确民营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厘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规范和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为,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责任。”用政府规章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民营经济市场主体地位,规制了政府负有对民营经济发展的责任。现阶段,《四川省民营经济主体权益保护办法》正在征求社会的不同意见,从而在更高的制度层面上对民营经济主体权益进行保护。
(二)相关规范性文件是民营经济发展的有力保障
四川省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政府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发挥了重要作用。2013年8月,中共四川省委和省政府共同出台了《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明确了民营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在优化发展环境意见中着重强调切实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同时,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加强财政资金引导,加大税收力度,切实扩大有效信贷,扩宽直接融资渠道,支持民营企业用地,缓解企业用工难题,培育壮大人才队伍等方面来体现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
(三)相关市、州政府民营经济发展法制环境不断改善
四川省各市、州结合自身的民营经济发展现状,通过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对民营经济在发展中遇到的困境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广元市政府发布了《关于2009年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旨在进一步加快民营企业灾后恢复重建与发展,有效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中的重要作用。2013年阿坝自治州政府通过了《阿坝州2013年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加快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我州民营经济大发展、大跨越,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和活力。
二、四川省民营经济法制环境的困境及问题分析
(一)行政执法、司法监督环境不公正
一个公正的社会法制环境是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前提。行政执法不规范和行政部门自身行为不规范,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广受民企诟病。在政府职能转变过渡时期,一些政府行政控制力依然表现的很强势,使得司法系统的公正性在很大程度上被削弱,司法机关审判的独立性很容易“地方化”和“行政化”,甚至成为行政权力机关的附庸。在实践中,表现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缺乏服务民营企业的理念,更多的是倾向于将服务的对象限定于国有企业的范围。司法机关在审理有关民营企业的案件时鉴于行政权力及政策的涉入,也常常做出违背司法审判公正的判决。
(二)民营企业财产权益易受侵犯
从高的层次上讲,虽然有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公司法等重要法律对民营经济财产权益进行保护,在省内则有相关的规范性法规对其进行规制。但在实践中,对民营企业财产权益的侵犯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方面:一是土地权益受侵犯。主要形式表现为:土地使用权被侵犯,土地被征用而未得到合理的安置和补偿,合法财产受到权力部门的破坏或没收,合法财产受到非法查封、扣押、冻结。二是知识产权方面。权力部门对民营企业财产权利的侵权主要表现在知识产权方面。其主要形式表现为:企业名称和字号,注册商标,商业秘密,专利,企业或产品遭受诽谤等方面。
(三)民营企业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对待
市场经济是自由开放竞争的经济,限制市场的竞争必然会使市场资源配置不均衡。省内民营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了许多不平等的对待,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用工权益不平等。民企用工存在诸多不平等:与国企用工权益比不平等。二是对民营企业人员的法律保护不对等。当前,我国刑法对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徇私谋利、侵吞企业财产等行为,有的没有作出处罚的规定,有的实行有别于国有企业的双重标准。三是市场竞争方面的不平等。主要体现在:市场准入遭遇“玻璃门”,民营企业被单独针对设置了附加条件。
三、优化四川省民营经济法制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一)立法层面上不断完善和改进现有的法律体系
民营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需要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加以保障,《四川省民营经济主体权益保护办法》的出台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在此基础上,政府各个职能部门根据《四川省民营经济主体权益保护办法》的规定,将其中的条文的内容具体化到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之中,使得《办法》的内容在执行的过程中更具体化,具有可操作性。使得民营经济主体的利益诉求真正现实意义上得到保障。在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的同时,要结合实际,充分调研,掌握本省内民营经济在运行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瓶颈,从而更好的将解决的方法体现在法律法规之中。
(二)规范行政机关执法方式,防止权力滥用
执法的前提是要有一个完善的法制环境,通过将执法方式在法律条文中进行规制,具体化,使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杜绝暴力执法,提倡文明执法,使在对民营经济主体进行执法过程中更具人性化。政府工作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要充分注重自身“服务型政府”的职能体现,将更好更高效的服务理念体现在自身执法方式之中,不断提升民营经济主体对执法方式的满意度,从而提高自身行政执法的公信力。制定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将其权力进行严格的规制,使其限定在自身权力的笼子里,进而从源头上限制权利的不当行使。
(三)公正司法,防止公权力介入
司法的公正与否是民营经济主体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的前提。在现实中,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常常被公权力机关的接入而被破坏殆尽,一些不公正的判决因而被毫无法律根据的做出,介于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可将此制度逐步推广到每个层级的法院,严格控制公权力机关对司法审判权的干涉,通过程序上的规制来对公权力加以限制,不断提升司法机关在审判民营经济主体权益案件中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从而更好的维护民营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民营经济主体的市场准入机制,创造公平市场
环境
当前,经济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是民营经济发展的一大障碍,主要体现在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在市场准入环节中的利益差异,平衡两者利益和公平对待两者地位,需建立良好的市场法制环境。要逐步消除民营企业在市场竞争方面的歧视性待遇,进一步扩大民营机构主体进入的市场领域,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民营经济市场准入的相关政策,明确民营经济进入该领域的合法性,从而使民营经济得以更好更快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赛迪研究院中小企业研究所.中国中小企业创业发展报告[M].中国经济出版社,2014.
[2]黄瑞,夏林华.民营经济法制环境的问题与对策[J].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4).
作者简介:刘化勇(1990–),男,汉族,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研究生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与司法制度。